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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资本:村民小组治理的“社会植被”

2009-05-11包先康朱士群

人文杂志 2009年2期
关键词:治理

包先康 朱士群

内容提要 村民小组是乡村社会的底层组织,它的治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村民小组治理深受乡村社会资本的影响,乡村社会资本具有独特而丰富的内涵。作为“社会植被”的乡村社会资本曾经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要实现村民小组的有效治理乃至善治,需要“再发现历史”,恢复和再造社会植被。

关键词 乡村社会资本 村民小组 治理 社会植被 乡村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2-0172-05

自从布迪厄将社会资本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以来,国内外关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几乎没有间断过。但关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在我国仍然处于介绍西方的研究成果的阶段,本土研究十分缺乏。基于以上情况,我试图在简单介绍西方关于社会资本的涵义的基础上,讨论具有本土特色的乡村社会资本的内涵及其在村民小组治理中的作用。

一、乡村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传统上被广泛理解为与人力资本相对应的纯经济学概念。自布迪厄(Bourdieu)和科尔曼(Coleman)以来,这个概念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把它定义为“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的网络有关,而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①。后来,许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出发,给予了不同的界定。其中,罗伯特•D•普特南和科尔曼的界定得到学术界广泛的认同。罗伯特•D•普特南(Putnam)这样界定:“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②。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根据它们的功能定义的。它不是一个单一体,而是有许多种,彼此间有两个共同之处:它们都包括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而且有利于同一结构中的个人和某些行动;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使某些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而缺少它的时候,这些目的不会实现”③。

本文受普特南和科尔曼关于社会资本研究的启发,并借此来挖掘乡村社会资本的内涵。笔者认为,所谓乡村社会资本是指嵌入于乡村社会关系之中,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如熟悉、信任、乡规民约、权威等)的总和,有了它乡村社会成员的行动更加便利,熟人社会的治理成本大大降低。由于社会资本与不同地区的社会历史文化存在着很强的关联,因此乡村社会资本有其独特的内涵。

* 安徽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6sk222)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思潮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研究成果之一。

① 曹荣湘:《社会资本术语》,曹荣湘编,《走出囚徒的困境》,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7页。

② 〔美〕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③ 〔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45页。

1、熟人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构成社会资本”③

〔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54、367页。),乡村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乡村独特的社会资本。乡村社会,特别是村民小组,人际关系以熟人关系为主,“抬头不见,低头见”,听了上句,“下句话就不要说了”。在熟人社会内,“熟悉”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是共享的资源。“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3页。)。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人像植物一样生于斯死于斯,在一个悠长的时间里从容“摸熟”当地的每个人的生活,摸熟当地的规矩。现在的乡村社会虽然不再像传统社会,已经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但生于斯的人,即使不长于斯,也会“常回家看看”,在村落里建房,哪怕房子空置了。因此,无论留在村中的人,还是长年流动在外的人,“落叶情结”让他们仍然注重家乡的熟人关系。熟人关系网络作为社会资本仍然是乡村社会交往和合作的前提。

2、村规民约。“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同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③。乡规民约就是乡村社会的共同知识、理解、规范和规则,因此,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

乡规民约最初产生于民间,是乡村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地方性知识”。“乡约作为一种乡村教化组织和教化形式,创始于北宋蓝田吕氏兄弟。《吕氏乡约》是后世的乡约的样本”⑤⑥李琳琦:《徽商与明清徽州教育》,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72、173-174、175页。)。乡规民约具有地方性。在中国的乡村有“十里不同俗”之说,甚至不同的自然村内习俗亦有差异,而乡规民约正是对乡俗的反映,是约定俗成的地方性规矩,而习俗和规矩就是一种社会资本,便于村民行动。

乡规民约也是统治阶层主导意识形态一定程度的反映,它便于帝国对乡村的治理。如明太祖的《教民六谕》和清康熙皇帝的《圣谕十六条》⑤是明清乡约组织宣讲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它们的内容制定出相关的族规乡约等,作为教化乡民的乡规民约。据记载,徽州地区休宁县乡约之法“行之既久,族里有不驯不法者,闻入约逡巡不能前,急向其家父母,族长者服罪,改行而后敢入”;一般民众,“众口微举之,则羞涩赧于面,以为大耻。其感发人心而兴起教化已如此”⑥。就是现在,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明文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和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地方性知识的作用。但在调研中我发现,当前农村中许多村规民约,实际上并不是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主要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且这些村规民约大多带有“惩罚性”,常见的字眼有“不准”、“禁止”等。因此这些村规民约在农村并不存在多大的作用。村民行事方式仍大多以他们约定俗成的规矩去行事,即使村组干部在民事纠纷调解时,更多地不是出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乡土社会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是乡民们所了解、熟悉、接受、乃至视为当然的知识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30页。),在熟人社会内尤其如此。熟人社会内各种关系的处理处处体现着“地方性知识”的作用,这些“地方性知识”才是村民的行为准则,不了解这些“地方性知识”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只能是一纸空文。而这种“地方性知识”的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特别是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治理的重要的社会资本。在村民小组中,乡规民约是民事纠纷调解“评理”和“说合”的依据,也是村民们行动时必须遵循的规矩。正是村民们对这些规矩的遵循,村庄才能维持着和谐的秩序。

3、乡土信任。信任是社会资本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信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它创造了社会互动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成员的合作。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说的:“信任的作用象一种润滑剂,它使一个整体或组织的运作更有效。”正是这个原因,没有一个人不懂什么是信任,没有一个社会不强调和褒奖信任。《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仅次于仁(109次)、礼(74次),高于描述品德的多数词汇,如善(36次)、义(24次)、敬(21次)、勇(16次)、耻(16次),等等。

学术界信任研究的开启者齐美尔说:“没有人们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社会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

西方学者特别强调信任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社会的一切关系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特别强调关系的重要性,人们认为信任是建立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先有关系,然后才有信任。

乡村社会的信任仍具有“乡土性”,因为这种信任是“熟悉”而产生的特殊信任,而不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普遍信任。这种乡土信任与传统的“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是密切相关的。根据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人与人的联系可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注: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5页。)。信任也要分出强弱。熟人之间的关系是“强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会产生一种“厚信任”(注:BernardWilliam,“Formal Structures and Social Reality ”, in Trust, ed. p.8,p.12.。),由于“信任的简化功能”(注:郑也夫:《信任的简化功能》,《社会学》2000年第11期。),人与人之间可以做到无话不说,甚至于两人之间是不可以有隐私的;陌生人之间是一种弱联系,这种联系产生的是“弱信任”,人与人之间是“处处留心”,“多留几个心眼”,因此陌生人之间打交道必须通过双方都信任的人作中介。乡土社会这种由“强联系”而产生的信任,翟学伟教授把它叫做“关系信任”(注:翟学伟:《社会流动与关系信任》,《社会学》2003年第5期。)。村民小组内,村民之间的信任就是典型的“关系信任”,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之上的。乡村社会信任的这种特点对“熟人社会”的治理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比如,在民事纠纷发生时,矛盾双方往往请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来评理;村民之间的合作也更多的建立在“关系信任”的基础之上。

二、乡村社会资本在村民小组治理中的作用

所谓治理,其基本含义是指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护公共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实现治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如何促进公共权威的形成;其次,如何运用公共权威以维护社会秩序;最后,如何增进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乡村社会资本有着丰富的内涵,但熟人关系、乡规民约、乡土信任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资本的核心,其他形式的乡村社会资本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或

是由它们衍生出来的。由于乡村社会资本与上述几个问题均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因此,它们对乡村社会底层组织——村民小组当前的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乡村社会资本有利于村民小组公共权威的形成。按照治理的一般含义,治理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威运用的过程。因此,村民小组的治理需要公共权威。

在汉语中,authority的对等词汇是“权威”,从汉语词源上来看,“权威”是“权”和“威”的结合,也是指引起信任和恐惧,具有一定威严的人士。从汉语的日常运用来看,“权威”很少用来形容制度,而更多地被用来形容人物,如学术上的权威等。不过在乡村社会中是没有“权威”这个词的,而代之以“威信”或“威望”,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声望”。

权威与权力是一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根据权力是否制度化,权威可分为正式权威和非正式权威。当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之后,这两种权威,实际上是同时并存的。前者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而使其他人服从,甚至获得信任;后者是来自于民间的权威,它是在村民的互动中被赋予的、被承认的、能够引起人们信任和具有一定威慑力的人。在乡村社会的生活实践中,非正式权威同正式权威相比在民事纠纷调解和社区公共事务的解决中更有效,有时正式权威的运用在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内需要借助民间权威才能发挥更好的效果。

民间权威的来源是威信,威信可能与权力有关,但在乡村社会,一个人的威信的高低往往并非权力所能支持的,它往往与个人的人品有关,只有当一个人的人品得到大家的赞誉时,信任就会产生,威信就会确立。而一个人的人品如何,在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是通过“熟悉”摸透的;同时,一个人的人品的好坏,往往取决于他是否很好的遵从了大家公认的“乡规民约”,看他“规矩不规矩”。因此,在熟人关系网络中,在乡规民约的约束之下,信任更容易产生,权威更容易树立。这种权威在熟人社会——村民小组——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公共事务地处理和协商以及村民重大事务的主持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乡村社会资本维持着村民小组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是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乡村社会资本在维护村民小组的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熟悉”是村民小组内人际关系的基本特征,正是这种特征,使得讲究“面子”的村民们行事循规蹈矩,生怕稍不小心的违规遭到熟人“指脊梁背”,在熟人面前抬不起头。因此,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其次,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是乡俗的反映,而乡俗本身作为一种规范,具有维护秩序的功能。最后,乡土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生长于熟悉之中,但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建构并强化熟人关系和乡规民约。信任创造合作,合作是任何组织和群体存在的前提。合作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更加依赖,从而强化了人与人的关系;同时合作也能创造新的社会规范,并使得原来的社会规范得到加强。因此,乡土信任一方面可以维持并创造熟人关系网络;另一方面又可以维护既存的乡规民约,并创新新的乡规民约。这些,对维持村民小组的公共秩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乡村社会资本能够促进村民小组的公共利益。治理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乡村社会资本在促进村民小组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首先,乡村社会资本通过维护村民小组的秩序,增进村民小组的公共利益。其次,乡村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促进村民间的合作,增进村民小组的公共利益。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作。一个社会或组织,如果缺乏信任,成员之间就会缺乏良好的互动,合作也就成为不可能。一个人如果不被他人或组织信任,他就会被他人或组织排除在外,个人行动的成本就会增加,甚至无法达成自己的目标。信任能导致合作,而人们之间的合作又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由于信任而产生的“声誉效应”,能够使得合作者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更多的自由。而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又使得信任得以传递和扩散:A相信B,A相信C;如果能使C相信B,那么A、B、C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网络就形成了。

当然,要使得这种相互信任关系网络能够良好的运行,还必须有一种“互惠规范”。有效的互惠规范常常与密集的社会交换网络相关联。在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内乡规民约就是一种互惠的规范。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确信他们的信任能得到回报,而不会被人利用,交换就会可以不断进行。另一方面,在一定时间里不断重复的交换,往往鼓励着互惠规范的发展。马克•格兰诺维特曾经强调指出,当协议“嵌入”到更大的人际关系的结构中,信任就会┎生,胡作非为就会被遏制(注:〔美〕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2页。)。在村民小组内正┦怯捎谑飒人关系、乡规民约和乡土信任的存在为合┳魈峁┝霜良好的“社会植被”(注:刘祖云:《发展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48页。),公共利益才得以彰显。

4、乡村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化约机制,有效的降低了村民小组治理的成本。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国家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注: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民小组的治理主体是村民,其载体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善治的实现需要组织内部的合作。由于乡村社会资本自身的特征,它能有效的促进组织内的合作。因此,乡村社会资本具有“简化功能”,可以大大节约合作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村民小组治理的成本。

三、补论

作为“社会植被”的乡村社会资本,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经遭受了无情的破坏,作为中国乡村社会基本单位的自然村落也就难逃厄运。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权力不断向下延伸到自然村落,人民公社在自然村设立生产队,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这一时期,国家试图摧毁乡村社会的传统,乡村传统的社会关系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特别在50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当中,民间固有的许多知识、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视为愚昧落后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谱、村庙、家祠等被认为是旧时代的遗迹而遭毁灭,旧的社会关系不断松懈和瓦解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18页。)。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至,导致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结果是,国家的意识形态深入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长期的相互“斗争”,相互的不信任加深,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被打破,自然村落没有了治理,只有严酷的控制和自由的剥夺。

1978年实施政策开放以后,特别是1983年在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传统的社会关系在自然村内又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理念进入了乡村社会,市场的嵌入,使得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但这种理性化仍没有促使乡村社会关系的“团体格局”的出现,而是使得传统的“差序格局”利益化,利益日益代替情感进入差序格局的中心。王思斌通过在河北农村所作的调查发现,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经济利益已成为亲属家庭联系的纽带,亲属家庭走到一起,除了沟通感情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在生产中有效地合作,是为了经济上的互利。经济上的互利可以使亲属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也可以使亲属关系更加疏远(注:王思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6期。)。利益的嵌入,使得熟人社会的自然村落内村民的心理“陌生化”加剧,传统社会那种“守望相助”的淳朴民风渐渐被那种“只扫自家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所替代。“杀熟”(注: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222页。)也时有发生。结果是,严重影响着村民小组的有效治理。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试图通过送法律下乡,制定《村组法》来加强乡村社会的治理,这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法律与“地方性知识”的部分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的逻辑制定的,而少顾及本民族的传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传统,民众中没能形成一种法治的习惯。尽管在中国也存在法律,但在中国的语境下,法治更多地被看成一种工具,既然是一种工具就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选择用和不用。因此,在中国规避法律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作为传统影响更深的熟人社会更是如此。从治理的角度来看,让法治观念与乡村社会的“社会植被”共存,并逐渐成为他们的一部分,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乃至善治的基础。但关键是要将法治培养成乡民的信仰,而不是仅当作工具。

因此,从村民小组的治理的角度来看,要实现村民小组的有效治理,乃至善治,改善村民小组内部的社会关系,使之良性化;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恢复乡土的社会信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村民小组的治理需要这种良好的“社会植被”。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学会从乡村理解乡村,学会理解熟人社会中村民的行动逻辑,学会尊重熟人社会的“地方性知识”,找到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点。正如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中所说的,“在我们自以为摆脱了传统纠缠的变迁时代,自以为进入一个全新时代的今天,猛然回首,历史依然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的观念里、习惯行为里,甚至用新的形式装潢起来的语言和制度里”(注: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4页。)。因而,要实现村民小组的善治,恢复并培养其良好的“社会植被”,需要“再发现历史”和“创造历史”。

作者单位: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人文社科系

责任编辑:曹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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