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卜辞所见的商代献捷献俘礼
2009-04-29郭旭东
郭旭东
摘要:古代军礼中的献捷献俘礼,殷墟甲骨文有所记载。就卜辞所见,殷商时期这一礼仪主要包括反主、逆俘、奏恺、献捷杀俘祭祖等仪节。文献中所言的“饮至”、“大赏”等虽因卜辞简练而无法清楚,但根据其他迹象判断也应存在。殷代军礼充满崇祖信鬼的色彩,占卜贯穿于其中,杀俘献祭则保留了明显的原始遗风。
关键词:甲骨卜辞;军礼;殷代;献捷献俘礼
中图分类号:K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3-0026-08
军礼是五礼之一,在中国古代的礼制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周礼》云:“以军礼同邦国。”在传世文献中,关于两周军礼的记载相对丰富,但对周礼所因的殷代军礼却少有涉及。幸运的是,出土的殷墟甲骨文为我们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部分学者如钟柏生、张永山等先生据此对殷代军礼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前贤的基础上,以甲骨卜辞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文献和金文材料,就殷商军礼中的献捷礼作进一步研究,以就教于方家。
献捷是古代战争结束以后所行的主要军礼,从各种资料来看,西周时期情况已然。就历史而言,献捷之礼显然来源于原始社会后期战争庆功的宗教习俗。古人迷信,认为军事战争的胜利是因为得到了先公先祖们的暗中庇佑,因此在战争结束后,往往要举行盛大的献捷和献俘活动,将自己所获的各种战利品恭敬地贡献给神祖,以表达对他们的感激之情。同时,举行这样的仪式,还可以起到张扬武功、显耀王威、威吓异族的作用。故而早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献捷献俘之礼,甚至往往要用残酷的手段杀俘献功酬神。而从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记载情况来看,献捷献俘礼至迟自殷商时期已经存在,并初步形成了较严格的礼制,成为殷商军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反主
据后世文献记载,古代每逢国君亲征,则有迁庙主和立军社之礼。《礼记·曾子问》中曾子问:“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答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君去其国,太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周礼·春官·大宗伯》云:“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孔传》亦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行。”这一礼制,在西周武王第一次伐商时就有反映,“及至西伯卒,武王载木主,号为文王东伐纣”。这一礼制至春秋战国时期更有实例可参,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凡出师,必告于祖,而奉迁庙之主以行。”《左传》定公四年:“卫祝佗曰:‘君以军行,社衅鼓,祝奉以从。”注云:“古礼,天子亲征,必奉庙主、社主从军而行。有功,则赏于庙主前,不用命,则戮于社主前,示不专也。”
殷商时期,商王亲征的军事行动非常频繁,而与之相应的是,迁庙主随军这一古礼在当时确实在施行着。对此,甲骨卜辞有充分反映。如:
1、贞,燎于王亥,告其比望乘?《合集》7537
2、燎于王亥十南,卯十牛,三青,告其比望乘伐下危?《合集》6527正
3、甲申卜,令以示先步?
先,王步?《屯南》29
4、庚口涉?
示其从涉?《合集》35320
王亥,殷人著名先公,罗琨说他是“英雄时代”的“王”,颇有见地。“望乘”为甲骨文中著名的人物,常见其领兵征伐。1、2两辞均是对王亥进行燎祭,告诉他将要同大将望乘一起讨伐下危。王亥为殷人早期高祖之一,早不存世,此时让其与望乘一同出征,自然是将其神主从宗庙中迁出随军而动。而3、4两辞中的“以”,像人手提一物,唐兰先生释“氏”,于省吾先生释“氐”,读为“致”,裘锡圭先生释“以”,认为其字本义为提挈、携带,其引申义为致送。“示”,唐兰先生说:“示与主为一字”,甚确。主即象征死去王的神主,甲骨文的“宗”字,从宀从示,表示宗是放置神主木牌的建筑。两辞的内容十分清楚:一是卜问是否携带所迁庙主先行一步之事,一是卜问庚日渡河时是否让庙主随之同渡。下面的卜辞更表明殷时确有迁庙主随军的礼制。如:
5、庚寅王卜,在(子羲)贞,余其次,在兹上闲,今秋其敦,其呼醾示于商正,余受有佑?王占曰:吉。《合集》36522
6、癸亥卜,黄贞,王旬亡祸?在九月征人方,在雇彝。《前》2、6、6
5辞中的“次”,据《左传》庄公三年云:“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乃军队驻扎之意,说明是在外地,具体的地点就是“(子羲)”。6辞是商末在征人方途中于雇地的一次祭祀。雇,陈梦家认为即春秋时期的“扈”,其地望在现在的河南省原武县境;彝在卜辞中或作地名,或作动词或作祭名,在此为祭名,詹鄞鑫曾进行过详细论说,他认为“彝”是奉无头牺牲以祭。此说符合辞意。在征途中而不是宗庙里进行祭祀,所祭的主人自然是随军而迁的祖先神主。
战前殷人为言必有尊,求得护佑,故有迁庙主之礼。而当战争结束以后,出征的庙主们自然是要回到原来的宗庙。从卜辞记载来看,殷人对此也十分重视,在礼仪上有返主人都之礼,他们要恭敬地请随军出征的神主们先行人都。如:
7、戊辰卜,贞,于辛未涉?《合集》20899反
己巳卜,示先入于商?《合集》20899正
8、癸亥,示先羌入?《合集》32036
7辞中的“涉”,作人两脚跨河形,意为渡河;辞中的“商”,指的是商代后期的都城殷都,位于今河南省安阳市西北小屯一带。卜辞中又有“大邑商”和“天邑商”,李学勤先生认为“商”即卜辞中的大邑商,是“商人心目中四方之中的一个区域”。因此,7辞是戊辰日卜问庙主是否于此后第三天的辛未日渡河,向都城进发,说明这些神主们尚在回京的途中;第二天己巳日又紧接着卜问,是否让神主们先行进入商都。8辞里的“羌”指的是羌俘,殷商时期,来自西北的羌族长期与商王朝为敌,双方攻伐不断。因此,卜辞中有大量的殷民以羌人为牲为奴的记录。这条卜辞言“示先羌人”,表明此次讨伐的对象又是羌人,战争的结果是商军取得了胜利并获得了不少羌人俘虏。为了表示对祖宗的尊敬,殷人决定“示先入于商”,就是让自己先公先王的灵牌先于他人和羌俘进入殷城。
二、逆俘
对于战俘入城,殷人也要举行一定的迎接仪式。如:
9、辛酉其若,亦海(氵几)伐?
辛□贞,王其逆……?
壬戌贞,王逆□以羌?
于滳,王逆以羌?
王于宗门逆羌?《合集》32035
10、王于南门逆羌?《合集》32036
11、光不其获羌?
呼逆执?
辛□卜。《合集》185
12、辛丑卜,贞,章以羌,王于门揖?《合集》261
13、于宗户揖王羌?《屯南》3185
上辞中的“逆”,《说文》曰:“逆,迎也。”《国语·晋语上》:“乃归女而纳币,且逆之”,韦昭注云:“逆,亲迎也。”“逆羌”即迎接羌俘。“(氵几)”字,是砍头之意,9辞中的“伐”字,作名词,是指被去首级的、身首分离的人牲,卜辞习见。“□”是卜辞中的名将,常见其率殷商军队出征打仗。“滳”是殷都附近的一条大河,应即安阳北部的漳河。12辞中的“揖”字,如一人站在一块带有花纹的席子旁举双手行礼状,有拜
迎、拜受之意。严一萍先生释“揖”,刘桓先生释其为拜。这几版卜辞所卜问的是关于商王于何处迎接羌俘的事情。而10辞所点明的商王逆羌之地南门,应是宗庙的南门,而非殷都的南门。因为80余年的殷墟科学发掘,考古工作者在以小屯为中心的殷墟,至今没有发现商代的城墙遗迹(洹北商城除外),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当时的殷都或许就没有城墙。因此,这里的南门应是指宗庙的南门。从辞中看,商王迎接羌俘或者是出城到郊外漳河边,或者是在“宗门”、“宗户”和宗庙南门。而这批羌俘肯定是要被杀掉作为祭祀神祖的人牲。因此说,商王于宗门逆羌乃是一种以羌俘为牲而迎之致祭的迎牲礼。后世周礼亦然,如《周礼·春官·大祝》:“随衅逆牲”,《礼记·明堂位》:“君肉袒迎牲于门”可证。
11辞中的“执”字,像一个双手被铐的人形,应是战败被抓的俘虏或犯罪的奴隶。为防止他们逃跑和反抗,于是采取措施限制了其自由。两辞中“执”的身份,笔者认为应是战俘,这从辞中可以得到印证,辞中先是卜问商军大将光是否俘获了羌族俘虏,紧接着就是商王下令去迎接“执”,此“执”自然是指光带回来的羌俘了。
通过对甲骨文有关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殷商时期在战俘入城问题上,王朝的统治者要在自己祖宗的宗庙门前举行一定的欢迎仪式,这种仪式,实际上也就是献捷献俘仪式。《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大献,献捷于祖。”于祖庙门前逆俘,其目的自然是为了向祖先献上战利品,行归告或告庆之礼,此即《礼记·曾子问》中的“反必告”。但这个仪式,笔者以为并不是为了迎接那些败军将卒,而是为了欢迎押送着俘虏及其他战利品得胜回朝的凯旋之师,下面卜辞可证:
14、庚辰王卜,在鈠贞:今日其逆旅?以执于东单,亡灾?《合集》36475
甲骨文中的“旅”既是当时军队的一级编制,也指具体的军事武装,“逆旅”即迎接出征的大军。“单”,即坛,卜辞中有“东单”、“南单”,是指殷都内的祭坛。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在20世纪30年代发掘殷墟宫殿宗庙区丙组基址时,发现其中一些基址上没有建筑遗迹,根据其周围出土遗物断定,这些上面无建筑的基址应是当时的祭坛。这条卜辞言殷人将“执”送到东单,显然要将这些由“旅”带回的俘虏作为牺牲祭祖。
三、奏恺
据历史文献记载,先秦时期获胜的军队回师献捷时还伴有音律演奏。《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晋楚城濮之战后,获胜的晋军于“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人于晋”;《周礼·春官·大司乐》云:“王师大捷令奏恺歌”。何为“恺”?《说文》在注“壹”字时曰:“还师振旅乐也”。可知“恺”是专门用于胜利后振旅过程中的乐律。
那么,商代是否也是如此呢?下面的卜辞透露出了信息:
15、师惟律用?《屯南》119
在《怀特》B·1581也有与此基本相同的辞例,只不过律字多一“止”,作(律止)形,应是繁体律字。对这一辞例的理解,当今大部分学者将之与《易·师》中的“师出以律”联系起来,认为卜辞中的“律”就是《易》中的“律”,这是正确的。但在旧注者的影响下,又把这里的“律”误认为做“律令”讲,则是错误的。实际上,唐人司马贞在作《史记·律书》开篇《索引》时就已经把“律”解作“音律”了,同书中又有“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至于季冬,杀气相并,而音尚宫。”已经很清楚地对前面提到的“六律”给予了解释。
其他文献也有这方面的记载,《周礼·春官·大师》云:“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对此,郑注曰:“兵书曰:王若行师出军之日,授将弓矢,士卒振旅,将张弓大呼,大师吹律合音。商则战胜,军士强;角则军扰多变,失士心……。”这是对上引卜辞的一个很好的注释。又《六韬·五音》:“武王问太公曰:‘律音之声,可以知三军之消息、胜负之决呼?”这里,也都是将“律”理解为“音律”,并与军事联系到一起,故《史记·律书》说到六律时则曰:“(六律)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较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而《周礼·大司马》所记更为明白,其云:“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此处的“律”与“钺”相对,显然不会是指“律令”,很可能是指管子一类的乐器。《后汉书·律历志》刘昭注补引《月令章句》云:“截竹为管,谓之律。”《曾子·天员》云:“截十二管,以宗八音上下清浊,谓之律也。”
在殷墟发掘中,已出土了不少殷代的乐器,如青铜编铙、石磬、陶埙、骨埙以及木鼓残痕等。因此,我们认为用之演奏恺乐应该是不成问题的。虽然卜辞没有更多的辞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事实,但通过刚才的论证,可以推测出殷商时期军队在战后振旅和献捷仪式上,应当存在有奏恺返京的礼仪。而上举卜辞“师惟律用”则很可能就是卜问凯旋之师使用律管演奏恺乐之事。
四、献捷、献俘
战争获胜之后诸侯向王、王向祖宗上报自己的缴获乃是必行之礼,后世尤其如此。《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同年《觳梁传》注云:“捷,军得也。”杨伯峻先生也曰:“战胜而有所获,献其所获曰献捷,亦曰献功。”而献捷礼除献上所得的军事物资外,最重要的则是献俘授馘。古代战争中,被生获者为俘,被杀者为馘,《诗·大雅·皇矣》:“执讯连连,攸馘安安”,毛传:“馘,获也,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馘。”也有认为馘是指生获者,《礼记·王制》:“以讯馘告”,其下注云:“讯馘,所生获断耳者。”对于献俘授馘的意义,杨伯峻先生的理解比较符合实际,他认为献俘授馘,就是“统计生俘若干,杀死若干,以告于庙。”至确无易。
殷商时期,也行此礼,请看卜辞:
16、[贞]……其多兹□十邑□而又执□鬲千□?《合集》28098
17、□小臣穑比伐,擒危美……人二十人四,而千五百七十,饿百□丙,车二丙(辆),盾百八十三,函五十,矢□又(侑)白(伯)銾于大乙,用魋白(伯)印饿于祖乙,用美于祖丁。酫曰京。易……。《合集》36481
对16辞,屈万里先生认为其中的“‘而为一诸侯国,‘鬲与《盂鼎》、《大诰》比较,为俘虏,‘鬲千得俘虏千人也。”此辞虽然残缺较多,但屈万里的解释是有道理的。“执”在本辞中作动词,是俘获的意思,这是记录殷人在战争中所获俘虏的数量,其性质属于献俘性质。17辞则更典型,是记录小臣穑随商王参加的一次战役所获,其中的战利品有人(俘虏)、车、盾牌、函、弓箭,俘虏中还有敌方下危的首领美。可以说,这是一次巨大的胜利,真实地记录了殷商时期献捷献俘的情况。
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割去战俘耳朵计功并作献捷之礼的事情十分常见,文献也多有记载。但是,殷商时期有无这样的情况呢?过去无人论及。笔者最近在读宋镇豪先生所撰《甲骨文中所见商代的墨形及有关方面的考察》一文时,对其中所列的一则甲骨文资料颇感兴趣。宋先生在谈到甲骨文中所反映的商代肉刑的轻重等次问题时,引用了李学勤先生于1992年第6期《文物天地》上发表的《海外访古续记(二)》的文章,李文中举出德国科伦东亚美术博物馆所藏的一块龟甲残片上的残辞,共三字如下:
……鉪刵刖。
此片又著录于法国学者雷汉章编著的《德瑞荷比所藏一些甲骨录》里,但雷先生释文错误,宋先生已给予指出。三字中,“副”字的出现令人注意,它从耳从刀,是个象意字,释“副”无误,意思是用刀类利刃割去耳朵。甲骨文“刵”字的发现,不但纠正了经学上关于副是刖的讹字的误解,也证明了商代存在着割人耳以刑的事实。同时它还给了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既然商代已出现有割人耳作为刑罚的行为,那么在战争中,手刃战俘之耳作为战利品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在殷商时期战后进行的献俘礼过程中,向商王或殷人先祖呈献被割去耳朵(不论是左耳还是右耳)的战俘“馘”很有可能已经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向祖宗献捷,即报告各种缴获数量,在周代金文中也屡见不鲜,著名的《小盂鼎》铭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盂作为伐鬼方的胜利者,向周王呈上了一份详细的战利品清单,其铭曰:“执兽(酋)三人,获馘四千八百[又]二馘,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俘马……匹,俘车卅两(辆),俘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卅八羊。”“执兽(酋)一人,获馘二百卅七馘,俘人……人,俘马百四匹,俘车百……两(辆)。”此铭中,盂把自己两次征战所获向周王作了详细的报告,完成了献俘的一个重要环节。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如《兮甲盘》、《虢季子白盘》、《多友鼎》等,都铭记了献俘授馘的情况。
殷商时期,对于所献的战俘,处理方法之一就是将其杀死用于祭祀各类宗庙建筑中的祖先,以此报答他们冥冥之中对自己的保佑。如:
18、乙亥卜,其升执?其卯父丁……?《合集》26977
19、其升执于父甲秘?……大吉。《合集》26976
20、……来执其用于大……?《屯南》2501
21、乙亥卜,执其用?其用高祖□□,王受佑?自大乙用执,王受佑?自中宗祖乙,王受佑?《合集》26991
上列几辞都是将俘虏充作人牲祭祀祖先的记录。在商代,使用人牲献祭神祖乃是最常见的祭祀方式。甲骨文里的“用”就是一专指杀人或杀牲的字,在祭祀卜辞中经常出现。甲骨文的“伐”字即像以戈击人颈形,意为分割人的身躯和头颅。考古工作者在殷墟宫殿宗庙区乙七基址之南,发现了密集的小葬坑,其中北组有49个,每坑有身首分离的尸骨和被砍的人头三五个或六七个,且大部分为俯身葬。中组情况也大致如此,在80座小葬坑里,所埋也大多为砍头人架,每坑2~13具不等。据此判断这些死者很可能就是被殷人俘获后用于祭祖的异族战俘。而乙七基址被多数考古学家认为是殷商晚期的宗庙建筑所在。如若不误的话,其前面的累累白骨,则充分印证了殷商时期存在着将战俘杀掉用来祭祀宗庙里的祖先的礼仪。
对于在战争中获得的敌方首领,殷人更是重视,往往要将之作为重要牺牲用于祭祀自己的祖先,上引第17辞中的“又(侑)白(伯)□于大□,用魅白(伯)印□于祖乙,用美于祖丁”,所记的就是卜问将敌酋作为祭品侑祭商王先祖之事。除第17辞之外,还有:
22、□亥卜,羌二方白(伯)用于□□、祖丁、父甲?《合集》26925
23、甲申卜,其执三封白(伯)于父丁?《合集》32287
22辞中的“羌二方伯”指的是两个羌部族首领,23辞里的“三封伯”也是指三个敌方头头,他们都在战争中战败,结果被商朝的武装抓获,最后的下场是被殷人杀死用于祭祀名祖丁、父甲和父丁的祖先了。
商代还盛行将俘获敌方首领的人头献于先公先王的祭祀礼俗,以此表达对祖先的虔诚和对敌人的愤恨。这种贵“首”行为应是源于原始社会部族时代勇士们崇尚勇武、以首论功的习俗。卜辞中留下了这方面的证据:
24、用危方囟于妣庚,王宾?《合集》28092
25、丁卯卜,贞,奚(纟羊)白(伯),□用于秘?《合集》1118
26、其用羌方[白](伯)于宗,王受有佑?
弱用?
羌方其用,王受有佑?
弱用?《合集》28093
27、其用兹□祖丁羌囟其眔□?
弱用?
其用囟才(在)妣辛至母戊?《屯南》2538
28、……方白(伯)其酓(饮)于……?吉。《合集》28097
辞中的“囟”,《说文》曰:“鬼头也”上面的24和26辞所言的“危方”和“羌方”,于省吾先生曾明确指出:“系指羌方与危方首领之头颅言之。其言羌方与危方可知非指一般的羌人与危人言之。”甚确。25辞是说用缂方伯首领的头颅祭祀宗庙里的殷人祖先,用前一字,王贵民先生认为像手提首级于器皿中形,显然是用人头献祭之举。以上诸辞,都是卜问使用敌对方伯的头颅祭祀商人先祖先妣的事情,说明当时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礼节。殷墟考古发掘中,考古工作者就曾在一青铜甗里面发现一个人头,于此字正好相合。
殷人不仅杀头祭祖,甚至还要在被杀的方国首领的头盖骨上刻字纪念。在20世纪30年代殷墟考古发掘中,就有人头刻辞出土,陈梦家先生曾举出4片,上举28辞可能就是用方伯的头颅制作饮器的占卜。殷人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对被俘获方伯原先的侵扰或反叛行为刻骨仇恨,以此发泄胸中怒气;另一方面,也是炫耀武功,威慑其他心存不轨的方国;再者,可能还有宗教方面的因素,《淮南子·齐俗训》:“故胡人弹骨,越人契臂,中国歃血,所由各异,其于一信也。”注云:“胡人之盟约,置酒人头骨中饮以相诅。”殷人以人头骨为器,其性质也许与此相同。
献俘授馘这一礼节,其意义有二:一是军事记功;一是告祭祖宗。将敌酋头颅砍下用来祭祀庙中先祖,不仅殷人有此礼仪,在与商前后相因的周代也是如此。据《逸周书·世俘解》记载,武王克殷后所获商俘数量高达“亿有七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此数字虽然不太真实,但说明周军战后所获俘虏的数量的确惊人。其中一部分被武王带回宗周用于祭祀,《世俘篇》云:“武王乃夹于南门,用俘,皆施佩衣,衣先馘入。”另据《汉书·历律志》引《武成》,当周武王灭商后,“粤六月庚戌武望燎于周庙,翌日辛亥祀于天位。粤五月乙卯,乃以庶国馘祀于周庙。”从这里可以看出,武王在战后一段时间内,接连进行了系列祭祀活动,其中一次是将伐商战役中所获的殷俘之馘用于祭祀周庙中的先祖。而《史记·周本纪》载,武王在攻下朝歌后,“以黄钺斩纣头,县(悬)大白之旗”,又将纣的两个已自杀的嬖妾,“斩以玄钺,县(悬)其头小白旗”。此事《逸周书·克殷解》里也有相似的记录。
五、其他
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和桓公二年等文献记载,在春秋时期,当献捷献俘礼毕之后,胜利者还要举行一些庆祝活动,如“饮至”、“大赏”、“舍爵”、“策勋”等仪节,金文材料也表明西周时这些礼仪已在实际使用。我们认为殷商时期这些礼仪也肯定存在,只是由于甲骨文材料太简要了,我们还无法加以证明。不过,殷墟卜辞中反映有商王宴飨“多生”的记录,想必当时也一定有“饮至”的礼仪。而有学者在研究殷代的大蒐礼时,也发现殷人在田猎之后举行宴飨活动的材料,因此,推测比田猎更重要的军事征讨得胜后没有省去此礼之理。至于赏赐,一些金文材料也表明商代有此一礼。《小臣牺尊》铭云:“丁巳王省且,王易小臣贝。惟来征人方,惟王十祀又五肜日。”“惟来征人方”据陈梦家先生研究,卜辞中凡言“来征人方”的,都是指其归程。那么,这篇文字记录的就是一次战争结束后的赏赐,应属文献中的“大赏”。而甲骨文当中,这几例卜辞不知可能与此有关:
29、贞,勿易黄兵?《合集》9468
30、易龙兵?《屯南》942
以上二辞记录的都是赏赐内容,辞中的“易”即“赐”,但辞中的黄与龙是人名还是兵器名,兵是指武器还是指兵士,皆难以明断,因而,其具体含义也只能暂时存疑。但两辞和军事相关是明显的,或许就是战胜后的大赏。对此,还有待于今后继续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马卫东孙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