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视角下农村金融支持探讨
2009-05-12刘云龙童光才
刘云龙 童光才
[摘 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下,农村金融逐步发展。由于某些原因,农村金融的支农力度仍然很低,农村资金需求不断增加。本文在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结合动因的基础上,指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衔接的诱致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新思路对金融支农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金融 诱致性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工农业之间长期存在的剪刀差,工业在农业的哺育下成长,农业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城乡差距也越拉越大。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浪潮下,农业不断创新体制,解放生产力,但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下,国家不断建立并完善农村的金融制度、合作经济组织等。但是由于农户生产经营分散、个体经济规模小、生产盲目性等特点,金融机构在市场化运行时充分考虑自身风险,对农业的支持多是锦上添花,很少能做到雪中送炭,无法真正的为农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农村问题是中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王虎等通过1980-2004年经验数据实证研究了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1],但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农村金融体制,推动农村发展,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这还是需要理论深入研究的。本文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角度提出农村金融支持的思路,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供参考。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结合动因
由于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规模小、实力不济。进入市场后与另一交易方的地位不平等,处于博弈的劣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单一农户劣势更加明显,生产的盲目性,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毫无抵御能力;此外,分散的经营方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由于资金的匮乏,难以形成产业化,对新市场的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新需求的掌握也无从谈起,经济效益低下。
分散农户的这些特点促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第31届大会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2]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得到迅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金融机构因为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农户普遍缺乏抵押物、农户以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些主要问题,不得不考虑自身风险[3] 。此外金融机构向单个一家一户的农民进行贷款,需要对贷款人的筛选、贷款用途的审查以及还贷的实施等成本,这些成本很大。这些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户惜贷。虽然国家出台金融支农政策,但在金融机构市场化情况下,支农力度不大。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结合的诱致性
(一)交易成本的降低
农户向农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必须对申请农户进行审核,考虑到监督贷款人生产和还贷等的高额成本,农户申请的成功率较低。即使申请成功,农村金融机构也会根据农户的抵押资产和信誉对农户的申请金额进行严格控制。对农户来说,申请的贷款不足,还要寻找担保人等。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对申请农户的审核,监督等成本很高,不愿意贷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更愿意放贷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科斯理论认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对单独的一家一户的农户审核,对形成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比较容易,交易成本降低。此外,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誉比单一农户的信誉度高,放贷风险降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贷款可以确保用在农村经济发展上,避免非生产性借贷。
(二)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
国家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农村拥有中国70%以上的9亿人口,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面小康社会,农村市场不可忽视。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城乡的二元结构势必被打破。当前农村人口还是低收入阶层,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对农村实行政策倾斜,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不足中国银行业的15%,资本实力,服务力量,覆盖面积远不能满足农村需求。据测算,2000年至2003年,每年都有超过5000亿元的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2004至2005年,这一数字又扩大到了8000亿元[4]。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面对如此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外资银行跃跃欲试。
基于以上诱致性,理论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衔接良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的发展,金融支农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衔接,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分散性,金融机构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农村区域发展不平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性和多样性,政府必须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发挥政府职能。
(一)立法规范,大力扶持
立法规范农村合经济作组织,在法律上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个合法的“名份”。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农协法》[5]。正是根据这个法律,日本政府统一组建了农协组织,使国内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加拿大为了促进本国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发展,也出台了《加拿大农村协作伙伴计划》。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扶持,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化水平,组织形式多元化和民主监督决策能力。
(二)发挥政府职能,加大监管力度
由于当前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不完善,农村市场环境混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良莠不齐。政府必须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规范农村市场环境。对不规范的伪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查处打击,提高农村合租经济组织的信誉度,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和支农能力提高提供基础,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衔接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虎,范从来,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影响机制的研究来自中国1980-2004年的经验数
据[J] 经济科学 2006年6期
[2]李胜利 合作社反要断裕兔制友研究[J] 财贸经济 2007年 12期
[3]陈立双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分析与改革探讨[J]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期
[4]徐丽红,农村 8000 亿资金缺口有望填充解读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在农村地区开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见>[N] 中国财经报, 2007- 01- 06(3)
[5]刘志民,郭霞,倪浩,国外农村科技服务的组织框架与政策法规探讨[J]科技与经济 200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