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度和深度仍需完善
2009-05-07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将两个办法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出台两个办法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应对每年年底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在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只有连续缴费15年以上,才能获得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且在打工地缴纳的保险更换地点就会失去效力。对于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来说,退保便成为了理性的选择。退保并不代表农民工能够将所有缴纳的保费退出,只有个人账户能得到退还,而统筹部分则进入地方财政。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农民工和所在地政府均有退保的动力。
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从制度上打通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通道,使养老保险能够随着农民工的流动同时转移,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保障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一大进步,但要达到设计中的理想状态还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向继续努力。
这里的广度是指社保统筹的级别需要迅速提高,最终实现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全国性统筹的好处显而易见,层级提高基金规模变大,其抵御风险和调剂余缺的能力也就大大加强。此外,全国性统筹使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具有完全的便捷性。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社保基金实际分散在2200多个基层单位手中,其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低下可想而知。值得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对于统筹层级提高的问题相当重视,从2007年开始以省为单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经试点推广。
与广度问题相比,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深度问题则显得更为棘手。这里的深度指的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建立在全民统一的基础上,既不能是部分人的保障,也不应该将全体国民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制定标准。在各种掩饰下,目前我国的社保参保率基本上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字,并非所有就业人口都能参加社保。
另一个与深度相关的问题,就是我们需要的是全民统一、平等的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承担的是保障职能,它的特点是水平较低、覆盖全面、人人平等。如果我们人为地划分不同人群分别制定标准,则失去了社会保障原有的意义。被公认为失败的欧洲模式社保制度便是这种“碎片化”行业社保的典型,例如法国的社保体系由1500多个保障制度组成,政府不敢触动任何单独的部分,最终使国家陷入极大的财政困难之中。我国独立分割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各自标准不同,目前已经引起了大量的争论。社保制度如何深度发展,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里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摘自2009年2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