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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台十六国墓券的再释读

2009-04-16刘卫鹏

敦煌研究 2009年1期

刘卫鹏

内容摘要:甘肃高台骆驼城十六国墓葬中出土的四件墓券,文字完整,内容丰富,对研究十六国时期西北地区的丧葬习俗和民间信仰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对四件买地券进行了校释和标点,对其中错误进行订正,补释了一些缺文,并对券文中一些内容作了解释。

关键词:高台骆驼城;十六国;墓券;校释

中图分类号:K8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1-0047-06

1998至2001年,甘肃高台县骆驼城遗址周围的墓葬中发现了一些十六国时期的木质买地券,《考古与文物》2008年第工期刊登了由赵雪野和赵万钧合写的《甘肃高台魏晋墓墓券及所涉及的神衹和卜宅图》一文,其中公布了4件木牍墓券的资料,并对墓券文字作了释读和考证。笔者经过仔细核对照片和释文,发现释文中有一些明显的误释,现将墓券重新释读、标点,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孙阿惠墓券释文

建兴廿四年三月癸亥朔廿三日乙1酉,直执,凉州建康表是县显平亭部2前玉门三(六)3领拔(捉)4/周振妻孙阿惠得用今岁月道通葬埋太父母以次5入蒿里,三九入太一下,从玄入白6葬/,后世子孙法出二千石,宗人室家共斋7,送死人周振阿惠金银钱财、五谷粮/食、荔子、黃远、牛羊、车马、猪狗、鸡雏、楼舍8、帷帐、梧枵9、盘案、彩10帛、脂粉,诸入/冢什物皆于方市买卖,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上至仓11天,下至黄泉,不令左右仞12/名,时旁人: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沽侩各半,如律令。

1原释文作“人(壬)”,应为“乙”。

2原释文“亭”后少一“部”字。“亭”指秦、汉时乡以下、里以上的行政机构。《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亭部当指亭所在的治所。

3原释文作“壬闰”,应为“玉门三”。照片三个字比较清晰,决非两个字。其中的“三”极像“王”字,放大观察,乃由原来书写后墨汁渗流所致。玉门县,“本汉旧县,属酒泉郡。汉罢玉门关屯戍,徙其人于此,因以名县,后魏孝明帝改为玉门郡,周武帝人会川县,隋开皇十年(590)复改为玉门县。皇朝因之”。《晋书·地理志》记载凉州酒泉郡统县九,其中有“表氏”、“玉门”县。按券文,十六国时期当沿袭晋制,玉门县或仍属酒泉郡。

4原释文作“领拔”,李并成先生释为“副领把”,不知何意,“拔”可能为“捉”,即“守捉”,唐代军队戍守之地,较大者称军,小者称守捉,其下则有城有镇。《新唐书·兵志》:“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日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又开元五年(717),河西节度所统辖的新泉军“被废为守捉”。按“守捉”为唐代军制,十六国时期是否有“守捉”还是疑问,如此说能够成立,则“守捉”的设置在十六国就已经有了。“领捉”即是掌管捉一级的军事首领。券文中周振曾任玉门县的“三领拔(捉)”,即掌管三个“捉”的军事长官,说明当时的“捉”要较唐代的小。

5原释文作“后”,应为“次”,“以次”作“以下”解,

6原释文空缺,当为“白”字。玄者,黑也,代表北方;白,代表西方。“从玄人白葬”,可能指一种葬法,由北面进入,葬于西面。

7原释文作“丧”,应为“斋”,即共同准备斋饭。

8原释文作“舌”,应为“舍”。

9原释文作“杯口”,应为“栖杇”。“栖”同“杯”。“朽”,泥工涂抹墙壁的工具。《说文》:“朽,所以涂也,秦谓之枵,关东谓之槾。”《尔雅·释宫》:“镘谓之杇。”郭璞注:“泥镘。”郝懿行疏:“释文引李巡云‘泥镘一名杇,涂工之作具是也。”

10原释文作“丝”,应为“彩”。

11原释文作“苍”,应为“仓”,当时以“仓”代“苍”。

12“仞”通“认”,辨认,承认。《列子·天瑞》:“天地万物不相离也,仞而有之,皆惑也。”杨伯峻集释:“仞即认。”“不令左右仞名”就是不让左右的人知道名字而冒领,新疆吐鲁番哈拉和卓M96随葬的北凉龙兴年间的衣物疏中也有类似的语词,“龙兴□年□□日,宋津故妻翟氏□随身所有衣物,人不得认名,认名须桃券华生,段鸡子雏□镇……”

券文中记载了为死者送葬用的各类物品,实际上是模仿死者生前的居住生活环境,让死者在地下可以享受到生前使用的一切,这是流传已久的“视死如生”观念的一个具体表现。不过,让人感到新奇的是,用于丧葬的一切物品似乎都可以在方市中买到,反映出当时丧葬用品已经十分商品化。当然,这其中许多物品只是模型器和象征物,只有少数为实用器。其中的“荔子”在以往的墓券和镇墓文中很少发现。敦煌新店台十六国墓87M165:18镇墓文曰:“赵诩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黑豆、荔子、铅人,用当重复生人。青乌子敢言北臣(辰)诏令:史(使)今死者以受其罚,不加满。移殃转咎,远于他乡。生者以天为界,死者以地为界。各如律令。”对于其中的荔子,作者认为北方不产荔枝,怀疑“荔子”乃“梨子”之同音误写。

“黄远”在镇墓文和地券中还是第一次发现,黄远又名射干,多年生草本,叶剑形,排成两行,夏季开花,花被橘红色,根可入药。《广雅·释草》:“鸢尾、乌躉,射干也。”司马相如《上林赋》云:“揭车衡兰,稾本射干。”李善注引司马彪曰:“射干,香草也,”一说木名。《荀子·劝学》:“西方有木焉,名曰射干,茎长四寸,生于高山之上,而临百仞之渊。”《太平御览》卷992引《吴氏本草》曰:“射干一名黄远。”《本草经》曰:“射干一名乌扇,一名乌蒲,味苦,平,生川谷,治欬逆上气、喉痹咽痛、不得消息,散结气、腹中邪逆、食饮大热。”

“三九人太一下”中的“三九”可能指二十七日,因为孙阿惠是二十三日下葬,到二十七日就可以归“太一”天神管辖。太一,指天神。《晋书·天文志上》:“太一星在天一南,相近,亦天帝神也,主使十六神,知风雨水旱、兵革饥馑、疾疫灾害所在之国也,”至迟在战国时期,太一就从天上的一颗星宿演变成了天神。《淮南子·本经训》注:“太一者,天之刑神也。”《汉书·郊祀志》:“天神最贵者太一,太一佐曰五帝。”汉武帝定郊祀之事,“祠太一于甘泉寰丘,取象天形,就阳位也”。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有帛画,画面中央有一神,手执武器,头戴山形冠,头侧书“大(太)一将行□□□……神从之以……”字样,有学者称其为“太一避兵图”,其作用同户县曹氏镇墓瓶中的“太一锋”

相似,有避兵之用。

二耿少平、孙阿昭墓券释文

耿氏男祥字少平,年廿,命在金/。孙氏女祥字阿玿,年十五,命在土/。谨案黄帝司马季主九天图太史历记言,得用/今年十二月廿三日,月吉日良,星得岁对,宿得天仓,五男四/女九子法,冢前交车,作仓作芦,穆″雍″‘,尔家合同,雍″/穆″,困家受福,便利姑妐姊妹,共上仓天,共作衣裳,共作/旃被,共作食饮,共上车,共卧,共起,共向冢,共向宅,共取新”,共取水,共/产儿子,儿大共使,千秋万岁不得犯害家人,生死异路,各有城郭/;生人前行,死人却略;生人上台,死人深藏埋;生人富贵,死人曰/远。自今相配合,千秋万岁之后不得还反。时共和合/。赤松子、如地下二千石、雷电君共三画,青乌子共知要。急″如律令。

1原释文作“昭”,应为“玿”。

2原释文作“比”,应为“鄙”,即“图”。

3原释文作“辰”,应为“良”。“月吉日良”表示时日好。汉代人们对下葬的时日比较讲究,一般要挑选良辰吉日葬埋。《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色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吉日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吉良,不合此历,转为凶恶。

4原释文作“舍”,应为“仓”。

5原释文作“庐”,应为“芦”,指芦苇。在此可能通“庐”。

6原释文以字代替“″”,应保留原貌。下同。

7原券文少一字,据上下文,应为“尔”。

8原释文作“公”,应为“妐”,指丈夫的父亲。《尔雅·释亲》:“蚣,关中呼夫之父曰妐。”《吕氏春秋·遇合》:“姑蚣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又指丈夫之兄或姊。

9原释文作“毡”,应为“旃”,“旃”通“毡”。

10原释文作“薪”,应为“新”,“新”、“薪”通假。

11原释文作“步”,应为“略”,为“路”的借字或别字。

12原释文作“歹”,应为“反”。“反”同“返”,返回之意。

13“和合”指合葬。洛阳李屯元嘉二年(152)朱书陶瓶有“许苏阿铜□□刑宪女□合会”、“从合日始”,河北望都汉墓M2出土的砖券上有“今日合墓”之词,皆指合葬。

14“要”同“约”,即会计之簿书。《周礼·夏官·大司马》:“大役与虑,事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赏诛。”郑玄注:“要者,簿书也。”这里指券书。

司马季主,汉代卜筮者,精通易经,曾与贾谊、宋忠谈道。《史记·日者列传》:“司马季主者,楚人也。卜于长安东市。”褚先生曰:“夫司马季主者,楚贤大夫,游学长安,通易经,术黄帝、老子,博闻远见。”后用以指代卜筮者,晋张协《杂诗》之四:“岁暮怀百忧,将从季主卜。”

太史,西周、春秋时太史掌记载史事、编写史书、起草文书,兼管国家典籍和天文历法等。秦、汉曰太史令,汉属太常,掌天时星历。魏晋以后,修史之职归著作郎,太史专掌历法。所以券文中言太史历,“太史主灭咎”。

天仓,星名。西方七宿中的娄宿。《史记·天官书》:“胃为天仓。”张守节正义:“胃三星……胃主仓廪,五谷之府也。”《晋书·天文志上》:“天仓六星在娄南,仓谷所藏也。”武昌莲溪寺东吴墓出土有彭卢买地铅券,文曰:“丹阳石城都(乡)□□校尉彭卢年五十九,寄居沙羡县(界)物故,今岁吉良,宿得天食,可以建口,造作无坊。”张传玺先生认为“天食”为“禀受于自然”。经过核对原券,并结合耿少平、孙阿玿墓券释文,彭卢买地铅券中的“天食”当为“天仓”,“仓”、“食”二字形近。四川汉墓曾出土有“天仓画像砖”,右下有一重檐歇山顶的仓房,仓房上有一只大鸟,仓的左面为一佩剑捧物的仓吏。仓屋左侧屋面下刻有“口食天仓”四字,经释读为“尽食天仓”。意谓葬人墓中之人,皆得升天成仙食天仓之物。《太平经》云:“天有倡乐乐诸神,神亦听之,善者有赏,音曲不通亦见治,各自有师,不可无本末,不成,皆食天仓,衣司农,寒温易服,亦阳尊阴卑,粗细靡物金银彩帛珠玉之宝,各令平均,无有横赐。

从券文内容来看,死者为一对青年男女,而且两人是冥婚。券文的大意为,根据他们命属,按照司马季主所作的九天图,对照太史历上的记言,挑选吉月良日下葬。这样,他们家就会和睦有福,雍雍穆穆。耿少平、孙阿玿两人在地下共同劳作、生活,他们俩还能够生育儿子,儿子大了还能够使唤。地下和地上是一样的,你们两个就不要回来犯害家人,因为生死异路,各有城郭,不能来往。今天将你们共同合葬,赤松子、地下二千石、雷电君三者共同画押,青乌子是合约的见证者。

三高俟墓券释文

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建康郡表是县都乡杨下里高俟/物故,葬归蒿里,四维下封,不得禁止。生人有城,死人郭,囹有仟/陌道路将军登往迎送,敢有固遮,收付河伯。丹书铁/券,死人无怨。急″如律令。

1“物故”指死亡。《荀子·君道》:“人主不能不有游观安燕之时,则不能不有疾病物故之变焉。”《汉书·苏武传》:“前以降及物故,凡随武还者九人。”颜师古注:“物故谓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

2“死人郭”应为“死人有郭”,原墓券漏写一“有”字。

3原释文缺一字,据上下文推测为“今”字。

4原释文作“收望”,应为“登往”。登,登时、立刻。《孔雀东南飞》中有“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一句;南朝宋顺帝升明元年(477),有人告散骑常侍杜幼文、游击将军孙超之等人谋反,“帝登帅卫士,自掩三家,悉诛之”。胡三省注:“登,登时也;登时,犹言即时也。”“登往”即立即赶往。

四“高零□”买地券

正面:敬告皇天后土、天龙地使、丘丞墓伯,凉故凉州建康郡表是县都乡杨下里大女高零□男/□□□正月廿六日葬,从岁月利道,随太父后死者属太山,生者属长安。功曹传送,长所为犯此处,□□永已,金钱买宅、黄远、荔子,葬日吉良,奉顺地理,黄帝、风后、玉衡□/送持,良辰下入蒿市,送以奴婢、车马给使,牛羊、鸡犬、书帛、衣履冢中百物,贵买于市,死入太山/死乡矣,黑帝用事,玄武除央;黄泉九重,鬼神大乡,移殃去咎。万事相报,有时葬朔律历□/章,往入五墓,神灵所依,青龙入策,白虎入箕;生死道别,五行兴运;太阴之应,玄武持/

背面:□;□□青龙入策,白虎入箕。生死道别,□□无违;太阴之应,玄武除殃。/大豆入留(田),朱雀入楼;三神封晁,无复相妨,不得愁迫(?)有所(非)怨,死下转大乡,入地黄泉/,始转葬归旧里,下见先人,□□□埋葬,道请不得禁,尔无责父母,无祸妻/子。今日敬钱诸口永已,生人富贵,死葬绝冢地,左右各有斋截。

若有前名□券□□/□知状: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媒人:赤松子/。

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奏。

1原释文作“天赫地赫”,不确,况语意不通。经仔细辨认,为“天龙地使”。汉时人认为龙为天使,《论衡·龙虚篇》:“夫天之取龙何意邪?如以龙神为天使,犹贤臣为君使也,反报有时,无为取也。”又“天龙”为房宿第三星之名。《星经》卷上:“三名天龙,四名天马。”

2原释文缺“建康郡表是县”6字。

3原释文作“乡”,应为“女”。

4原释文作“勇”,应为“男”。

5原释文作“本”,应为“太”。

6原释文作“□复”,应为“后”。

7原释文作“居”,应为“为”。

8原释文作“尘”,应为“处”。

9原释文作“太□山”,应为“太山”,中间无字。

10原释文作“永绝”,应为“死乡”。

11原释文作“泱乎”,应为“央”,通“殃”。“乎”字多余。

12原释文作“□泱”,应为“移殃”。

13原释文作“玄都”,应为“去咎”。

14原释文作“随”,似为“报”。

15原释文作“无”,应为“葬”。

16原释文作“络”,应为“往”。

17原释文正面释文到此为止,“灵所依。青龙人策,白虎入箕;生死道别,五行兴运;太阴之应,玄武持”26字缺失。

18原释文作“灵所依”,照片模糊,无法辨认。

19原释文作“参”,对照上文和残留笔画,应为“策”。《晋书·天文志上》:“(王良)前一星曰策星,王良之御策也,主天子之仆,在王良旁。若移在马后,是谓策马,则车骑满野。”

20原释文作“五行兴运”,应为“□□无违”。

21原释文作“蒿”,应为“应”。

22原释文作“持□”,似为“除殃”。

23原释文作“太玄”,应为“大豆”。

24原释文作“角”,应为“留”,或指“田”,

25原释文作“□界”,应为“封晁”。“晁”通“兆”,指茔域。

26原释文未释出,当为“愁迫(?)”。

27原释文未释出,当为“(非)怨”。

28原释文漏释,应为“下转大乡”,今补。

29原释文作“□”,误,“地”与“黄”中间无字。

30原释文作“于始”,应为“始转”。

31原释文作“蒿”,应为“旧”。

32原释文作“奉□祠□”,应为“□□□埋葬”。

33原释文作“止”,应为“尔”。

34原释文作“安错”,应为“敬钱”。

太阴,指北方或北极。《淮南子·道应训》:“卢敖游乎北海,经乎太阴,人乎玄阙,至于蒙毂之上。”高诱注:“太阴,北方也。”《汉书·司马相如传下》:“邪绝少阳而登太阴兮,与真人乎相求。”颜师古注引张揖云:“太阴,北极。”后来借指北方之神,或代表地下幽暗之所。《云笈七签》卷62:“将父母遗体,埋于太阴,骨腐于蝼蚁,岂不痛哉!”太阴又是太岁的别名。《淮南子·天文训》:“太阴在寅,岁名摄提格,其雄为岁星。”又“天神之贵者,莫贵于青龙,或曰天一,或日太阴,太阴所居,不可背而可向。”

风后,相传为黄帝大臣之一。《史记·五帝本纪》:“[黄帝]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裴驷集解引郑玄曰:“风后,黄帝三公也。”张守节正义:“四人皆帝臣也。”《云笈七签》卷100:“[黄帝]得风后于海隅,得力牧于大泽,即举风后以理民,初为侍中,后登为相。”

玉衡,北斗七星中的第五星。《晋书·天文志上》:“魁第一星曰天枢,二日琁,三日玑,四日权,五日玉衡,六日开阳,七日摇光。”《宋书·符瑞志下》:“玉衡从体,瑶光得正。”又泛指北斗。扬雄《长杨赋》曰:“是以玉衡正而太阶平也。”李善注引韦昭曰:“玉衡,北斗也。”

白虎人箕:箕星位于天之东方,属青龙座的组成部分,主风,象口舌。《史记·天官书》:“箕为敖客。日口舌。”正义:“箕主八风,亦后妃之府也。移徙入河,国人相食;金、火入守,天下乱;月宿其野,为风起。”索隐:“诗纬云‘箕为天口,主出气。是箕有舌,象谗言”,《汉书·天文志》:“箕为敖客,后妃之府,曰口舌。”东汉时期箕星和西王母相配,人格化的箕星成为阳的象征。“白虎人箕”当指由阴转阳,表示阴阳转换。同下文中的“五行兴运”意义上是连贯和呼应的。

大豆入留(田)朱雀人楼:大豆本是从田地里生长出来的,现在重新回到田地里去;朱雀的巢穴在楼舍中,现在飞回自己的巢窟中去。死者的家属于地下,现在回到地下去。反映了汉晋时期流行的生死异处、不相往来的生死观念。

三神封晁(兆):其中的“三神”当指耿少平墓券中提到的赤松子、地下二千石、雷电君,三神护封茔域,生死不得往来。

券文中提到“随太父后死者属太山”,又云“死转葬归旧里;下见先人”,表明了当时死后一般是要归葬旧茔,埋人家族坟茔中,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北地区的甘肃敦煌、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和雅尔湖等地流行用砾石堆砌的方形坟院式茔域,坟院内墓葬或左或右呈斜行排列,或呈横行排列。敦煌发现的前凉张氏坟院中由西北向东南安排五座墓葬,位于东南角的升平十三年(369)张弘妻氾心容墓可能是其中时代最晚的。

这四方墓券中多记载有建康郡和表是县。建康郡早在前凉张茂时(320—324)即已设置。晋穆帝永和十年(354),张祚自称凉王,封子张庭坚为建康侯,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建康郡,“盖张氏所置,张茂分属凉州”。据《晋书·地理志》,张骏分武威、张掖、酒泉、建康等十一郡为凉州。《魏书·张骏传》亦载,张骏分境内诸州置凉、河、沙三州,其中凉州辖建康郡。骆驼城应为前凉至北周的建康郡城。表是县,西汉始置,属酒泉郡。东汉、西晋改称“表氏”,前凉时又名“表是”,北朝时复称“表氏”。根据骆驼城遗址周围发现的这几方墓券,可知该县城址应为今骆驼城,建康郡与表是(表氏)县同治一城。表是(表氏)县亦为建康郡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