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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极限倒逼发展方式转型

2009-05-13周兼明

凤凰周刊 2009年28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政府

周兼明

把“因果报应”四个字用在粗放型经济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损害上,是非常贴切的。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采取了一种过度依赖化石燃料且利用效率极其低下的方式。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1亿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为12.05万吨标准煤,大约是日本的7.20倍,德国的5.62倍,美国的3.52倍,印度的1.18倍,世界平均水平的5.28倍。这么多年来,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的破坏已经超过自然界可以承受的极限。据哈佛大学《亚洲季刊》报道:流经中国城市的河流,河水不能饮用、不能养鱼的已达到75%以上,光青海省就有2000多条河流干涸。沙漠侵蚀的土地面积已达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2%,影响近4亿人的生产和生活。专家指出,这些破坏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永远不可挽回的损失。今天大多数中国人呼吸的浑浊空气、饮用的不洁之水、食用的问题食品,就是我们自己亲手酿造的苦果。

发展经济的根本和唯一目的是为了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可是,手段与目的的背离,不仅令很多人生活质量降低了,还丧失了追求幸福的可能甚至是生命本身。近年来,由工业污染造成环境恶化,进而导致重大灾难事件的频发,不胜枚举。仅仅一年内,就相继爆发了去年9月云南省阳宗海的水体污染事件,今年2月江苏省盐城市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7月湖南省浏阳市的镉污染案件,8月陕西省凤翔县的铅污染事件以及湖南省武冈市的铅污染案件……8月31日,发生在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的暴力冲突事件,再一次让我们听见了来自人们内心的为了生存而发出的一声声呐喊。看本期对泉港事件的报道,联想到遍布大江南北的“癌症村”及其村民无奈的死亡和艰难的上访;再联想到2005年,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的农民因抵制化工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而与执法人员对峙,2007年发生在厦门的“市民散步”运动……你就会发现,与环境污染同时蔓延的,是民众为了维持生存而不得不开始的“暴力抗污”活动。其间所隐含的“民变”风险以及“不稳定”隐患,可以视为是遭到破坏的社会环境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报复。

当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环境都已达到承受极限时,表明旧的发展道路无论如何也不能再持续下去了。最近,胡锦涛主席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既然如此,必然危及稳定的“旧的发展模式”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发展,必须尽早尽快舍弃。

执政党中央高倡“科学发展观”无疑非常正确和及时,但是.中央仅有倡导和督促是远远不够的。严格节能减排标准,设立高昂的能源税,对清洁能源予以政策扶持,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等,也只是应该做的事情的一个方面。类似泉港区峰尾镇的污染事件之所以在“科学发展观”问世6年后还屡有发生,其中固然有某些基层政府的行为仍然受旧观念支配的因素,但更主要原因还是在上级政府。当上级政府囊括了大部分的财政收入,而把发展经济、防范和治理污染的主要责任留给地方时,地方政府自然不得不面对“无米之炊”的困境,此时,不顾环境极限,依样画葫芦“发展”就成为最简便快捷的“来米”方式。利益被一层层截留,风险被一层层下卸,最后直到基层民众,推无可推,卸无可卸,惟有“认命”受用而已。当政府主导的行为造成大量伤害却要由民众承担全部恶果时,冲突和“民变”就很难避免。

因此,治本之法不仅仅是改变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方式,还必须使他们能够拥有完成新的政绩指标的条件。必须先厘清各级政府的权、责、利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中央政府及其所属的众多央企是掌握主动权一方,不能只是要求和索取,还必须给予和服务。如果中央认为.自己集中财力时使用的效率更高,那就必须担负起各地防污治污、补偿民众的责任,不能再将责任推给地方;如果中央自觉难以承载这种责任,就必须留予地方足以承担此种责任的财税资源。只有当事权、财权相符时,各级政府才可能完成各自的职责,不必为了追逐GDP而盲目付出高额的环境代价和人心向背的成本。当然,如果中央政府及其所属央企,本来已经给予地方足够的财税资源,而只是因为地方的原因“迟迟没能到位”,自然另当别论了。

在中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体制关系下,中国经济能否完成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型,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利益分配调整。这种调整的力度和结果,不仅决定着像泉州市泉港区、漳州古雷半岛、四川彭州等“石化基地”所在城市的命运,也决定着承接沿海高污高危产业的内地无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命运.它关系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否的关键:成功,既可以使“不稳定”之祸消弭于未然,更可能逐渐回复自然环境的生机与活力;不成功,则必须面对来自于环境和社会的双重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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