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2009-04-17陈寒枫
陈寒枫
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活动或者说主要活动形式之一;代表小组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法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1954年建立以后,由于对如何做好人大工作和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缺乏经验,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普遍比较弱,存在“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现象。1979年,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时,针对地方人大代表存在的这个问题,该法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有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这以后,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建立了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广泛深入群众,努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使代表工作活跃起来。
经过10多年的实践,代表小组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级人大普遍认识到,代表小组活动既是代表履行职权的基础,也是各级人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才能在本级人代会上更好地审议议案,从实际出发地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更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所以,1992年制定代表法时,各级人大都强烈要求把代表小组活动写进法律中。经过多次修改,该法把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扩大到各级人大代表,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使代表小组活动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极大地推动了代表小组工作。
在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省级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其负责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协助在本省(区、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是其重要工作之一。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协助在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协助代表小组拟订活动计划,为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走访、调研等活动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规定,完善了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
为了贯彻好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除全国人大积极实践,认真研究,作了上述完善外,全国不少地方人大在这方面也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总结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一些省(区、市)、省会城市、较大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也作了一些规定。
例如,各地普遍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的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或者原选区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所有的人大代表都应被编入一个代表小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以及人大代表的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代表小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的活动主要是: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了解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与反映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参加闭会期间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和当地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安排的活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按照行业、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者按照人代会期间划分的小组,组成代表小组,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负责代表活动的兼职人员协助代表进行代表小组的组建工作;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活动;代表小组每年必须拟订活动计划;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各工作委员会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中聘请代表小组秘书;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各街道和有关单位或者乡镇的有关部门聘请代表小组秘书。
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根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每个代表小组和专业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市县级人大常委会配备专人负责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有一些地方还创造了联组和联组活动的形式,开展了评优选先的活动,鼓励代表积极认真地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的活动次数,有的地方规定,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有的地方规定,一般每年活动不少于3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通过地方立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三)
为了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除了地方立法,还需要地方各级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加强指导,充分做好前期服务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不少地方人大每年都制订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安排意见或指导意见。这种做法值得推荐。试举两例:
1. 某地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安排意见(摘要)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履职为民的理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努力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2)活动内容
认真开展学习活动。各代表小组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学习全国和上级人代会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职责。学习要力求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代表的理论水平、法律素养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积极开展“三察(查)”活动。各代表小组组织的“三察(查)”活动要根据本级人大确定的工作要点,围绕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拟听取、审议的有关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议题,围绕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要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去进行。
进一步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为切实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在活动内容上要把议大事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把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题调研与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结合起来。活动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但要力求实效。
(3)几点要求
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工作,地方各级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加强领导,结合本安排意见,指导、帮助各代表活动小组制订好今年的活动计划并开展好活动。
各代表小组活动要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如代表小组组长职责、小组学习制度、小组活动计划、小组活动反馈制度,以及组长与代表、代表与代表、代表与群众联系制度等,使代表小组活动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本级人大要为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积极做好为各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保证代表小组活动顺利开展。
各人大代表小组制订的全年活动安排,每年4月上旬前报本级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代表联络选举处,并报上级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代表联络选举处,代表活动结束后的10日内,要将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级和上级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代表联络选举处。
2. 某地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意见(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小组建设,丰富代表活动内容,充分发挥代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保证活动时间
各代表小组要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认真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和质量,坚持做到每个季度至少活动1次,全年活动不少于4次。
(2)丰富活动内容
重点围绕人代会的各项决议和人大工作要点,围绕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第一季度:组织代表联系走访选民,征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执法检查。
第二季度: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对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户政策落实情况、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研工作。
第三季度: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视察村村通工程实施情况,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季度: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参与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对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基层司法调解工作、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视察与调研。
(3)提高活动实效
各代表小组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在增强活动实效上下工夫。对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向有关组织和单位交办并向代表反馈,同时报送本级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各代表小组的一些重大活动,可主动邀请本级人大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
总结全国各地代表小组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关于代表小组成熟的规定,可以考虑在有关法律中,对代表小组的组织、活动方式、活动程序、活动次数、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服务和支持等带普遍性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代表小组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例如,可以在法律中规定:
1.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都应被编入一个代表小组,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活动形式。代表小组活动以统一组织、集中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活动的内容采取统一安排、分散活动的形式进行。
2.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乡镇人大代表在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下,可以由本级人大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下级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可以按照行业、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者按照人代会期间划分的小组,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根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还可以组织联组,开展联组活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编入小组但参加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要注意尊重代表意愿。
3. 组织代表小组时,要坚持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和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和案件反映给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4. 代表小组活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注重质量和效果。
5. 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依法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6. 代表小组一般在代表的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活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7.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活动。推选时,要考虑候选人的素质及其在群众中的影响和威望,要明确代表小组长的职责,要求其带头发挥代表作用,模范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落实代表小组活动,自觉发挥桥梁作用,与同级人大加强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汇报每次代表活动的情况。
8. 代表小组每年应拟订活动计划,也可以组织临时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要突出重点,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活动。
9.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
10. 代表小组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贯彻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了解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3)参加和应邀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调研和其他调研活动;
(4)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听取与反映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5)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6)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信息和经验;
(8)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等;
(9)参加闭会期间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或者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安排的其他活动。
11.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以及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12.下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负责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内设立上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配备专人负责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协助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13.下级人大常委会的上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协助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协助代表小组拟订活动计划,为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走访、调研等活动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1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各工作委员会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中聘请代表小组秘书。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各街道和有关单位或者乡镇的有关部门聘请代表小组秘书。
15.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小组活动提出指导意见,可以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可以为每个代表小组和专业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16. 代表小组每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要求将问题解决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
17.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全国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4次;乡镇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6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
(五)
在各级人大的共同努力下,虽然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日益健全,但是,提高对组织代表小组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认识,完善人大代表小组的法律制度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
1. 提高对组织代表小组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认识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和实践,各级人大越来越认识到,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以集体活动为主,必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因此,对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越来越重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重视组织代表小组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特别是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他们很少编入代表小组,即使编入代表小组,也多是借口工作忙,很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从人大代表的权力和责任的角度讲,不管人大代表担任什么职务,其他方面的权力有多大,作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中的权力和责任是相同的、平等的,没有特殊人大代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担任再大的领导,也没有特殊的权力。
2.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
在组织代表小组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方面,人大代表的权力和责任是平等的,没有“特殊人大代表”。但是,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其工作负担、时间安排是不一样的。根据实际情况,他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应该有灵活性,可以有所不同。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可以适当减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可以适当增加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
例如,有人建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全国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2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全国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4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同级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参加2次;乡镇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应不少于6次(有的地方是8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同级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参加3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
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成熟时,可以在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3. 把代表小组活动与人大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有机结合起来
要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就要把代表小组活动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结合起来,了解实际情况,切实反映民意;把代表小组活动与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结合起来,使通过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切实可行;把代表小组活动与视察、检查和调查结合起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例如,有的地方在每次人代会前,都组织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按照人代会对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小组代表深入实际,走访群众,收集情况,做好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工作。这就是一种很好的具体的结合形式。
4.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化可以分层次进行
从前面引述的典型事例和对有关法律的分析可以看出,代表小组活动的程序是非常细致缜密的,如果都用法律来规范,法条有可能非常多,法律会太繁琐。所以,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化建设,必须采用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层次规范的办法来解决。
有的内容可以用制定法律来规范,例如,本文第四部分所列的内容。
有的可以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例如,制定人大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积极分子评选及表彰办法,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积极分子予以表彰奖励;在代表小组长会议、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交流推广他们的经验;将人大代表在代表小组活动以及由人大组织的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记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年初,通过召开代表小组长、联络员会议,布置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年终汇总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向本级人大汇报;建立代表履职记录、代表小组长工作职责、小组代表活动签到记录、小组代表建议记录、小组代表活动记录、小组代表意见办复记录等制度;代表组长会议的程序等。
有的可以由基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规范。
对于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内容,哪些由法律来规定,哪些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哪些可以用基层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应该由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实践经验予以明确。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