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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反洗钱

2009-04-29童文俊

国际商务财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国际贸易

童文俊

【摘要】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论述了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提出了加强国际贸易反洗钱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 洗钱 反洗钱

一、国际贸易的洗钱风险

关于洗钱,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3个基本要素,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一般包括处置(犯罪所得保管)、离析(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和融合(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3个阶段。其中,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通常,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3种方式来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第一种方法涉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的转移,如利用支票和电子汇款;第二种方式指钞票的实物转移,如个人现金跨境运送和批量的现金走私等;第三种方法指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以上方法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都能在国际国内运作。

上述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国际贸易洗钱,国际贸易洗钱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洗钱行为,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有兼而适用等特性,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更确切的说,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实际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同时,利用国际贸易的洗钱行为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利用金融体系洗钱更便捷、更隐蔽,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此外,传统上基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制度对于遏止贸易洗钱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相对于利用金融业洗钱来说,利用国际贸易洗钱显得更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体系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贸易流量巨大,使单个交易变得不明显,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价值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外汇进行交易和不同的贸易融资安排造成的复杂性;将违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生意现金流中带来的额外复杂性;国家间只能依靠有限的查证程序或手续交换海关资料;多数海关只拥有有限的资源用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对于最后一点,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检查区域货物的检查比例低于5%。另外,多数海关只能运用相对有限的分析资源来跟踪和识别可疑交易。

二、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一)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

通过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洗钱是一种最古老的跨境虚假价值转移的方法,今天仍然很普遍。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歪曲,达到进出口方之间转移额外价值的目的。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下,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小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相反,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上,进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出口方,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大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洗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交易只有在进出口方串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串谋进行欺诈交易,那么有一方必然蒙受损失。其次,进出口双方必须由同一个组织来控制。这样,不能排除一个母公司会在某个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向其按照“合理市价”出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可以开立一个合法商业发票给该外国分支机构,然后该分支机构就可以按照某种高价或低价转售(重开发票)给某最终购买者。通过这种方法,母公司就可以将高估或者低估商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一个贸易价差难以被发现的国家或地区。最后,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对于洗钱分子来说具有重要的税收含义。

FATF的研究表明,以低估价格出口是一种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国际贸易洗钱方法。这反映出多数海关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进口走私和确保收取适当的进口关税上,海关对出口的监控没有对进口监控那么严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交易越复杂,海关识别价格被高估或低估以及正确估计关税的困难就越大。这是由于许多海关没有相关资源和数据来确定众多商品的“合理市价”。另外,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只能了解自己交易方的情况。因此,海关识别定价的能力总是被限定在那些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且被广泛报价的商品上。

(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多重计价

国际贸易洗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对同一笔国际贸易开出多张发票,通过对同一件商品或服务重复计价,洗钱分子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能够大大增强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对同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也有多个合理解释的理由,如修改了支付条款,调整了先前的支付命令以及支付最新费用等。与价格高估或低估不同,出口方或进口方没有必要在商业发票上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增加或减少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除了操纵进出口价格外,洗钱分子还可以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在极端情况下,出口方甚至不出口任何货物,只是仅仅串通进口方确保这一“虚构交易”相关的所有运输和海关文件被例行公事地处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描述

除操纵进出口价格外,洗钱分子还会歪曲商品和服务类型的方法。例如,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低廉的货物,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这就造成了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货物之间的差异。通常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本来就难以估计。

三、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以上分析表明,国际贸易体系在一系列方面可能被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利用。为调查各国当局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能力,2006年,FATF项目组通过调查问卷了解了一些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查问卷主要关注不同机构识别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的能力、与国外相关机构信息交流的情况以及按照信息开展行动的能力。在调查中,FATF项目组主要关注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

(一)海关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约一半海关运用“危险信号指标*”(red flag indicators)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其中四分之三的海关认为通过更好地利用贸易数据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识别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异常贸易活动。其中,大约有一半的海关借助分析情况开展了调查,有四分之一的海关成功进行了起诉。

同样,几乎所有海关均认为他们能够与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共享贸易信息。多数情况下,海关与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自愿的,与国外相应机构的信息共享则按照谅解备忘录或海关互助协定进行。有一半的海关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只有三分之一的海关举办过培训项目,虽然所有海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三分之二的海关认为本国面临严重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二)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且经常被禁止,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总的来说,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且常被禁止)。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五)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在多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培训,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FATF:“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http://www.fatf-gafi.org.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2006-2007),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3]高增安.国际贸易洗钱行为透析.财经科学,2007年第3期.

责编:筱惠

*注解: 主要包括以下指标:提单与发票上的商品描述存在显著不同;提单(或发票)上描述的货物与实际运输货物明显不同;发票上的商品价值与商品的合理市价明显不同;运输商品的数量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日常业务规模不一致;运输的商品种类被认为是与洗钱活动相关的高风险商品;运输的商品种类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日常业务不一致;运输的商品不具有经济意义;商品的运进或运出地有高洗钱风险;商品运输途经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但却没有明显的经济原因;支付方式似乎与交易的风险特征不一致;交易涉及与没有明显交易关系的第三方的现金或其他支付;交易涉及使用重复修改或经常延期的信用证;交易涉及空壳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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