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假行业发展及对策研究
2009-04-21卢联其
[摘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制假售假行为,是中国入世后的一大任务。本研究以公共经济学、知识产权等理论为指导,对假冒产品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假冒产品的危害性,系统研究了我国打假发展历程,揭示了制假售假现象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并据此提出有效打假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实践支持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打假 假冒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卢联其(1976-),1997年起就职于拥有美资背景的知名跨国调查公司,从事知识产权打假维权工作,该公司负责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品牌保护项目。任职期间,调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百起,办理了至今为止侵犯宝洁公司知识产权涉案金额最高、制假规模最大的刑事案件,为宝洁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执法机关通过本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百余宗,对百余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则达数百人,有效遏制了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了贡献。凭借多年来在商务调查行业的从业经验及资源优势,于2008年创立了广州锐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现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引言
当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品牌和技术创新上时,冒牌货的猖獗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1]。经济学家丹尼尔,科恩曾这样预言,而现在全球也正彰显着这一丑陋的经济现象。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打假工作十余年的专业人士,经常深入工厂、商店、集市等场所调查制售假冒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并从工作中,认识到打假工作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从理论和实际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二、打假行业起源与发展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要对中国打假进行深入研究,首先要了解中国打假的发展历程,在此之前,基本概念的界定是前提和基础,比如说你得首先明了什么叫假冒产品(counterfeit products),才能明确打假的具体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一般把假冒伪劣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来使用,实际上假冒产品和伪劣产品属于两个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范畴。假冒主要是以侵权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文件中,是侧重从商标、版权和专利的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宽泛得多,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言,当然假冒产品中也大量充斥着劣质产品;而伪劣则侧重于形容产品质量,同时也充斥着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2],因而往往将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一固定词语来使用。由于本文的侧重点放在打假研究上,因此在此重点界定假冒产品的范畴。中国质检总局规定,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
在界定了假冒产品的含义后,对于打假(anti-conterfeiting)一词我们也有了初步的认识。《新华词典》解释为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由此可知打假这一行为的产生与假冒产品的诞生是本体与影子的关系:假冒产品是本体,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失灵、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等方面原因,为推动社会稳健有序进步,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主持社会公平竞争,必须保护知识产权,打假随之而现。简单而言,打假就是一个抑制假冒产品出现和流通的系统工程,其间接对象为假冒产品,直接对象为假冒产品的制造者和流通者[3];而打假的主体则是多方面的,有宏观主体如世界政府、国家政府,有中观主体如省市政府、行业打假协会等,有微观主体如知识产权所有者、消费者和职业打假机构等。
(二)中国打假行业起源及发展
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从来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北宋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对损害百姓利益的行为,中国官府早已举起了打假的旗帜:唐朝时颁布的《关市令》上规定了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并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唐律疏议》亦有记载,消费者买后三天内发现有问题可持购买凭证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则由官府强令退换,并抽卖方四十鞭子的惩罚;而到宋朝,每月都抽查一次度量用具,王安石变法后改为每月三次;元明清三代亦有条文规定,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则不得使用[4]。由此可见,我国官府自古就开创了打假的先河。
古代的严文厉律曾经一度抑制了制假售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蔓延,而现代人类社会与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斗争也持续了将近两百年,至今仍未停息。尤其是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假冒产品汹涌而现,制假售假现象十分猖獗。朱鎔基曾说:“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经济发展绝对不能以道德滑坡为代价,中国政府也因此再次吹响了打假的集结号:1982年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1992年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5];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由国家13个部门组成的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6],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开始了现代中国打假的漫长历程。
三、制假售假成因及危害性分析
(一)制假售假成因分析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打假相关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在我国新旧体制转轨、碰撞和磨擦中,制假售假行为找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立足我国国情,制假售假现象存在的深层原因可以从市场、制假售假者、政府法规、消费者以及企业等角度来分析:
1.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组织条件很不发达,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同时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失灵也给假冒产品获得了滋生的机会。在理论上,信息双方可以通过充分搜寻获取自己想要的完全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充足信息的搜寻需要支付高额成本,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运用博奕理论分析假冒产品的市场交易,就可以得出:卖者凭借其信息成本的优势,得以实施“假冒”行为。例如买衣服,人们一般会“货比三家”甚至多家,以求物美价廉,达到边际收益最大化。在搜寻程中,其所为之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构成了搜寻成本。当消费者认为收益或效用大于成本时,其会继续这种搜寻行为,反之,则会终止所为。现实情况决定了消费者不可能收集到其需的所有相关信息,从而产生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信息优势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自觉的产生垄断某些真实信息的动机,甚至会发出虚假信息,误导交易对方。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导致市场失灵,扭曲了信息传递的机制,并引起了所谓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变型阶段,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甚至存在优而不胜,劣而不汰的现象,因而造成生产经营混乱,许多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缺乏规范性,这就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便利。
2.制假售假者:超额剩余价值驱动其追逐短期利益,信用缺失
高额利润的驱动是假冒产品盛行的主要原因,企业对未来难以预期,会导致短期逐利行为,而制造假冒商品本小利大,经销者容易获得超额利润,因而部分企业、个人为追逐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地仿冒市场上畅销的名牌产品,尤其是国际知名品牌,从而使假冒现象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同时由于在我国道德风险目前还不足以对这种经济行为有足够大的直接影响,行为者所要承担的风险极低,同时由于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当失信的轻微代价面对的是暴利的巨大诱惑,假冒产品也就泛滥成灾了,当然,市场经济的重利原则也潜藏着诱发人们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义以及信用缺失主义的产生。
3.政府:打击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
牟取暴利是制假售假的根本动力,制假售假者动机主要在于其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由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空白,给执法造成困难,给造假售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另外惩罚力度不够也是假冒产品畅销不止的原因,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必须承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现象在我国仍很严重。由于打击力度不够或处罚较轻致使制假售假违法收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大于违法成本,使得制假售假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也是假冒产品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可以说,假冒产品泛滥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腐败或地方保护主义。事实上,许多造假售假窝点都是公开的,即使有人告发也不会受到查处,这与司法腐败不无关系,为了增加地方税收,政府对当地假冒产品生产经营者网开一面,甚至为他们大开“绿灯”,公然保护假冒行为,轰动全国的广东花都“假VCD”事件,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代表。
4.消费者:抵制假货意识不强,维权意识薄弱
对假货识别能力较低也是造成假货泛滥的原因之一。制假售假者利用消费者对假货的识别能力不强且依法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利用各种手段把假冒产品推向市场,获取暴利。一方面,消费者对假冒产品存在强烈的需求,某些消费者由于虚荣心、炫耀性消费心理驱使,加之购买力有限,而购买假冒名牌商品,不仅迎合了他们的物质需求,而且满足了他们自我满足的心理需求,这些购买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坚定了造假者的决心。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消费者还是倾向于对正品的需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购假的圈套,消费者投诉的机会成本较高,客观上给制假售假者带来了可乘之机。虽然现在人们维权意识提高了很多,但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太明显或隐蔽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仍然不够。
5.被侵权企业:主动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付诸打假后的利益效应等方面原因,被侵权企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通常无力打假甚至不愿打假。对于一个企业来讲,若从有限的资源中抽出一部分人力、物力专门从事打假活动,可能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因支付打假费用提高产品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尤其是企业倍感孤独,因为个体打假力量与全国各地的造假大军相比仍显势单力薄,孤军奋战,收效甚微。因此,举报维权不力,不能积极主动报案、提供案件线索,不能协助配合执法机关针对性地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这些都无形中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二)假冒产品的危害性分析
假冒产品泛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假冒商品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危害之烈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对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多方面的恶劣影响,假货坑国又害民,简单地说,其危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假售假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政府打假负担加重。由于假冒产品基本上是非法的地下生产,又主要以非正当的手段进入市场流通,因此逃避了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打假工作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消耗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消耗了各级地方政府搞经济建设的精力;
其次,制假售假行为使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破坏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环境,降低产品出口竞争力。制假售假行为是对品牌企业无形资产的掠夺,毁坏了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威胁到外国投资者和国内合法生产厂家的生存,使国内外投资者望而却步,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再次,假冒产品的盛行增大社会交易成本。制假售假行为缺乏信誉机制,企业不讲信誉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会使消费者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就经营者而言,如果消费者怀疑商品的质量,在购买商品时就越挑剔,消费者将更难满足,经营者的成本提高了;而就消费者而言,对于商家信誉的怀疑使他们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选择商品,购买成本也随之增加,信誉损失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市场不信任,从而导致市场的萎缩,验证了经济学的原理:交易费用越高,则交易的效率越低,效用的损失越大;
最后,制假售假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被侵权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下跌,具有不良示范效应。制假售假使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等无形资产被侵害,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使企业打假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消费者则是直接受害群体,制假售假行为打乱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同时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像病毒一样在蔓延,侵蚀着越来越多的人,这不仅仅影响了经济发展,而且阻碍着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
综上所述,假冒商品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危害,既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也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良好传统、个人美德的严重冲击,拉大了社会收入差异幅度,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四、有效打假之建议
制假售假是困扰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牵涉到各个方面,千丝万缕,必须将打假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实施,通过国家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行业打假协会、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长期广泛参与,奋起自卫,标本兼治。
(一)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保持理性消费
消费者是假冒产品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对假冒产品不能抱侥幸心理,在购买到这些产品时,要通过合法渠道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而且在日常的生活习惯中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端正消费态度,积极营造一个知假不买的氛围,将假冒产品逐出市场[7]。政府部门也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维护诚实正义,积极行动起来,消灭制假售假的生存空间,不给假冒产品蔓延的机会。
(二)政府: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打假行政执法力度
国家以及个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到依靠假冒产品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一种短期利益行为,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最终需要一个健康公平的竞争机制来促进,因此地方政府要切实肩负起打假任务,首先从撤销地方保护主义开始,对本辖区内的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毫不留情的打击,杜绝与制假售假者存在人情方面千丝万缕的关系;其次,加大打假的打击力度,对造假售假者从经济上进行严厉处罚,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从经济学上理解,即使其预期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其违法所得,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其造假的设备、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从心理上遏制其再次违法的动机,减少其获取暴利的预期,使违法者得不偿失,不敢以身犯险,才能有效地遏制假冒侵权行为的盛行。
(三)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品牌企业来说,其竞争优势来源于品牌声誉,而假冒产品的出现对其来说是一种致命威胁:一方面会导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跌,另一方面会影响品牌声誉。因此,企业一旦发现假冒侵权行为,一定要适时奋起自卫,这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首先要及时发现和防止类似商标的申请,注重自我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要防止展览会和展销会为制假者提供信息,在展览会上,应向企业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可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再次,对向转让许可证持有者提供的材料予以监督、及时处理剩余的原料和包装、定期监督市场状况等,还要积极帮助、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举报可疑的商品和零售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并且对消费者的投诉要予以跟踪,密切注意、预防假冒产品的出现并进行全方位的打击,确保企业品牌信誉。
(四)打假产业化:行业协会、专业打假公司等多方联手
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被假冒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打假公司等通力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产品。由于打假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厂商之间、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 “外部性”、“搭便车”以及成本收益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打假这一公共物品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被侵权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打假公司密切配合,联合打假[8]。首先,打假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因为假冒产品不仅在短期内存在,长期内也很难消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应始终如一,时刻保持对制假售假者的警惕。其次,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应提高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事效率,久诉无果容易挫伤受害者投诉的积极性。再次,政府支持打假产业化。除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消费者外,专业打假公司也是有效打假的生力军,他们与企业强强联手,以打假保名牌为重点,扩大各大名牌产品的保护范围,重点查处擅自使用名牌产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伪造产地、冒用名优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笔者曾负责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品牌保护项目,创下宝洁公司打假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特大案例,为宝洁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并协助执法机关将近百名不法分子绳之以法,遏制了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等。这类专业打假公司对我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名牌产品企业在我国的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立法与诚信:加快打假立法与完善步伐,建立企业与个人诚信制度
目前,我国打假有关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不完备与不适应的地方[9],应充分运用国家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有针对性的完善国家与地方的打假立法,并对现行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使打假工作有法可依;其次,我国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制,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体制、提高中小企业的商誉、信用意识体制等来管制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10],如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公司、对守信者奖励失信者惩罚的机制等,以诚信作为企业和个人的名片,形成一个以诚信为绿色通道的市场经济。这对于制假售假者将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阻碍,因为其制假售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将背负起诚信下跌的代价,其则失去了在诚信经济中发展的机会。诚信制度的建立既能抑制假冒产品的蔓延,保证了国内市场的正常有序进行,又能确保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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