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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多元计划生育政策

2009-04-21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间隔生育少数民族

张 琳

[摘 要]本文总结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衍变的历史,以及目前在不同省区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其进行评估分析,并针对目前所面临的情况,提出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放宽地方制定政策的限制,使其能够更加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应该在越低级别的行政区划中实行越详细的计划生育政策,摆脱单纯“一胎化”,真正实现“多元化”。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多元计划生育政策

作者简介:张琳(1986-),女,法学和经济学学士,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研究生。

一、计划生育政策37年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51号文件,在批语中指出:“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也要有计划生育。”我国政府明确号召在全国城乡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据此,人们一般都认为这是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开端。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自2002 年9 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事实上,计划生育政策属于狭义的人口政策,我国现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农村某些群众有特殊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胎;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这一生育政策以少生和优生为目标,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部分省区及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以下我们具体考察几个省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看看多元是怎样多元的。

(一)北京、上海

北京市规定九种特殊情况允许生第二个子女,但依照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但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双独”政策群众知晓率低。独生子女对于“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了解范围达98.18 %; 而对“双独”生育政策的了解范围仅58.12 %。研究者提出充分宣传“双独”政策,改变北京目前低生育率的现状。

上海市的放宽计划生育,在生育二胎上进行的重要改变是:取消旧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的生育间隔的规定,放宽对再婚夫妻的生育限制(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子女),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农村和城镇在生育政策上的部分并轨。

以上属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省、直辖市的情况。

(二)湖南、吉林、青海

湖南省规定了五种特殊情况允许生第二个子女,而对夫妻双方都系农村居民的,适当放宽,规定了六种情况下,允许生第二个子女。并且,符合规定在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年林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吉林省与湖南省一样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有所放宽,比较特殊的是针对少数民族和尚产军人有特殊规定,且对再婚夫妻的生育限制有非常细致的规定。

青海省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征很接近吉林省,有以下几个特点,民族有别;宽严结合;奖罚结合;少生措施与优生措施并行、节育措施与生育措施并行、行政措施与经济、发育措施并行;对暂住人口经常性管理;严格规定与实际可行相统一等特点。

以上属于我国中西部省份的情况。

(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其特殊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又有: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从各省区的具体政策来看,对于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是采取的较为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翼城试点

“两晚一间隔”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 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在农村试行“两晚一间隔”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 实行晚婚,农村男女青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定婚龄后三年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3. 实行晚育,妇女24周岁初育为晚育;4. 一般间隔为6年,视第一个孩子生育迟早不同,第一、二胎的间隔有所不同,主要要求第二个孩子在妇女30岁左右生育;5. 杜绝和减少多孩生育。这5个要点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为称呼方便有时以“两晚一间隔”代之,有时以“晚婚晚育加间隔”称之。

三、政策评估分析

总的来说,我们在过去实行过的、在某些地方实行过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总结为:一胎化、一孩半政策、晚婚晚育加间隔、二胎化。一胎化政策实行过程中,遭到了巨大的抵制,而且实施效果差,最终部分导致了男女比例失调、人口未能有效控制等后果。一孩半政策多为人诟病,认为其更易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且加大了城乡二元化。晚婚晚育加间隔的实施效果非常不错,就笔者掌握的文献来看,一片赞扬,但反观当时历史,同一时期和翼城县一起开始人口政策试点的地区虽内容也不尽相同,有严格一胎的,也有约束条件较少的二胎试点,但是不少试点后来都无疾而终。可见晚婚晚育加间隔的政策能够在翼城取得成功,是有其特殊的地理社会经济原因的。二胎化政策姑且不论其利弊,从国家政策制定的大方向上看就知道其不可能。不过细看目前全国各省区的情况,我们看到了一些可喜的进步,首先是上海依据自身情况,放宽二胎条件;事实上,目前的情况,也是笔者所期望看到并希望能够继续下去的多元计划生育政策。首先,计划生育实行多年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有所转变,虽然不是什么“只生一个好”,但也不会对“多子多福”有什么认同。而过去计划生育实行之下出现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到了生儿育女的年龄,他们将享受较为宽松的“双独”政策。然后,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很明显的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显然是行不通的,甚至两刀切三刀切都没有可行性。并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多条规定中,我们都能看到,对省、市乃至县级行政区,在不违反中央大的政策方针的情况下,是要求依据具体情况,具体施政的,这位多元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在不同地方、在不同时间段,对不同的政策规定都能够找到宝贵经验总结,这对我们具体政策的制定实施嫩构提供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法库,2001年9月施行

[2]郭熙保、尹娟,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反思,理论月刊2005年第11期

[3]尹文耀,论“四结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体系,浙江学刊,2000年第5期

[4]胡其峰,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有丝毫动摇光明日报2007年1月24 日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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