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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作的路径选择与路径依赖

2009-04-21郭永昌

北方经济 2009年6期
关键词:鄂尔多斯协作机制

郭永昌

摘要:区域旅游协作的目标是在区域范围内建立无障碍旅游区,使区域旅游要素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流动,多方位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本文在分析区域旅游协作利益不均等、区域内增长极辐射强度不同、管理协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域旅游协作的基本路径。以政府为主导。统一规划、联合开发,保证交通先行和共同营销是促进旅游区域协作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西部地区旅游协作路径

区域旅游协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但由于区域内各利益主体间缺乏统一的协作机制而矛盾重重。如西部五省“丝绸之路”旅游协作、川滇藏“香格里拉旅游区”协作等,协作地理范围呈现由省市区内向临近的省市区乃至向全国蔓延的趋势。在旅游协作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湘鄂边界旅游信息平台、龙之旅全国旅游协作网等承担着重要角色。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就需要建立新的协作机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区域旅游协作的基本矛盾

(一)行政区经济主体与区域利益均衡的矛盾

受“行政区经济”影响。地方旅游管理通常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这是困扰区域旅游协作的最大障碍。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引导下,旅游景区作为投资主体,承担着兼顾企业自身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使命,在协作中考虑到利益损益而固步自封-难以协调。特别是同质或同主题的旅游资源因归属地不同,独立开发既造成旅游资源市场形象模糊,也由于旅游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最终使旅游资源难以提升价值。

(二)强辐射极与腹地无中心的矛盾

鄂尔多斯邻近有呼和浩特、包头、榆林等大城市,对鄂尔多斯市的辐射非常明显。上述城市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均好于鄂尔多斯。鄂尔多斯旅游资源品质则占有显著优势。然而,在周边大城市辐射下,鄂尔多斯在实力上难与上述大城市抗衡。周边城市以鄂尔多斯为腹地,因而鄂尔多斯旅游难以形成集聚效应。从行政区角度考虑,每个城市均试图强化其集聚职能。强辐射中心不愿放弃其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弱辐射中心在试图强化其影响。这势必产生矛盾。

(三)功能转移与区域集权的矛盾

鄂尔多斯市与周边地区的优势旅游资源相对分散,难以形成集群效应,因而存在群雄逐鹿的局面。区域内旅游景区的兴衰对整个区域的旅游产业产生深刻的影响,个别旅游景区的兴起可能导致一部分旅游功能的区域转移,进而会引起地方旅游管理重心的转移。地方集权的强化与旅游功能的转移容易产生新的矛盾。鄂尔多斯市周边及市内各旗、乡镇都有旅游规划,这些规划分别立足于本地资源与利益,过分强调自身数量和品种,以致出现重复建设、项目雷同的格局,形不成比较优势。

(四)线路连通与市场分割的矛盾

鄂尔多斯市与周边地区尚未形成流畅交通网络,除沿210国道沿途的主要景区交通较为便捷外,其它景区之间的相互联系较差,交通仍是抑制鄂尔多斯旅游产业发展的瓶颈。鄂尔多斯市内的旅游景区之间关联性较低,整个旅游市场被周边的大城市所分割:西部市场被宁夏银川分割,南部市场被陕西西安分割。东部和北部分别被呼市和包头分割。区域内旅游多停留在单点型的旅游景点上,没有形成互相关联的旅游景群。道路的建设周期较长、气候季节性显著等原因也限制了旅游资源开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景群的形成。

(五)发展条件与产业扩张的矛盾

市场机制是促使区域旅游产业协作的基本平台,而制度安排是区域协作保持长久的基本保障。鄂尔多斯市的融资、信贷、保险等业务与旅游产业不相协调,严重抑制了旅游产业扩张的速度:在制度安排过程中,政府对旅游产业的支持多停留在口头宣传上,很多政策仍倾向于工业发展并没有给旅游业倾斜,旅游产业难以壮大。

(六)政府集权与企业自主的矛盾

在区域旅游协作中,政府协作是宏观指导性协作,有关产品开发、投资主体选择、产品营销、线路组织、景区优选等环节需交付企业来完成。政府和企业在协作中尽管代表相同的利益,但并不能替代相互的功能,因而从宏观的概念化协作转移到操作层面时,存在“近利”与“远利”的差别。政府注重地方的长远利益而不愿过多的放权给企业,而企业为获得收益期望得到更多的自主权利,这样就出现“近利”与“远利”的分歧。协作会因此搁置。

二、区域旅游协作的机制

区域旅游协作是建立在权力和利益分担的基础上,在区域责权利统一的框架之下。建立各种机制,形成区域互约互信、资源共享,使区域旅游协作向良性互动方向迈进。

(一)信息交互机制

整合各个旅游区域之间的各类旅游信息,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交互机制。设立信息平台。信息交互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推广组织区域性旅游线路,形成区域旅游客流。促进各旅游区旅游目的地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推广区域鲜明的联合旅游形象,树立区域旅游品牌。

(二)组织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机制包括旅游政策协调机制和旅游业危机管理协调机制等。通过建立各层级的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建立区域旅游协作联合体等协调机构等形式。统一制定本区域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消除区域间旅游发展的明显政策差异:制订旅游发展信息与动态监控,策划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实现区域联合,产销联合,政策协调。

(三)行为约束机制

为了防止区域旅游协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区域旅游协作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种区域旅游协作的行为约束机制,规范协作的权利与义务。约束协作各方的行为。明确区域协作各方在协作关系中应遵守的规则、违反区域旅游协作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对区域旅游协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做出惩罚性的制度安排。

(四)交通协作机制

旅游交通协作中,一是构建区域旅游交通环形通道,二是放开对异地旅游交通车辆进入的限制,保证外地旅游车辆进入快捷、方便,三是开通直达旅游交通车辆。

三、区域旅游协作的基本路径

区域旅游协作是不同地区间的社会经济主体,依据一定的协议章程合同,自愿进行的自利性与互利性相统一的旅游经济活动形式。按此定义,当前鄂尔多斯市及周边地区旅游协作的基本路径是:政府主导一区域协议一统一规划一联合开发一交通先行一共同营销。

(一)政府主导

区域旅游协作的主体由两个层面构成,即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我国旅游业是政府主导型,政府是旅游协作的第一主体,旅游企业是第二主体,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而旅游企业最直接的驱动力是经济利益。在区域旅游协作中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府领导层面的交流与协商,不定期或定期召开会议,对区域旅游发展与协作进行研讨和决策。

(二)区域协议

区域旅游协作的地方政府作为一方行为主体,代表本地区、企业形成利益均衡的框架协议,协议制定以后政府将

具体事务交给企业,使旅游企业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市场共享,信息共享,客源共享。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将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转化为企业的市场行为,使各协作区的企业获得最大程度的收益。

(三)统一规划

规划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可为旅游开发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鄂尔多斯与周边地区统一的旅游规划至今尚未形成。没有统一的区域规划,地区规划存在着各自为政、项目雷同、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的不良格局。使优势不能互补和互为利用,使得原有的旅游文化资源支离破碎、残缺不齐,以至于资源配置互相排斥。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损。因而非常有必要在各政府协作的框架之下,形成旅游发展的统一格局。

(四)联合开发

区域旅游协作的目的一是要创造旅游精品,二是要大力开拓旅游市场,鄂尔多斯与周边区域适合资源市场型的联合开发形式:即旅游资源优势明显的区域与经济水平高、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之间的协作,即资源与市场共轭互补,协作潜力大,区域旅游协作培育的是旅游市场。

(五)交通先行

各景区之间道路不畅,游客对旅游景区可选择性差是制约鄂尔多市旅游发展的瓶颈。鄂尔多斯区域内外要尽快打通旅游通道,实现旅游交通的网络化,缩短区域内景区之间的距离,开通区域内的旅游专线车辆,以延长旅客旅游和停留及消费的时间。

(六)共同营销

以区域共同营销的形式提高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旅游产品价值提升的重要形式。具体策略是,将区域作为营销的主体,以主导品牌为主角,共同促进区域旅游产业的发展。前提是对区域内的原来单个的旅游产品进行重新定位、组合、包装。形成新的主题旅游产品和线路。此外,还可统一编辑区域内的旅游完全手册、区域内导游图等宣传资料,制作区域旅游网站,共同轮流举办节会活动等。

四、结语

区域旅游协作如何能够推动旅游产业的互利共赢,仍需要深入探索与大胆尝试。在协作过程中重视政府的力量,通过政府间的协作、协议等形式。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支持体系,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权力转移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基础上的市场化机制,尽量降低区域协作中的壁垒。再则需要通过旅游企业的参与,完善协调机构的组织体系,整合旅游产业组织结构。开展旅游企业联营、重组,如旅行社、饭店的集约、连锁,景区点经营权的转让和联合开发等。走集团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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