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危机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2009-04-23杨静
杨 静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推动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一、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和谐”历来是我国民众所追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思想目标的集中体现。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建立和形成的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使各种社会关系保持协调和稳定,而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直接相关并发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关系。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不仅反映出这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地位,而且关系着劳动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如果协调好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特别是在促进公民就业、保障公民经济和健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劳动领域仍有许多不和谐的现象。这既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原因,也有其他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如果劳动关系内部的双方始终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之中,无疑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一旦这种不和谐的状况变成一种社会常态,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劳动标准基本确立,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化、复杂化。有关统计显示,我国近几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以每年平均23%和28%的幅度增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益增加。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难调处,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第一,从劳动者角度上讲,由于自身的从属性,当雇主违反劳动法时,迫于就业压力,被迫屈从于雇主,使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职工尤其是城市农民工被欠薪、拖欠保险、公积金等问题突出,有些城市甚至因此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从雇主角度上讲,迫于企业竞争的压力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不断压低成本,使原本处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降低,要想渡过难关往往采取裁员、降薪措施。
第三,从工会和雇主组织角度上讲,虽然两者的目标定位和利益取向不同,但都面临着组织机构重整的任务。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受传统体制影响,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中国雇主组织最大的问题是其松散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其代表雇主所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会员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力,使劳资互动的机制流于形式。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劳动法制仍不够健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当前多元化的劳动用工主体、用工形式、权利要求不相适应。法律所确定的劳动标准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有关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收入分配的结构还不尽完善,劳动仲裁乃至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成本高、效率低等现象尚未完全消除,造成一部分劳动者不信任法院,只信任政府,信访压力很大。二是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据统计,仅天津市2008年劳动争议立案仲裁案件1.7万件。职工包括农民工依法维权的重点集中在小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涉及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劳动时间不予补偿、工伤认定等方面。三是民主协商机制不健全、民主意识不强。企业内部处理事关职工利益的决策,往往不尊重职工的民主参与,缺乏与职工的沟通,信息不公开,容易引起劳动关系的紧张。四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
三、完善机制,协调劳动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为重点,以保持劳动关系和谐为目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一)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
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由于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使追求个人利益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
(二)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社会,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实现利益协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和企业组织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协商机制,通过相关机构和程序,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相关的重大问题相互沟通,共商对策。在微观层面上,三方协调协商组织,要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造成职工有些合法权益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权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有严重“廉价化”、“弱势化”倾向。因此,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真正建立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保障机制,达到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目的。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安全健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权益保障机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有效的监督管理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首先是加强执法检查,维护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是积极建立劳动听证制度,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促进政府劳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六)建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机制
建立良好的矛盾排查、预警机制,能够及早抓住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进行调整和分析,及时有效地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要在排查和预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工会等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运用教育、协商、调处等方法,正确疏导和合理处理矛盾,推动和形成从基层到社会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