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公约”3月9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2009-04-27
航海 2009年2期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1 000总吨以上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在3月9日前取得《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否则不得进入中国港口或其他缔约国港口。
为保证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国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加入该公约,并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生效。
日前,部海事局发布通知,要求1 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须在2009年3月9日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 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前持有该“证书”;同时,要求进出我国港口的1 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证书”;同时规定: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