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导容员 误入美容院一次消费八万元
2009-04-26公正
公 正
短短两个半小时、只美容一次便被收费9.5万元的张女士,很为自己即使按北京地区最高美容价格仍多交费8万元而愤愤不平。经历报警无用、投诉无效、对能否打赢官司心里无数等折磨后,记者日前突然收到她的好消息,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她多收的美容费8万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9日,张女士打算到西单商场购买手机。刚进商场一楼,就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迎上来,热情地问她要不要做美容?并向她建议:“像您这样气质高雅的女士应该经常到专业美容店做美容,那样您会更加光彩照人!”张女士见两个“导容员”如此热情,随口问道:“你们能不能接眼睫毛?”对方说:“可以啊,才30块钱,您跟我们上楼看看吧。”
张女士经常做美容,认为这家美容院价格不贵,便跟随这两个热情的“导容员”上了楼。来到楼上马上有一名姓许的年轻女子迎了上来。许女士让张女士在“美容台”上躺下,张女士以为由她来给自己接眼睫毛,可躺下后许女士说:“大姐您眼袋比较突出,应做一下眼袋。”还说:“您年纪大了,要美一点。”在此之前,张女士打听到做眼袋的价钱是800元左右,心想:“也花不了多少钱,做就做吧。”
于是,她同意了对方的提议。随即许女士叫来其他工作人员为张女士做眼袋,做到一半时许女士再次向张女士提议:“您的眼角应该提升一下,额头也需要除皱,然后我再给您祛一下脸上的斑点……”张女士赶紧告诉她:“斑不要做了,我在别的地方已经做了好几次,还是这样,就连大夫都说做不下去。”许女士说:“不会的,一点就下去了,而且脸也不会肿的。”张女士相信了,就同意了她的提议。
闭眼签下9.5万元大单
张女士回忆,做美容时她感到脸像针扎一样疼痛,美容师每动一下她疼得几乎都要发抖。她说,美容师就这样做了一会儿突然停了下来,许女士上前来对她说:“大姐,您做的这几项的费用加在一起一共是九万五千块钱,您得到楼下先交一下费。”张女士当时就跟许女士急了:“怎么这么贵?你开始做时为什么不告诉我价钱?现在做到一半了才跟我谈价,我一开始要是知道这么贵就不做了!”许女士说:“一点都不贵。”并告诉她如果不交钱,就不能继续给她做了。
张女士说自己没有带银行卡,身上只带了100美元。对方让她先交了这100美元,张女士无奈,只好忍着脸部疼痛跟着许女士到楼下交钱。回到楼上,张女士刚刚躺下准备继续做美容,许女士又问她剩下的钱什么时候交?张女士生气地说:“你怎么老是跟我提钱?刚做时你怎么不提呀?我的脸现在疼得厉害,你叫他们赶紧给我做,剩下的钱做完后跟我回家去拿!”许女士同意了,不过她要求张女士在一张单子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脸部疼的厉害,而且已经做了一半,如果不签字他们有可能不再好好给我做了,所以,我看也没看上面写的是什么,就闭眼在单子上签了字。”张女士说:“事后我才知道这是一张服务记录单,记录的服务项目价格共计9.5万元。”做完后许女士将服务记录单交给张女士,并派当初“拉”她进美容院的两名“导容员”跟她去取钱。回到住处后张女士交给“导容员”12901.9美元,约合人民币9.5万元。
尽管吃了哑巴亏,张女士并没有打算告美容院。叫她无法忍受的是做完美容3个星期,她的脸一直肿得厉害,结的痂也没有脱落,特别是脸上的斑,依然存在,造成她很长一段时间不敢轻易出门。
脸部稍微消肿后,张女士走访了多家美容院,了解到这家美容院的收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而且服务过程中才谈价的做法也有问题。于是,就找到美容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对方以价格是她认可的为由,拒绝退费。不过,美容院说可以为张女士免费做几次美容。
张女士自然不同意美容院的说法。她报警后,警察无法处理她与美容院之间的经济纠纷。她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调查的结果是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在服务记录单上签字,认可了对方的收费,“消协”不能要求美容院向张女士退费。报警无用,投诉无效,张女士决定上法院,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收费畸高法院判决返还
美容院服务记录单上记录的为张女士提供的美容服务共6项。其中有美眼袋保养,收费3800元;美眼角提升,收费1.8万元;美外眼角皱纹保养、美鼻背纹保养,收费3万元。经过走访其他美容院张女士了解到,美眼袋保养、美眼角提升和美鼻背纹保养等市场价每项约800元,而美容院对她的收费远远高出这样的市场价格。
张女士认为美容院对她进行了价格欺诈,其采取“美容做到一半时才谈价钱,而且不给钱就不做”的做法,迫使她不得不接受对方开出的价格和提供的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再者,美容院的做法违反了她本人的真实意愿,属于强买强卖,她请求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8万元人民币。
美容院辩称:“张女士在我公司做美容时,曾两次在工作人员提供给她的服务记录单上签名,这证明张女士对我们向她提供的美容服务价格是认可的。”美容院还说,交钱完全是张女士自愿的,根本不存在胁迫她交钱的情况。美容院说张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美容院曾胁迫和欺诈过她。美容院认为,其服务价目表真实合法,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张女士无证据证明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依据判决其返还多收的美容费用。因不服一审判决,美容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美容院为张女士提供的美容服务项目收费远高于本地区美容院收费平均水平,而美容院也不能证明其高额收费的合理性,所以,法院认定张女士和美容院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美容院向张女士收取的高额费用属于不当高价。虽然该费用经张女士签字认可,但显示公平。
赵常忠律师说,张女士之所以能够打赢官司,关键的一点是取证。在本场官司中,张女士取得的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是与美容院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这一证据证明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一开始并没有明确告诉她美容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
刘爱明律师说,庭审中美容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比较扎实,既有明码标价又有张女士亲笔签名,如果没有自始至终的录音为证,当时的情景无法推断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书证有效力就会放射出来,“消协”无法处理本案,主要是这个原因。刘律师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义务。舍此,公平难在,纠纷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