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了前男友的孩子丈夫可否提出离婚等
2009-04-29
妻子怀了前男友的孩子丈夫可否提出离婚
案例:今年5月,杨某(男)和张某结婚,7月份在检查身体时,杨某发现张某已怀孕6个月,在杨某的再三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杨某认为张某欺骗了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张某不同意。像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此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此,杨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艺苑
老农手术突然死亡医院有错依法赔偿
日前,万全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医患纠纷案。被告某医院依法给付死者家属各种损失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老太,现年62岁,系万全县某村农民。2008年4月14日,李老太的老伴阴某到本县一家医院因病就诊,医院决定给其做手术。一个多小时后,被抬回病房的阴某已是一具尸体。李老太咋也想不通,老伴进手术室前还能说会道,可转眼到了阴间。李老太去找医院,医院方面说死者突然死亡与他们无关。李老太一气之下把医院告到万全县人民法院,请求该医院承担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4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医院不承认有过错。根据医患双方起诉与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1.院方在为患者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如有过错,是否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了解决这一争议焦点,合议庭决定通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今年4月初,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书:阴某确切诊断是急性消化道穿孔继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起病急,变化快,临床需紧急处理,诊治不当会危及生命。阴某从门诊到住院最终手术治疗历时过长,院方早期未能给予及时有效地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治疗时机。根据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法院很快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阴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兀。
一审宣判后,医院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米录文薄保立
寻物赏金打折扣法院判决全兑现
一男子丢失公文包后,在媒体上打出悬赏两万元的寻物启事,而拾到者将包送还后,该男子表示只能给1万元。这起寻物赏金纠纷案日前在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寻物启事具有法律效力,赏金应全额兑付。
今年年初,公司职员于某看完电影返回家中后,回想起将装有180多万元合同的公文包落在了电影院。他赶回电影院后,发现公文包已经不见了。于某赶紧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又到报社、电视台发布寻物启事.表示如果拾到者能够送还,他将酬谢两万元。
当天晚上,拾到者任某看到电视上的寻物启事后给于某打电话.告诉他第二天上午9点到自家附近的派出所,自己将当面交还物品。第二天上午,任某在派出所把公文包还给了于某。于某看到公文包里的东西一样不少后,当场反悔,表示酬金只能给1万元。他认为任某这钱挣得太容易,而且怀疑他是故意偷包,就等着重金悬赏。经民警调查,公文包确为任某拾到的。双方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
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寻物启事是民事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判决于某全额兑付赏金两万元。
王炳坤陈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