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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问题解答

2009-04-22

数据 2009年3期
关键词:住宿住宅金额

(上接2009年第2期)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1.跨区县项目如何拆分填报统计报表?

答:为满足分区县核算需要,从2009年定报起严格执行跨区县项目拆分填报的规定。拆分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将跨区县项目拆分到涉及的各区县。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201-6表)中“项目建设地址代码”填写投资额所占比重较大的居(村)委会。

(3)其他指标数据按比重分劈。

2.具有多个审批文号的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如何填报审批文号?

答:若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有多个审批文号,只需填报一个文号。按照优先选择的顺序依次为发改委、建委、规委、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审批文号。

3.农村合作建房是否应计入经济适用房统计?

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统计的定义,农村居民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因未纳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无法拿到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明,所以不应计入经济适用房。

4.如何划分农户建造经营性用房的投资性质?

答:若农户建造经营性用房(如旅游景区内建造住宿用房),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营业执照即具有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类型;(2)不利用自有宅基地;(3)计划总投资超过50万元时,可计入农村非农户投资,否则计入农户投资。

■ 科技及中关村统计

1.科技项目表填报的项目是否需要正式的项目立项书?

答:严格意义上,科技项目表填报的项目均应有项目(课题)立项书,如果没有正规的项目(课题)立项书,但有较为固定的研究人员和财务上相对独立的专门开支和核算,也应填报项目表。

2.关于临时和外聘人员是否计入本单位科技活动人员?

答:临时和外聘人员如果是直接从事或参与本单位科技活动,包括参加本单位科技项目(课题),以及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且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上,同时其劳务费(含工资)是由本单位发放,则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人员,其劳务费(含工资)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3.如何计算“发表科技论文篇数”?

答:发表科技论文是指在学术刊物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最初的科学研究成果。具体包括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科技论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首次发表的研究成果;(2)作者的结论和试验能被同行重复并验证;(3)发表后科技界能引用。注意: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4.产品销售收入中的系统集成收入如何界定?

答:系统集成收入以系统集成商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准。例如,某生产手机的企业从外单位购入的手机配件200元,整台手机卖1000元。那么系统集成收入就应填1000元。

■ 房地产价格统计

1.非正常销售的房屋如何填报?

答:非正常销售房屋是指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如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系户和以成本价格销售给内部员工等。

样本单位存在非正常销售房屋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一致时,从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包括非正常销售房屋部分。

(2)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不一致时,分别从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分别计算、填报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

2.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如何填报房屋类别?

答:对于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中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计入“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层数分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3.实际建设房屋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填报房屋类别?

答:按照房屋实际建设用途填报。

4.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上期交易金额”是按合同金额填报还是按业主实际缴纳的金额填报?

答: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均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填报。

5.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样本交易单价月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如果合同中有月租金额,则按照三个月的平均数填报;如果合同中没有月租金额,则将合同中的租赁金额总计按照租赁时间平均分配至各月,计算平均月租金填报样本交易单价。

6.跨年度项目的项目编码如何确定?

答:分三种情况处理。

(1)上年项目11月份销售完毕,次年该项目不再填报,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2)上年项目12月份仍有销售,次年该项目继续填报,项目编码与上年一致。

(3)本年项目年度中销售完毕,项目编码本年度保持不变,次年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主营业务统计

1.外贸企业经营的未进入我国境内流通的商品是否计入企业的商品的购进或销售?

答:外贸企业在转口贸易中,从境外购进的商品,仅在免税区停留或未进入我国境内就直接被销往境外,尽管未在我国境内流通,但由于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已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其商品购进或销售应包括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分别计为进口或出口。

2.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统计指标“商品库存总额”与财务指标“存货”的区别?

答:“商品库存总额”指企业取得所有权的库存商品金额。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即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财务指标“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加工中的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核算范围大于“商品库存总额”的统计范围。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是否填报财务表(E103-2表、E603表)中的增值税?

答:如果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进行住宿或餐饮经营活动的同时,也进行商品销售或其他产生增值税的经营活动,财务核算中设立了增值税账目,则应填报“增值税”,否则,不填。

■ 财务状况报表

1.如何填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财务指标“主营业务应付工资”?

答:“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工资”中本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归纳填列。

2.怎样理解调整后的“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指标?

答:2007年财政部调整部门决算编审口径,取消原“基本建设类收入支出总表”,将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总表和基本建设类收支表总表合并,形成“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为了便于单位填报,调整F103-2表、F603-2表、F203-2表、J103-4表和J203-4表中“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的指标解释,取消其中的“不包括行政事业收支之外在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性支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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