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引发的问题及其规制
2009-04-22唐恒照
唐恒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非营利组织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但现实中往往也从事商业活动。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是否合理,与其组织宗旨是否矛盾,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商业活动 组织宗旨
自20世纪以来,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二元体系”之外的新的治理主体在全球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社团革命和全球化的浪潮更加促进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蓬勃成长。随着政府的扶持和法制环境的改善,我国的民间社团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第三部门”,一般把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从原则上讲,非营利组织不应该象营利性组织一样在商业活动中谋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现实生活中,非营利组织却从事着许多营利组织从事的商业活动。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必要性、带来的问题以及怎样进行相关治理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是形势使然
(一)商业活动促使非营利组织对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雨后春笋,数量剧增,社会所能提供的可运作资源却未能同步增长。而且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日益增多,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承担的责任愈来愈重,耗费的资源也必然有增无减。这样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都存在着自觉不自觉的资源竞争问题。其他公共部门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例如政府可以拨款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但是政府预算由于受到多方约束,加上程序繁杂,所能提供的支持往往很难真正解决问题。企业等营利组织也必须在满足自身事业发展需要以后才能考虑对非营利组织提供帮助,所以私人营利部门也不可能去满足非营利组织的资源需求。那么非营利组织就有必要从事一些商业活动来维持生存与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四种来源:政府补助(例如各级政府的拨款和补贴等)、社会捐助(包括个人、企业、基金会等组织的资助)、服务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费等)和经营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销售收入等)。20世纪90年代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项目的统计结果显示,各国非营利部门收入来源中慈善捐款仅占约11%,大约49%来源于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在私人捐款盛行的美国,私人捐赠占非营利资金结构的比重也不到13%。这说明非营利组织是不能靠慈善捐款生存的。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服务收费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结构中也占到27.18%。很明显,非营利组织如果不从事收费和经营活动,生存都会成问题。“缺乏资金”被列在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困难之首。严重缺乏资金会使非营利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实现自己的任务,人员也不稳定,从而导致所谓“志愿失灵(Voluntary Failure)”。而适度商业化运作和经济活动正好有助于非营利组织摆脱资金瓶颈,为持续健康发展和高效运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商业活动可提高非营利组织筹资水平和能力
事实证明积极参与竞争总是能使公共部门的组织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往往缺乏专门的高水平筹资人才。而商业活动和市场竞争可以吸引这方面的人才加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资源获得能力,为公益活动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从商业活动中获取资源与从捐赠中获取资源并不是绝对矛盾的
实际上企业的捐赠追溯其来源也是商业活动的盈利,源头上并没有什么截然不同。其实,以接受捐赠方式获取资源往往会因为捐赠人经常有附加条件,受到捐赠人的压力或影响,不能自主地按照自身公益目标需要进行安排。例如很多捐赠者规定了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即便是非营利组织在该方向的受赠资金已过于充裕,而其余方面急需资金,也不能进行资助的合理调整。而非营利组织自身通过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却可以自由调配,按照组织的宗旨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所以进行适度商业活动获取资源对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高效率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确是很有益处的。
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引发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目标和市场价值交换法则存在冲突
在商业活动中,非营利组织的公益目标可能潜移默化地被商业目标所置换和替代,从而导致非营利组织公益功能被弱化,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降低其公信力。社会公众一般认为公益精神和商业利益水火不相容,商业活动一定使公益精神大打折扣。“企业手段加公益精神”的模式,有可能使非营利组织迷失原来的公益价值目标。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对非营利组织采取税收激励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征收低税甚至完全免税。许多非营利组织都有相当规模的投资和商业活动,如果其商业经济活动规模过大,数量过多,就会造成与同领域的营利性组织不公平竞争的局面。特别是在成熟的经济领域,营利性组织的利润空间已经不大,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成了对营利性组织具有威胁性的竞争筹码。同时,商业活动还可能加剧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非营利组织为了占据优势就会在商业活动上投入过多精力,大量使用市场竞争手段,从而必然削弱非营利组织对公益目标的追求。
(二)商业活动必然存在风险
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主要来自公共部门拨款补贴、私人及团体捐助等,与企业的私有来源本质是不同,如果在商业活动中蒙受损失,非营利组织必然声名狼藉。原本打算通过商业活动增加资金来源,结果适得其反,得不偿失。相对而言,企业有着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同时配备有专业人员队伍应付风险,在商业活动中明显具有优势。非营利组织在这些方面先天不足,经营风险的防御和抵抗能力都较差。在商业活动的竞争中明显会处于劣势。一些企业能有效防范的问题有可能在非营利组织中却较容易发生。例如营利组织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财产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成本效益问题等,都可能由于非营利组织在这些方面的预防能力相对薄弱而时有发生,甚至可能危害性更大。
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引导和治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进行商业活动来增加资金来源,又可能由此而走上背离宗旨的歧途。综合两方面的利弊,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并加以引导。对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带来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一)对非营利组织要有规范的界定与分类
例如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是否应该享有税收等优惠仍然含混不清。我国原则上规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公益性组织,但是后来又允许办学者获得一定的回报。结果很多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上与商家配合大搞商业活动,追求利润,成了事实上的营利性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国急需健全有关法规,使得政府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要有法可依,能明确各种组织性质和地位,以便给予相当的待遇。
(二)参照国外经验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性质区分开
参照国外经验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性质尽量区分开来,可以非营利组织利用税收优惠与营利组织进行不公平竞争。美国就将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划分为相关经营活动和不相关经营活动,采取不同税收政策。而如果博物馆在异地开办餐厅获取利润,而并非为本馆参观者服务,则被视为不相关经营活动,按照营利组织标准进行征税,防止其对餐饮领域的营利性组织的不公平竞争。我国还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收入比例做出规定。日本就规定公益组织商业活动的利润不得超过该公益团体收入的一半,而且商业活动规模不得超过公益活动。
(三)对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分配进行规制
例如规定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及利润不得在组织成员及其亲属中分配,只能用于进一步的公益活动和组织发展。同时可以规定,即使非营利组织解散和破产时,其剩余资产也不得在成员间分配,而必须转交给政府或者其他宗旨目标相近的非营利组织或者公共部门。这些规定就能有效地保证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中的资产和利润都能用于公益事业。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
随着非营利组织自治性的增强,外界的介入日益减少,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成为维护非营利组织公益性质的重要途径。针对商业活动中显现的类似营利组织的问题,可以引用和借鉴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模式。例如可以加强信息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健全监事会制度等。非营利法人必须按规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对其所有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首先,要道德自律,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也必须以社会使命优先,以志愿精神为驱动。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这主要靠规范上下级关系以及资源配置的权力架构来进行,更多体现在内部规章制度,程序和日常管理中。非营利法人是非营利组织最高级的形式,它必须确保理事会、监事会能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和管理,防止偏离宗旨和公益精神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外部治理监督机制建设
主要是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它们必须向社会公开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规模越大的非营利组织需要公开的数据越多,完善程度也要求越高。为了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政府必须要求非营利组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检测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例如很多发达国家要求非营利组织公布薪资最高的员工的名字,以及支付给管理人员以及监事等人员的报酬,接受公众监督。
我国还应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例如税法虽然明确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纳税人地位,但没有在税法上严格界定非营利组织标准,无法分清一般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组织的界限。这给执法带来很强主观性,一些营利组织得以借非营利组织之名,获取高额利润,玷污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和盛誉,给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带来困难。同时还应该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外部评估,积极培育民间独立评估机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保证非营利组织不偏离其目标和宗旨。总地来看,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一起不断成长演变,互相影响。我国还要加快步伐,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内构建起一套管理机制有效地把非营利组织纳入国家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适当从事商业活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我国应该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同时从内外管理监督机制上防止出现偏离公益目标和宗旨的情况发生。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从事商业活动发展壮大,更好地促进公益目标和宗旨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苏力.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