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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高压线仅1米建房,帮工触电死亡等三则

2009-04-29王长英

农家参谋 2009年2期
关键词:高压线销售者陈某

王长英

村民陈祥为盖房,邀请同村的岑桂清之子曾华雄等人帮工。当工程进入二层楼面装模板时,因所建房距10千伏高压线(县电力公司于1980年左右架设)只有约1米的距离,施工人员提出不安全。陈祥便叫他人去拉闸停电后,用塑料胶带缠绕靠近楼面的高压线,缠好通电后,让曾华雄等人继续施工。2006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曾华雄在安装二楼模板时触电死亡。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岑桂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祥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曾华雄为被告建房,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但事实上已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雇佣有义务为受雇人施工提供安全保障。被告在受雇人的提醒下,已经预见到施工中的触电危险,但轻信用塑料带缠绕高压线后可以避免触电事故发生,而塑料胶带在高电压下根本起不到绝缘作用,导致曾华雄在施工中触电死亡。被告所建房屋靠近高压线,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华雄的死亡是本身过错造成的,所以,被告应对曾华雄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赡养费共2244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陈某与曾某之间雇佣合同关系成立。雇主陈某应当履行对雇员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履行。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其房屋建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之中,特别是建房到二楼楼面时距10千伏高压线仅1米,将受雇人置于高度危险环境于不顾,违背了劳动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二是在受雇人已经提醒注意危险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也不符合履行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的要求。本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与陈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了假种子,该向谁索赔

袁仕友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按照某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介绍的地址,购买了12亩耕地所需的种子,经鉴定,竟全部是假种子,请问:我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周小武

周小武同志: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可见,对假种子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下:一是假种子的销售者;二是假种子的生产者:三是为假种子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宣传部门。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因购买假种子遭受财产损失,可向假种子的销售者、生产者及其广告宣传部门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编辑同志:

我家有个患先天性痴呆的女儿,今年29岁,生活不能自理。前不久,邻村一位40岁的单身老汉托人到我家提亲。我和老伴都已60多岁,不可能照顾女儿一辈子,现在有人愿意娶她,我们求之不得。可又听说先天性痴呆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之一,不能登记结婚。请问:我们能否为女儿找个婆家?雪英

能为痴呆女儿找个婆家吗

潘家永

雪英同志:

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可否结婚作了规定,具体包括:①不许结婚者: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婚配双方均总有重症智力低下者。②暂缓结婚者,包括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病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先天性痴呆患者并不是一律禁止结婚的,只有双方都属于重症智力低下的才不许结婚。你女儿虽患有先天性痴呆,但男方属于智力正常人,他们可以登记结婚。但考虑到你女儿自身的情况,若生育后代将对后代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你女儿婚后不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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