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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现象调查

2009-04-17尹冬华

决策与信息 2009年4期
关键词:单位干部人员

尹冬华

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挂职对于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对于中国现实政治的运行,无疑具有深刻影响。

为了了解挂职在不同地区的运行状况,笔者先后在河北省武安市、湖南省株洲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九江市等4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和现场观察。在这4个点的调研中,不单查阅了地方相关文件,还对54名地方干部进行了访谈。

准程序化的政府实践

调查发现,挂职通常有四种形式:一是到下级机关挂职,即“下挂”,最为典型的是通常所谓的基层锻炼;二是到上级机关乃至中央国家机关挂职,即“上挂”;三是到其他地区的机关挂职;四是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许多地方政府往往突破常规,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挂职锻炼形式。

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专门的条例来规范挂职的运作,但各地都按照某种既定的操作方案安排不同挂职活动,而且各地已经根据实践发展出趋同的“准制度安排”。这种准程序化的政府实践方式,为比较不同地方的挂职活动提供了一个起码的依据,也是今后中央提供相关制度供给的基础。

各地在选派挂职干部时,不仅强调政治素质好和工作能力强,而且对年龄和学历都有硬性要求。如武安和吉林选派挂职干部时,规定年龄不得超过40岁;而株洲和九江则规定挂职人员必须在35周岁以下。至于学历,基本上清一色要求大专以上。此外,不同的挂职类型还附加一些特殊的标准,如到基层挂职往往强调热爱农村工作;到异地挂职则强调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到上级机关挂职往往是一些重要后备干部。

有人认为挂职人员的选派过程充满着权力斗争,比如一些单位领导更愿意将那些不服从自己领导的“异见分子”派出去,有些单位领导可能出于平衡的考虑将彼此不合的下属“挪”一个出去,还有的则是因为面临升迁但职位又不够而“暂时”被安排去挂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在挂职的选拔程序上,个人自愿所起的作用似乎更大。如果一个人自己不愿去挂职,不管领导怎么安排,不管单位怎么推荐,也很难成事。

接收单位的选择方式更多地跟挂职类型相关,与地方政府的差别关联较小。颇有意思的是,异地挂职的启动有时取决于两地领导的人际关系。在异地挂职相对较多的两个调研地区,其成功背后都有着很强的人际色彩。

挂职人员的职务安排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职,如xx助理,农村工作指导员;二是实职,包括副县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副主任等党政副职和村党支部书记等少量正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下派挂职一般担任实职居多,而去异地挂职和“上挂”,绝大多数都是出任虚职。这种差别的出现主要跟接收单位的谈判能力有关,下级政府肯定要义务性地给“上面”派下来的人以实质性的锻炼;而上级政府和其他地区则可能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让挂职人员担纲。

各地对挂职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也基本上大同小异,而挂职的评价则涉及挂职成效与提拔使用。除九江外,其他三地的各种挂职文件,都清一色地规定了“挂职期满后,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优先提拔使用”。像吉林,还将挂职成效分为“优秀”与“特别优秀”两个层次:对于经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可优先考虑职称、职级晋升;对于特别优秀而且具备提拔条件的,要予以提拔重用。

尽管九江市委组织部的官员反复强调,挂职(哪怕表现很优秀)并不意味着提拔,它只是一种正常的干部锻炼途径。然而庐山区的挂职实践,似乎刚好与此说法相反。据观察,庐山区的驻村挂职干部中,表现优秀的,基本上都被提拔了。可见,不管是书面规定上还是实际政治实践中,挂职已经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唯一需要厘清的是,挂职在提拔条件里面占据多大权重,提拔依据的是组织部门的书面考核结论还是干部的实际挂职成效。

出发点与效果的差距

调查发现,挂职的运作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挂职这项准制度的出发点和现实效果之间存在较大“出入”,影响了该制度的绩效。

从挂职人员、派出单位、接收单位三方分别来看,首先挂职人员自身存在认识偏差。有些挂职人员把挂职锻炼看作一个过场,将自己视作当地的一个“短暂过客”,认为挂职期间只需应付一下就可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们往往“身在曹营心在汉”,满足于敷衍被动地开展工作,而非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还有些挂职人员(主要是下派挂职干部),则将自己置于挂职单位的约束之上,借助原单位的强势地位,无端干涉接收单位的工作,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这两种极端的认识,都偏离了挂职人员应有的角色定位,造成了负面效果。

其次,挂职人员派出单位有不少“尴尬”。参加挂职锻炼的人员,一般是年轻的、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将他们派出去挂职,对于派出单位来说在短期内无疑是一种损失,特别是那些人员较少、工作量大的单位。而且在此期间,派出单位还要负担挂职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一定量的挂职补贴,有的地方甚至要求派出单位作为对口支持单位而对挂职地区(一般是乡镇和村)进行资金方面的支持。有的派出单位干脆形象地将这种做法称之为“为他人作嫁衣”。正因如此,有些派出单位要求挂职人员兼顾原来的工作,而不是按规定彻底与之脱钩。在访谈的33名挂职干部中,挂职期间真正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的不到50%。

同时,挂职人员接收单位颇有“顾虑”。一是职位安排上的顾虑。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出于对挂职人员不熟悉情况和短期行为的担心,接收单位一般不敢安排主管或分管某方面工作的实职,而只是安排一些辅助性的虚职,这样挂职人员很难得到实际的锻炼。在一些沿海地区,前来挂职锻炼的干部太多,多的乡镇领导干部达到20多个,少的也有15-16个,这种“僧多粥少”的现实导致接收单位很难合理地给挂职人员安排工作。二是费用方面的顾虑。尽管挂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承担,但接收单位要为挂职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如果是挂领导职务,还要配备秘书、司机和小车,这些费用累计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对于那些财政收入较少的贫困地区来说,这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三是后果方面的顾虑。如果挂职人员的工作确有成效,接收单位负担上述费用还是值得的;但如果挂职人员无所作为甚至导致工作上的负面效应,接收单位无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制度的缺失

由于挂职牵涉到作为具体实施单位的组织部门、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和挂职人员等诸多行为主体,它需要极为精巧和完善的制度设计,否则其中的任何纰漏都会影响挂职效果。调查发现,挂职管理体制至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

一是实施单位、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和挂职人员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各主体的权限和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对挂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出现“真空”状态。作为实施单位的组织部门一般满足于结束阶段的考察,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接收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很难与组织部门的终期考核相衔接,而派出单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则“鞭长莫及”,这种管理与考核上的“真空”,容易导致挂职人员放任自流甚至违法乱纪。三是挂职与提拔使用的关系。挂职是不是提拔的必要条件?如果是,它在提拔条件里该占多大权重?如何衡量挂职优秀与否?这些问题,各个地方的挂职文件中都未详细加以说明,只是笼统地规定“挂职表现优秀的,优先提拔使用”。四是全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挂职条例。目前对挂职进行部署和安排,都是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专门文件进行的。在《公务员法》中,挂职锻炼只是作为公务员的交流形式之一而被简单提及,缺少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在调查中,笔者经常听到地方干部对于“制度匮乏”的感叹。他们告诉我,虽然制度并非万能,但若没有一项全国性的挂职条例或规则,开展工作时总感觉无所适从。

由于制度不健全,在挂职中真正起着调节作用的是中国社会和政治文化,以及盛行于官场的各种“潜规则”。这些文化和“潜规则”,积极进步的成分很少,消极落后的成分居多。

例如,由于挂职后可以留任,个别事业单位成员将挂职当作转入国家机关当公务员的跳板;因挂职人员要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工作,那些与家人分居两地的人将挂职变成了亲人团聚的好机会;有的干部借异地挂职之名,行旅游观光和走亲访友之实;还有的单位领导将选派干部挂职当作“发配”机关人员的合法手段。如果是带着上述目的去挂职,很难想象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接收单位息事宁人,一团和气,导致难于有效管理和评价挂职干部。

(摘自《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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