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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利弊

2009-04-29

管理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利弊

吴 芳 张 磊

摘 要:劳务派遣涉及派遣的员工、用人单位及派遣公司三方主体。具有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力,扩大社会闲散劳动力资源的吸纳能力;降低用工成本,扩大对劳务派遣的应用;减少用人单位的用人责任,避免劳动纠纷带来的麻烦等优点,同时也有诸多不足: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不透明心存疑虑;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区分不明,影响用工信心;派遣者工作心理压力大,缺乏归属感;对从业劳动力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等。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方式 利弊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主体的选择地位日益增强,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应运而生。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一、 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派遣的员工、用人单位及派遣公司,其关系和责任义务如图1所示:

1.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

首先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募与甄选合适人才,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

2.派遣员工和派遣公司

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派遣公司负责安排派遣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派遣员工按劳动合同服从派遣公司的派遣。

3.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二者之间是事实上的有偿劳动服务关系。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保险福利等费用,同时负责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日常工作管理、考勤考核。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卫生与安全章程等。

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势分析

1.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力,扩大对于社会闲散劳动力资源的吸纳能力

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劳动派遣单位自身拥有丰富的人员信息储备,当用人单位将用人需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时,劳务派遣公司会根据人员信息与用工单位的需求信息进行匹配,并及时将合适的用工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以弥补用人单位的劳动力缺口,从而可降低因企业短时间内招工不足而给生产带来的损失。

目前国内一些知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海尔,海信,国风药业等也多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当用人单位倾向于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时,也为整合社会大量闲散劳动力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2.降低用工成本,扩大对劳务派遣的应用

在没有派遣组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招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参加在劳动力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中介机构介绍等等,从一开始就要投入用工成本,当工人招用后又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只能通过试用一个阶级后才能得到反映,加上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有一定的季节性,全年的人才需求有较大的弹性,这些都会追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而选择劳务派遣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的选择余地会更大,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远超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量,通常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给公司选择的人数往往比进厂人数多出20%到30%,极大提高了公司选择余地和进厂员工的质量,利于用人单位实现“优中选优”,提高用工质量。

此外,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劳务派遣公司管人。用人单位仅仅花费少量的劳务费,就可以免去办理各种琐碎的人事、劳动手续,包括工资福利发放,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员工住房、辞退.终止合同等管理工作,大大缓解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压力。

3. 减少用人单位的用人责任,避免劳动纠纷带来的麻烦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没有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涉及到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种种纠纷;而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工人签的是《劳动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人事关系,属于劳动法调节范畴,因此所产生的劳动纠纷都由劳务派遣组织来解决,用人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受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减少了解决劳动纠纷的麻烦。

由于派遣公司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雇主,承担了大部分的雇主责任,帮助用工单位避免劳资纠纷。因此也使得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颇受欢迎。

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劣势分析

1.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不透明心存疑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用之后一走了之的现象,但实际操作中,公司每月将几十万元的支票给予劳务派遣公司之后,就不再过问工资的发放情况,对于如此巨额的财产在不透明的情况下如何被劳务派遣公司应用,以及能给公司产生多大的影响,用人单位就不得而知了。再加上目前个别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都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给劳务派遣在派送劳动力就业力度与规模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区分不明,影响用工信心

虽然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为用工单位转移大量的用工风险,但其前提是与其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以较大的规模和资金作为应对风险的强大后盾,倘若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会给企业带来许多用工麻烦,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信心。例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倘若劳务派遣处理不当,很大程度上会牵连用工单位,使得用工单位不得不去承担用工的连带责任,陷入没完没了的劳动纠纷中,影响正常的生产。

3.派遣者工作心理压力大,缺乏归属感

“派遣工”作为企业中的特殊群体,具有与普通员工所不同的心理压力,这些压力来源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与正式员工朝夕相处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易打击派遣员工的积极性,特别是当承担工作主角时,得不到正式员工工作上的支持,带有歧视性的工作环境会让他们在单位多少有些心存自卑。

其次,在劳务派遣中,受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更多的只想在派遣期间让他们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价值,而不将其当作自己企业的一份子,所以他们提供的福利种类也与正式员工完全不同,一些福利项目、民主管理、员工发展之类(如带薪假日、民主活动、评先评优、晋升机会)等的权益,派遣人员可能无法享受,为保住工作,又往往不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抗议,进而转化为构成他们心理压力的来源之一。

最后,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力在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劳务合同的期限多为半年,短期合同的直接影响就是使这部分人的主人公意识淡薄,凝聚力不强,怀着干一天算一天的心态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低下。再加上劳务派遣公司只管理受派遣人员的人事事务,很少过问其工作状况、思想动态等,使得受派遣人员普遍缺乏归属感。

4.对从业劳动力缺乏职业生涯规划

通常劳务派遣公司大多只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接触过一次,而后因为员工工作地和工作时间原因鲜有接触,对于劳务派遣工人的具体情况也缺乏了解。加上与劳务派遣工人签订的只是一年半的短期合同,主观方面就不愿意为他们提供太多的增值服务,更不用说花费巨大财力和精力根据他们的自身情况为他们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使得通过该种就业方式从事的劳动人员普遍缺乏来自企业连贯而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

四、结束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弊端不可避免,随着劳务派遣人员的增加以及区内外各类派遣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强,派遣公司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随之不断加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它的正常发展。但同时也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它发挥了劳动力市场的桥梁作用,对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劳动力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促进推动作用。目前,如何合理合法的运作和利用这种用工方式应该就是所有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甚至社会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磊. 劳务派遣对中低学历青年劳动力就业的影响—以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 西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论

[2] 褚建明.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新探[J].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11):30-33

[3] 狄永华. 我国劳动力派遣发展问题研究[D].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2007(3):8-9

[4] 宋群英.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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