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不同交易机制
2009-05-05赵善华
赵善华
摘要:非正规金融问题是近二十年来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与金融发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炙手可热的论题,而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主要通过论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交易机制上的区别,澄清了人们对非正规金融的一些误会,并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融合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交易机制
一、前言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龙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他们的定论是:“从短期来看,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其作用并不大。”因此他们主张将非正规金融融入到有组织的金融体系。在金融发展理论的指导下,80年代末许多发展中国家实施了低息贷款政策,以期通过扩大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村的资金供给来挤出非正规金融。但政策的推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大量农村人口仍然无法获得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仍处于重要位置。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从总体上说是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里并行推进的。其一是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领域,由非正规金融组织媒介或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其二是在经济金融改革过程中政府由上而下安排、有组织培育的正规金融领域,由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的金融活动。前者虽然备受理论界的质疑,一直是政府打压、限制的对象,但它始终应客观需求而存在着,尤其是1998年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大规模地从农村金融领域撤退,以及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的被清理和取缔,非正规金融大有迅速分集农村金融、发展壮大之势,从而对正规金融产生一定的“挤出”或“替代”效应。
二、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交易机制上的主要差别分析
下面笔者先从对我国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机制的思索出发,尝试性地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存在和发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合理性,从而对非正规金融政策的效应进行理论探讨。
1.行为目标的不同
对于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其行为目标与其他金融机构并无二样,在存款市场主要是动员储蓄,在贷款市场上主要是转移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工业发展,在对农户的信贷支持上,则是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并存。这就决定了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重视吸储而忽视资金配置。
一般来讲,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如下特征:(1)家庭经营规模小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是太大,贷款数额小;(2)农户贷款需求季节性特点明显,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3)农业生产对象不仅生产期受气候影响大,保存起来也比较困难,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定的生产周期和生物属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等。于是,因生产性资金缺口而提出的信用需求就必然体现出季节性、长期性、风险性和零散小额等特点。即使只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农业信贷所固有的风险高、收益低、成本高、资金周转慢这些属性,也注定了农村金融安排的特殊性。就中国农户而言,非生产性信用需求往往占更大比重。这其中除了一部分用于维系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这种非生产性支出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还处于幼稚和不成熟阶段,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村金融制度也必然是初级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都是崇尚效率和节约的。这种情况在农村的普遍程度也恰恰给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
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其行为比较符合“道义小农”命题,但又不能完全被其解释。中国农户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比如因婚丧嫁娶等“面子消费”而进行的借贷),因此,华裔学者黄宗智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核心内容是一等式和一逻辑。一等式是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一逻辑是“拐杖逻辑”,它说的是在等式的两个部分收入中,家庭农业收入好比人的双腿,而非农收入就相当于拐杖。而拐杖只有在双腿不好的时候才可派上用场。这个等式和逻辑所刻画的情景,大概从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即便是如今,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农家庭而言,全部收入仍以农业收入为主,非农收入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只充当“拐杖”。在这样收入结构和逻辑下的中国小农拥有明显的“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这意味着,当农业收入不足以供家庭周转时,农民最初的反映将是谋求非农收入,而不是人们所想当然的那样立即寻求借贷(外源融资),只有当小农家庭的维生费用超过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时,信贷需求才会产生。然而,如果我们认定小农产生信贷需求这个条件成立,也就可以确认大部分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救助性的(维生性的)。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学者认为黄宗智小农等式不再对中国农村经济具有太大的解释力,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已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村镇,他们被认为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条件。但我们看到的是,大多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因而,即便是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因此我们说基于中国农村的特殊的经济环境,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符合其经济需要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中国小农普遍保持着温饱无忧的生存目标,当农业收入不足时,首先想到的是赚取非农收入;进而,就要在亲朋好友间寻找无息或者低息的人情信贷、互助信贷,或是申请国家的官方低息信贷支持;以上均不可得时,就只能迫于生存压力而勉强接受民间的高息借贷。
2.信息可传递性不同
虽然说信息成本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在考察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困境从而从反面了解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时,依然要把信息成本的影响放在首位上。信息成本主要来自搜集和使用信息与评估信息、价值的成本。在农村地广人稀,农村居民居住的分散性十分显著,一个地区内的正规金融机构要获得借款人详实可靠的相关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也对之缺乏动力。搜集信息的成本高昂,使用这些信息的成本也很高昂。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诸如城市企业和个人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变得非常困难且不可行。这样借款人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上的优势损害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尽管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信息处理和加工的单位,它代表存款者对贷款进行监督,以使借款人选择有利于银行的行动,但当信息确认或监督的代价太高,如同以上说的情况时,它就会对农户进行信贷配给,使得农村金融服务成为一小部分群体享用的“奢侈品”(这部分群体往往同政治势力结合起来),从而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相比正规金融的无力,非正规金融却有着极大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将款项贷给十几里以外的陌生人不同,非正规金融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因此,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就在于:事实上,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农户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已经事先存在于借贷当事人双方,而无论贷款行为发生与否。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正规金融所必须进行的贷前调查以建立信贷关系的费用在非正规金融里是不存在或者是相当低的。在非正规金融中,正规金融所需承担的这种费用是内化于当事人大量平常生活中的。中国的农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以家族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在圈子内信息的传递是非常便利且具有社会联系纽带的作用。聊天、信息交换不仅是经济活动,同时还是不可或缺的社交活动,是农村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信息的内化同样降低了事后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3.惩罚的可置信性不同
正规金融交易对违约的惩罚主要依赖法律系统,但事实上,我国无论国有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都是在没有很好的产权基础上成立的,发生政府效用替代金融机构效用是自然而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大量事件便是政府的指定贷款、干预贷款,要不就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人控制,预算软约束的问题无法避免。对于大多数农民和小农家庭,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是很大的,借款人获得一次贷款的机会相当偶然,难以形成在未来持续获得贷款的稳定预期,因而借贷双方就很难形成长期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制约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借贷双方的交易表现了明显的短期性。这种交易的短期性无疑反过来进一步激励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从而陷入越是贷款难越是违约,越是违约越是贷款难的两难困境之中。
与正规金融不同,非正规金融交易对于违约一方的惩罚不仅包括可能依赖的法律系统,更主要是依赖社会关系的约束与监督,诸如舆论谴责、社会排挤等非法律惩罚有时更为有效。特别是同一区域的借贷或是具有特定关系群体内的借贷,而其关系比较稳定,有着长期互动与合作的预期而且违约信息会迅速传播,违约者会受到群体性、社会性的惩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款人恶意违约的动机和行为。如张维迎(2001)曾经讲过一个乡村社会发生借贷时信守承诺的故事。乡村里人们借贷交易无需书面合同或借据,甚至没有说清还款日期,但贷款人并不担心借款人违约,而借款人也会信守承诺。这是因为借款人他要祖祖辈辈在这个村庄生活下去,不仅要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次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就被全村人知道,在乡村社会,违约及失信的结果是违约者的声誉和信用损失、被逐出其所在的社会网络以及日后的追索。而恰恰是这种非法律途径的制裁措施有着莫大的威慑力。
三、结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融合
综上所述,非正规金融已成为农村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从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产生强烈的制度需求,但由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我国现行的正规金融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我国农村企业和居民为争取现行制度框架内不可能获得的“外部利润”,在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因现有正规金融制度服务供给不足而由非国有经济部门进行的次级制度安排。非正规金融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供给不足,在为解决农村中的融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国农村的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当然,非正规金融活动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导致了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更进一步的来说,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活动只能针对少数的对象展开,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有其自己相对固定的客户。这造成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如果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信息优势将会减弱,势必要求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非正规金融不仅不会影响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还是对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根源及其表现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它在我国并不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压制可能带来更为不利的结果,只有消除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消极影响,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才是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上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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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