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藏敦煌放僮书的研究
2009-04-16乜小红
乜小红
内容摘要:俄藏敦煌дx.11038有件《家僮放书》。“僮”,属奴婢、贱人,须由主人亲手写出放书,“长子以下联署”,“经本属申牒除附”,才可放免为良人。本家僮放书也属放良书的一种。放良书的内容是讲明贵贱的原因、放良的理由、放良之后的祝词、主人的保证。俄藏的这件放僮书彰显出佛教思想的影响。放僮书样文反映出唐代以来,官府是多方限制奴婢制发展的,对奴婢的放良是支持鼓励的。
关键词:俄藏;敦煌,放僮书;放良
中图分类号:K8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1-087-04
《俄藏敦煌文献》中,дx.11038写本是有七件社会应用文的册页本,其中一件是比较完整的“家僮放书”样文。“僮”属于奴婢、贱人。“放僮书”之“放”是解除主仆关系,即把家僮的身份解除掉,放他为良人。“放僮书”也是属于放良书中的一种,放良书之“放”是免贱为良,使奴婢脱离奴籍,成为平民。下面拟对俄藏的这件《家僮放书》先作录文和注释,然后联系其他一些放良书,对敦煌放良书的内容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文书释文与注释
дx.11038-4录文:
1谨立《家僮放书》一道窃以天高
2地厚,人在其中,南阎众生,受
3叶(业)不等,况厶乙贵者,前目(因)脩(修)广
4今世以得尊高,贱者,曩劫债
5负,今配生居下品,况厶乙身继续
6于旱(卑)流,须则来效工力。念汝孝
7道之心,放他出良。一为先慈亡
8过,不历三途;次及见存,无诸
9灾障。从良之后,如鱼得水,任
10意沉浮,如鸟出笼,高飞云
11外,宽行南北,大步东西,今葑(对)四
12王设誓,八部灯盟,地陷天倾不
13遗(移),故勒此契。
第2行“南阎众生”:佛家语,南阎即南阎浮提之简称,据《长阿含经》卷18《阎浮提洲品》云,须弥山有四大洲,其南部称南阎浮洲,原本指印度之地,后泛指人间世界。南阎众生即天下众生。
第2—3行“受业不等”:据佛教观念,受业有三类,即苦、乐、舍三受。受业不等,乃所受业的不同。
第3—4行“前因修广,今世以得尊高”:前世由于修行宽广,故今世得以居高位,受尊重。
第4—5行“曩劫债负,今配生居下品”:曩者,往昔之谓。前世由于欠负债务太多,故今世才居于下等人的地位。
第6行“卑流”:卑贱之流,即奴隶、僮仆一类的人。
第8行“不历三途”:据《无量寿经》卷上,三途指地狱、饿鬼、畜生三恶道,是众生造作恶行所遇到的境遇,不历三途,指让已经亡故的父母,不历三恶道之途。
第8—9行“次及见存,无诸灾障”:据《阿毗达摩顺正理论》卷27,诸灾障,指诸种防碍向上修道的灾患,可归为寻、伺、苦、乐、忧、喜、出息、人息等八种,此处是说,对现存的人能免去这些灾障。
第11—12行“今对四王设誓,八部灯盟”:四王,据《长阿含经》卷12,指护世四天王,即东方持国,、南方增长、西方广目、北方多闻四王,常护守佛法。八部,据《法华经》卷2,又作天龙八部,即天、龙、夜叉、乾闼婆、阿修罗、迦楼罗、紧那罗、摩喉罗伽等守护佛法之诸神。灯盟,指对诸神燃灯盟誓。这里是说对四天王及天龙八部发誓,即使天陷地倾也不改变此决定。
二对放僮书的研究
先秦两汉以来,“僮”一直是对奴婢的别称。《礼记》载:“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对此,汉郑康成注曰;“贱者,僮仆之属。”战国末,张良在韩国有“家僮三百人”。《史记·货殖列传》载:“僮手指千。”裴驷集解云:
《汉书音义》曰: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僮仆属于贱类,可以被任意出卖。汉初,季布被通缉时,得濮阳周氏救助,设计“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汉南越国相吕嘉谋反,指斥国后说:“尽持先王宝器人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仆。”西汉神爵三年(前59)资中县的王褒《僮约》,就是一件买“髯奴”的契约。可见,“僮”是一种身份低下、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贱类劳动者,不属于良人。
僮仆奴婢的来源,多为灾荒、贫困和战乱,
东晋太兴四年(321)五月天旱,晋元帝于庚申下诏:
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西晋末年的中原战乱,造成许多中州良人流离失所,以致沦为扬州诸郡的僮客,即奴婢或客户,故才有免其僮客身份以备征役的诏令。梁朝末年的侯景之乱,“其被略为奴婢者”也不少。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八月壬申下诏云:
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或因缘势力,或私行请托,共相通容,不时检校,令良家子息仍为奴婢。今仰精究,不听取赎,有犯加罪。若仍不检还,听其父兄上诉,以掠人论。
《魏书·刑罚志》载延昌三年(514)尚书李平奏称:
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
此事曾被朝廷当作典型案例,引起众议,殊不知民间类似的家贫卖子鬻女的情形还多得很,直到唐五代时也还是如此,敦煌所出S.3877v《丙子年赤心乡百姓阿吴卖儿契》即是一例,现将其契文主要部分摘录于下: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救济,供给衣粮,债负深广。今将腹生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进通。断作时价干湿共三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已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口充家仆。
阿吴卖儿是由于欠负深广,七岁的庆德被卖后,就永世成为了令狐进通家的僮仆。
正因为僮属于奴婢、贱人,所以在本件《放僮书》中才写有“放他出良”的事。放,在此同样具有释放、解放之意,即从贱民、贱类中解放出来,而成为良人,唐代《户令》规定:
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联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
这是对放奴婢为良人一套程序的规定。本件《放僮书》就是供主人用的一种样文,故“长子以下联署”、“经本属申牒除附”的手续都没有,像这一类的放奴婢为良的手书,可通称之为放良书。
敦煌所出的放良书,据沙知先生对英藏、法藏文书的统计,共有7件,名称多不相同,如S.5706为《放良书样文》、S.4374为《从良书样文》、S.6537v-1为《家童再宜放书》、S.5700为《放家童青衣女书样文》、S.0343v-1为《奴放良书样文》,S.
0343v-2《婢放良书样文》;S.6537v-2为《婢放良书样文》。《俄藏敦煌文献》中,除本文重点讨论的《家僮放书》外,还有一件дx.3002《丁已十一月十七日亲情给与放书》,姑将其文转录于下:
本件放书虽未见人名,但从尾书的具体年月日来看,可能属于一件行用中的放良书,沙知先生编《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时,将本件列在放妻书之前,或许就是因它有“丁已”纪年的缘故,不过,在此应当说明的是,本件不是放妻书,而是放良书。本件文字不完整,其第7—9行文字,虽下有缺,据其前后文可以将其缺文补齐:“放出以后,更不许兄弟子侄论理,如有论理者,一任执此放书,将凭官断,恐后无凭,书纸为记。”
这是所有放良书中保证词写得最明确具体的一件,同时也道出了放良书的实际功能和作用。一旦有人论理,可将此放书拿出,呈请官府凭断。
敦煌所出的放良书,从内容看,也各有侧重,尽管文字详略不一,却大体上与俄藏《放僮书》无本质的差别。如果说有所差异的话,则俄藏《放僮书》更彰显出佛教思想方面的影响。
放良书文字表述的内容,以俄藏《放僮书》为例,再参之以英、法所藏放良书,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贵贱不同的原因,都是由于前世修行的结果,如“贵者,前因修广,今世以得尊高。贱者,曩劫债负,今配生居下品”,类似的宿命论说法在其他放良书中也多有反映,如S.0343v《放良书样文》中则为“盖以人生于世,果报不同,贵贱高卑,业缘归异,上以使下,是先世所配”,唯有S.5706《放良书样文》中的追叙较为实在,文中将成为奴婢的背景归之为社会原因:“素本良家,贱非旧族,或桑梓堙没,自鬻供亲;或种落支离,因是为隶。一身沦陷,累叶沉埋。”这一追叙,是在说明奴婢、僮仆的产生是由于贫困和灾难造成的。
第二部分讲放良的理由,在本《家僮放书》中,对此说得比较明确。在这里主人虽然肯定了家僮很卖力,有孝道之心,这可以作为放僮的部分原因,然而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为了使主人家亡去的父母“不历三途”,现存的人免除灾障,所以才放他出良。这种放良,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家僮自身,而是为了主人。S.0343v-1《奴放良书样文》中就直接写为“今者家长病患,厶乙宿缘庆会,过生我家,效力年深,放汝出离”。不过,也有出于同情、体恤之心放奴为良的,如S.4374(从良书样文》中说:“奴某等身为贱隶,久服勤劳,旦起肃恭,夜无安处。吾亦长兴叹息,克念在心,飨告先灵,放从良族。”这是从奴隶自身待遇、劳苦和安危考虑的,出于同情而放奴为良的,从整个放良书看,直接为改变僮奴身份为目的放良者,毕竟是少数。
第三部分是对放良之后奴婢的祝词,是对奴婢被解放后自由身份和自由生活的肯定。
第四部分为主人的保证词。本《家僮放书》中的保证词具有更浓的佛教色彩:“今对四王设誓,八部灯盟,地陷天倾不移,故勒此契。”有的写得比较具体,如S.5700《放家童青衣女书样文》:“故对诸亲,给此凭约,已后子孙男女,更莫惕护,请山河作誓,日月证明,岳坏山移,不许改易。清泰三年厶月日给曹主厶甲放尽一记。”S.4374《从良书样文》则写作:“任从所适,更不该论,后辈子孙,亦无阑惕。官有正法,人从私断,若违此书,任呈官府。”此保证词,与前论的《丁巳放书》一样,都提到了“呈官府”凭断的保证。这一部分都是在保证放良之后永不违约,而且子孙男女也应该遵守放良书的约定。
除了以上四部分外,完整的放良书文字还应有第五部分,即主人的签名画押及子弟、亲邻等人的签署,这在俄藏《家僮放书》样文中未有,但是在S.4374《从良书样文》后面则有“年月日郎父×××”、“兄弟×××”、“子孙×××”,再后面还列有“亲保”、“亲见”、“村邻”、“长老”、“官人”、“官人”等,后面的这些人物,都应视作到场的证明人。由于放良书是作为奴婢放良后身份证明的契约文书,所以这些人的到场及其签名押署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放良文书有效性的程度,放良书的写定,只是放奴婢为良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然后还要“经本属申牒除附”,即由户籍所在的基层行牒向官府申报,由官府认可后,除去奴籍,附人良人编户,在整个放奴过程中,书写放良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
敦煌放良书样文的普遍,是唐五代及宋初社会放良的一种普遍需要。因为唐五代以来,官府严格禁止压良为贱,奴婢买卖一定要经官府勘检、立市券方始有效。总的说,唐代以来,官府是多方限制奴婢制发展的,对奴婢的放良,官府不仅支持,而且以十分认真严肃的态度加以对待,规定放良必须由家长主人手书、长子以下联署才能成立,实际就是签订一份有主人及家族成员押署保证的奴婢解放文契。如果形式上已给放书而实际上仍压良为贱者,官府则要对其问罪动刑的,《唐律》明文规定: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若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放书措施的贯彻执行,由此可见唐政府对放书的严肃认真。敦煌的大批家僮放书、放良书就是在这种时代潮流背景下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