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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一亿多元公款轻易被贪挪

2009-05-07赵文明

金融博览 2009年3期
关键词:挪用公款郴州市公款

赵文明

2009年1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李树彪被判处死刑。

李树彪,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一个官场上并不起眼的小角色,却制造了轰动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疯狂:巨额公款流失赌场

在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期间,豪赌似乎成了李树彪的“主要工作”。从1999年9月8日到2004年1月15日,李树彪共骗取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44笔,从银行套取公款1.2亿元,大部分用于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

2004年1月28日,春节长假后的一个工作日。上午11时17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电话急促响起,电话那头传来了略带紧张的声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这些年经常到澳门赌博,而且每次下注还蛮大……”

李树彪可是掌管着全市6亿元住房公积金的人物!这一匿名举报电话引起了郴州市反贪局的高度关注。

初核的情况令侦查人员大吃一惊:2003年李树彪出入拱北海关50余次,一般是当天走次日回,也有几天后才回的,最长的一次有9天。李树彪如此频繁出入关,究竟在干什么?

进一步调查发现,春节后一直没有上班的李树彪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作质押担保,从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700余万元,资金都流向广东珠海等地。

外围情况反映,李树彪在澳门多次赌博。

郴州市检察院决定立即对李树彪进行立案,并兵分三路:一路侦查李树彪的行踪并实施控制,一路抓紧取证,一路向省检察院和市委汇报。

2004年1月30日晚11时,3名侦查人员连夜赶到广州,于次日下午4时将李树彪抓获,并从他的住宅、小车和身上搜出8枚私刻的公章,大量的贷款资料以及银行票据,已经盖好了印章的空白贷款申请表,一本护照和一本贴着李树彪照片、化名“林康全”的港澳通行证等物品。

通过审讯与调查,李树彪的涉案金额在一步步扩大。从接到举报到2月7日的短短几天时间,就查出李树彪挪用公积金达7000余万元。调查中发现,帮助李树彪转钱到澳门赌博的地下钱庄是由广东省普宁市的吴明丁、吴明光两兄弟经营的。李树彪每次去澳门赌博前,都是先用化名将钱从郴州汇到吴氏兄弟给的账号上,吴氏兄弟取出现金兑换成港币,然后通过“水客”(专为旅客转运商品或现金出入境的人员)带到港澳,兑换成赌场筹码后,再交还给李树彪。地下钱庄通过这种“洗码”服务,可以获取千分之八的“洗码费”。2002年4月至2004年1月,吴氏兄弟先后34次为李树彪非法兑换了共计1.0337亿元人民币的港币。李树彪在赌博中共输掉了8000万元。

为了筹集赌资,李树彪将手伸向了自己掌管的市公积金中心的款项。2002年,他第一次挪用公款30万元,第二次挪用公款90万元,第三次挪用公款200万元……此后一发而不可收。这一年,李树彪共挪用公款10次,计1705万元。

2003年,是李树彪赴澳门赌博最疯狂的一年。因赌博他已负债累累、拖欠了银行数千万元的资金,就算是顶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这块金字招牌,在银行面前也已没有信誉可言。绝望中的李树彪“一不做,二不休”,决定采取先虚构单位,虚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实,伪造贷款审批资料和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明细表、授权委托书与贷款申请报告,再利用职务之便批准贷款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供自己挥霍。李树彪先后虚构了“郴州市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湖南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并在广州市非法刻制了14枚单位公章及“陈文智”、“张春华”等数枚假私章。通过这些手段,李树彪获取了5667万元的公款,除150万元用于归还以前挪用的公款外,其余的5517万元全部被拿去赌博了。

探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错位

李树彪一次又一次地贪污、挪用公款,相关部门是怎样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又怎么成了李树彪的个人存款呢?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执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郴州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是秉承这样一种运行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并建立了相应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

但事实上,在郴州,制度却成了摆设,所有程序均由李树彪一人说了算。本来由办公室行政部门管理的公章,却一直控制在李树彪个人手里,李常常自己拿着公章去银行融资、签订质押合同;本来公积金贷款流程应该是:职工来贷款,信贷调查员要负责调查、审批,并核实建委的证明,然后上报,最后由主管副主任审批、签字,但是李树彪往往是跳过前面所有环节,自作主张;本来在公积金往来方面,任何一笔资金必须是出纳、会计主管、财务科长都经手,但李树彪却经常单独把出纳叫出来,给她看信贷合同和信贷调查,要支票,然后签字盖章一条龙全部“搞定”。

某银行郴州分行负责人说,他们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从2002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相关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但由于李树彪个人的“积极运作”,郴州市受委托银行一下子从两家发展到了五家。

另一家银行负责人说,雄厚的资金实力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住房公积金存款就成为了各家银行竞相公关的目标。住房公积金存款到哪家存、存多少、怎么存,决定权都掌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手中,因此,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争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层的支持。于是,作为监督者的银行成了有求者,作为被监督者的管理中心却成了施与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角色发生错位,就很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

某银行负责人认为,银行监管难以实施。因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未对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赋予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只有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的义务,无权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票证和其他资料,无权干涉其业务流程,无权对其进行检查。因此,银行仅凭其提供凭证的内容很难实施有效监管。

2005年8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树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李树彪犯有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赌博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李树彪从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作抵押、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或通过与他人串通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借款”的方式,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高达11893.1061万元。其中,挪用公款5854.7287万元,贪污公款6038.3774万元。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用于到澳门等地豪赌或个人挥霍,案发时尚有7747.5万元未追回。

一审宣判后,李树彪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二审宣判……(摘自2009年1月22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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