谈我国商账追收业的法律规范思路
2009-05-13单颖辉梁鑫刘胜军
单颖辉 梁 鑫 刘胜军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商账追收业务具有市场需求大、业务面广、效益可观的特点,但在我国商账追收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本文建议先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和政府行政性立法对商账追收业进行规范,等时机成熟时颁布相关法律。
关键词:商账追收业 法律规范
债务催收业是帮助各类授信人催收过期债务的新兴行业。为促进债务催收业规范运作,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美国国会于1977年制订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该法律对商账追收机构和追收师的各种职业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不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极大降低了债务催收业无序发展中的违法成本,促进了催收业的发展壮大。据美国劳动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5年,债务催收业的雇佣规模从不到7万个雇员增加到了15万个。美国国际信用商账协会(ACA)的经济分析报告显示,该行业每年都能收回几十亿美元以上的债务,2005年更是达到了393亿美元。
我国商账追收业发展现状
(一)商账追收业务市场需求大、业务面广、效益可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曾经进行一项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签定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最终履行的不足30%,每年因逃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另有资料表明,近10年来我国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存在,汽车不良贷款已超过900亿元,助学贷款偿还率不足一半,电话欠费经常超过百万。逾期应收账款和三角债吞噬了企业利润并阻碍信用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商账追收业务的市场需求规模是很庞大的。在我国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已出现众多的商账追收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一般为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也有一些追债公司未经注册。
商账追收业务范围涵盖了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资产管理公司坏账、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逾期贷款、高利贷放款、民间借贷、手机话费等。特别是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快速增长,商业银行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客户群。商账追收业务一般是收回账款才收费,目前业内有不成文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地点远近和讨债的难易度决定,佣金起步价是回收款的30%。账龄在半年以内的收取总账目款的10%;半年以上的属于风险代理,收取总账目款的20%;而账龄在3年以上的,一般收费在总账目款的50%以上。 (二)商账追收业务弥补了公力救济的不足
商账追收师的出现,反映了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信用的缺失,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独立于国家公权力之外化解市场风险的诉求路径。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意识中的自治路径依赖等因素,催生和促进了私力救济性的商账追收力量不断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信用缺失的危害。
商账追收机构既能顾及到债务人的名誉,又比法律诉讼程序更快捷。企业经济纠纷更多时候是诉诸法律,但一些难度大的陈年债务、一些缺乏实际票据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的债务,企业选择对簿公堂便会非常谨慎。此时,作为以第三方姿态出现的专业机构,商账追收机构既可避免债权人自己调查取证的困难和诉讼的不经济,又起到“矛盾缓冲器”作用。商账催收机构相互开放部分资源和数据库,能够发挥整体优势,对赖账不还的债务人真正形成强大的压力,以提高催收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挽回损失。
当前我国商账追收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国家立法缺失。商账追收机构在我国无合法地位,无监管部门,无行业自律;在业务范围、收费方式、内控制度、追收方式上缺乏统一规范。多数商账追收公司运作无序,有的甚至无固定办公地点,无管理制度,无统一收费模式。民间讨债之所以屡屡上演触犯刑律、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与法治的缺失关系密切。尤其在普遍遵循“乡规民约”的农村地区,讨债行为合法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此,规范商账追收市场,积极引导主体合法从业,也是化解市场风险、净化市场信用的当务之急。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运作不规范。有的从业者为收回账款不惜采取各种非常手段,如打电话骚扰、软磨硬泡、威胁媒体曝光,甚至采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债务人施加重压,一旦收回账款便卷款潜逃。对于这些不良现象,国家相关部门还未出台完整的规范措施。
依法规范我国商账追收业的思路
良好的外围环境是立法基础。在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发达的美国不仅有权责分明、运行规范的商账追收局,还匹配了覆盖范围更广的民间商账追收协会,而为其充当后援、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的,则是一整套社会信用体系。这其中既有针对信贷与租赁的《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借贷法》等;也有关于信用报告《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债权的实现是正当的要求,适应这种要求的市场化的商账追收服务也应该是正当的,关键是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监管。我国由于立法能力和立法基础的限制,暂时还不可能颁布类似美国《公平债务作业催收法》的相关法律,但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建立商账管理的具体程序与步骤,已是当务之急。
目前比较可行的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和政府行政性立法——司法解释从法律效力上对商账追收师的从业行为进行具体的合法性界定;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则从执业的市场准入、具体操作程序和职业准则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政府行政性立法
赋予商账追收机构合法地位。相对于宽松的公司登记制度,商账催收营业许可证的取得要复杂得多,时间也长达数月。我国应以合理适度竞争为原则,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开展商账追收业务必须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金,取得营业执照,并缴付一定担保金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商账追收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征信行业的分支,基于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授权,建议授权人民银行作为商账追收业的监管部门。
建立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业务操作基本规范等制度。国外商账追收师与律师的身份有时候是重合的,因此,商账追收机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法律、经济管理和谈判交涉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府还应制定执业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债务催收机构必须披露催收债务的目的和自身身份,任何关于其身份或功能的误导性陈述均违法。对于在执业期间不守诚信、不循规范、违规的操作人员予以吊销执照,不允许再次执业等。
(二)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
确立商账追收原则。坚持诚实、透明及公平的立法原则,界定商账催收机构与旧中国讨债公司的区别、与司法行为的区别。明确商账追收机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赋予消费者等主体对催收机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商账追收行为实行分类规范原则。首先,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但法院可能无法执行到的案件,可委托给商账追收公司执行。商账追收机构以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为手段,通过发起破产申请向债务人施压,迫使债务人和解,通过申请破产追收欠款是除诉讼追收外的另一种强力手段。其次,如果商账追收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不是存心躲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再追也毫无用处。最后,对于商账追收公司介入的债权关系有争议的案件,法律应重点加强规范,对追收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将追收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禁止追收机构进行欺骗性的、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和其他行为;禁止追收机构从事不公平的行为。
建立强有力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征信数据开放的立法,积极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以及资源整合,建立强有力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同时,提高诉讼案件的执行率,使司法手段成为商账追收的最后保障。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2003
2.法律可否对商账追收师“收编”. 浙江法制报,200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