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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2009-04-21丁育生

WTO经济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争端摩擦补贴

丁育生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影响,一些国家出台了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措施,使贸易摩擦和争端呈现新的特点和形式。这些新变化对我国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应对贸易摩擦提出了新要求。

贸易争端呈现三大新特点

一是频繁遭遇“两反两保”调查。进入2009年,贸易救济措施案件明显增多。以贸易大省江苏为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已遭遇各类贸易摩擦案件10起,占去年全年发案总数的1/4强;涉案企业171家,相当于去年全年涉案企业数的60%。

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特点是特保措施被频繁滥用。近一个多月来,印度专门针对我国纯碱、铝产品和尼龙轮胎帘子布发起了3起特保调查。

区别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特保措施具有两个杀手锏:一是发起国可以“先保护,后调查”,二是“用时少,见效快”。如今年1月16日印度碱工业协会提出针对中国纯碱产品的特保调查申请,印度商工部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就做出特别保障措施初裁,初裁结果是:对中国涉案产品加征31%的从价税,该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00天。

二是频繁遭遇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措施。自去年秋季以来,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低迷,共计有22个国家及地区采取了提高关税、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政策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美国最近通过了夹带有“购买美国货”附加条款的巨额经济刺激方案;欧盟宣布对部分奶制品重新实施出口补贴;俄罗斯对汽车业实施补贴并提高汽车进口关税;阿根廷对部分所谓敏感产品进口增加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印度在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关税之后,又宣布禁止进口中国玩具。随着金融危机的加深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蔓延,我出口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三是贸易争端由国家层面向地方层面延伸。去年12月19日,美国和墨西哥向世贸组织起诉,称中国“通过出口补贴政策来促进中国著名品牌产品的出口”,其中涉及到地方出台的有关补贴政策,这也是地方政府有关补贴措施首次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地方政府应对贸易摩擦四大措施

在贸易保护主义的趋势正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而加剧的特殊情况下,应对贸易摩擦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首先,需要建立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地政府办公厅牵头,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外经贸、国土、环保、工商、物价、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尤其是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的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预警和应对机制。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大和板块经济明显的地区应注意探索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让企业在第一时间知道贸易摩擦的动态信息,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应对。

第三,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应诉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各类案件。尤其对来自出口市场前景较好、又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案件,更要鼓励企业参加应诉,以巩固来之不易的出口市场。

第四,慎重出台并梳理扶持政策。一是要做到严格审核本地出台的各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禁止出台违反WTO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出口实绩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合理使用可诉性补贴。二是以出台新政策为契机,对过去已经出台的各项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对一些涉嫌禁止性补贴政策和效率不高的鼓励政策进行修订,对一些不用或无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

(作者单位:江苏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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