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艰辛维权终于见青天
2009-05-05宗栩晗杨易峰
宗栩晗 杨易峰
近日,就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予以宣判,再审合议庭最终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这简简单单的一纸裁定,在当事人闫惠萱心中却重如千金,面对这来之不易的结果,当事人当庭泪如雨下,长达八年的坎坷维权路,终于等来了这一次公正的审判。
一系列矛盾使得15年工龄的老职工被辞退
闫惠萱系某区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工人身份。工作中的她,严谨认真、一丝不苟、个性要强,多年来在工作中一直表现良好。但从2001年开始在工作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使她的命运发生了转变:1月份因为宿舍楼供暖问题她与领导发生争议;2月份被撤销会计、出纳、保险经办人职务;3月份,单位又做出了关于暂停发放闫惠萱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的决定;4月份闫惠萱去区里反应情况;5月,因一系列矛盾及工作问题,单位对闫惠萱进行处理,决定对其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期间闫惠萱多次去区政府进行上访,区领导进行调解,但调解过后单位未执行当时订下的调解协议。后闫惠萱的工作一直未能正式落实,最终单位认定闫惠萱01年、02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一次仲裁、两次诉讼、两次申请再审的6年维权碰壁之路
因在工作中突然发生的这一系列问题,闫惠萱不能理解,她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应当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2001年起就开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资、调级、考核、岗位安排等问题申请仲裁,期间,因区领导进行调解一度撤诉,后因单位未实际执行调解协议,又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闫惠萱的部分请求。单位与闫惠萱均不服,于2002年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闫惠萱所属单位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2003年法院裁定驳回单位和闫惠萱的起诉和反诉。闫惠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期间,闫惠萱根据法院裁定,前往人事局申请处理纠纷,人事争议仲裁机关口头答复不予受理。闫惠萱又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被驳回。此后的2年,闫惠萱一直没有放弃,她相信只要坚持,正义必将出现,她到处咨询、上访,以“有病乱投医”的心态给相关机关及主管领导写信,但此事均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直到2006年,她了解到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抱着一线的希望,她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送交了申诉书。
检察监督重新给了申诉人维权的希望
按照规定的程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此案转交石景山检察院协助办理。在详细审阅本案卷宗并与当事人谈话后,石景山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慎重起见,承办人向所属单位进行调查,并前往人事局、劳动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政策法规,前往社保所调查,确定闫惠萱确属工人身份,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集体讨论,最终形成了准确的抗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闫惠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终审裁定依据闫惠萱的单位系事业单位且闫惠萱与所属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闫惠萱与单位之间属人事争议并裁定不予受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另一方面,终审裁定导致闫惠萱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能得到仲裁或司法机关的实体裁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生效于2003年5月1日,且闫惠萱与用人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北京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不能受理闫惠萱的仲裁申请。终审裁定导致闫惠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未得到仲裁或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对劳动者一方明显不公。据此,经检察机关内部逐级上报,最终此案作为北京市检察院2008年度第1号抗诉案件,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的成功抗诉让当事人最终体会到法律的尊严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再审,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出席了再审法庭,当庭宣读了抗诉书并明确了抗诉意见。期间,案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法院调查、调解,检察机关从始至终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积极协助调查、调解并表达检察机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希望本案在法院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本案因闫惠萱所属单位不同意调解,法院于2008年12月正式做出宣判,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中明确写道:“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原裁定以双方之间属于人事争议为由裁定驳回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最终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8年的艰辛维权之路,使得闫惠萱面对这情理之中但却在意料之外的结果,百感交集,当庭流下了眼泪。出了法庭,闫惠萱在还没有通知家人和朋友的情况下,不由自主地拨通了那个在申诉期间曾经拨打过不知多少次的石景山检察院民行处的电话,第一时间将这一结果告诉了检察官们。之后,闫惠萱在给石景山检察院的感谢信中写道:“这一纸迟到的公正的判决,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阳光,让我在寒冷的冬季感受到了春天般的温暖,我激动万分,我感谢石景山检察院秉公把关,为我纠正了错案,在你们身上我看到了法制的力量和法律的尊严,也亲眼看到了检察院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的理念真真正正落实到了实际工作之中,请允许我向检察官致以崇高的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