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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影响

2009-04-14熊德米

电影文学 2009年24期
关键词:狄仁杰

[摘要]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大众逐渐喜爱并接受一种大众的、通俗的、民族的文学形式——法制文学。《狄仁杰》系列剧在中国的热播反映法制文学在中国的发展逐步趋于多元化、大众化、生活化。我们在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的同时,也应该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学,让人民大众在欣赏文学作品的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制教育。

[关键词]《狄仁杰》;公案小说;侦探小说;法制文学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关于狄仁杰的电视剧就热播荧屏,央视最新版《狄仁杰》系列片再次风靡荧屏。2004年暑期《神探狄仁杰I》在CCTV一8播出,平均收视率2.26%,单集最高收视率达3.05%,位居同时段收视第三位。《神探狄仁杰Ⅱ》于2006年底在CCTV一8推出,全剧平均收视率3.66%,单集最高收视率5.03%,市场占有率冲至8.4%,在同时段收视排名中稳居第一位,一举夺得2006年CCTV一8收视冠军。2008年3月中旬《神探狄仁杰Ⅲ》在CCTV一8推出,著名演员梁冠华、吕中在剧中分别扮演狄仁杰、武则天,该剧由《使团惊魂》《蜜蜂记》《滴血雄鹰》三部分组成,此三故事既相互独立,又息息相关,充满惊险悬念。该剧刻画了比西方福尔摩斯早一千年的唐代名相狄仁杰的形象。关键之时,他巧用逻辑推理进行断案,总能一语道破玄机,娓娓道出令人始料未及的事件缘由,颇具东方福尔摩斯的味道。太原市是狄仁杰的故乡,太原电视台等制作单位以史实为基础创作的《神探狄仁杰Ⅰ、Ⅱ、Ⅲ》系列连续剧,以其独特的人文背景,影射出那个时代的社会历史风貌,富有传奇色彩,引人入胜。

二、法制文学的发展及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法制已经以多样化的形式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其中,颇受群众欢迎的一种形式就是近年来有着强劲发展势头的法制文学。法制文学是以人类的法制生活为描写对象,通过形象化的手法反映社会生活、弘扬法制精神的一种文学形式,它也是文学和法学共同视域中的文学族类,也可称为涉外法学。文学与法制相嫁接,相得益彰。一方面,由于法制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使文学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内容;另一方面,用文学的形式来宣传法制,使法制更加形象化。法制文学种类丰富,包括法制诗歌、法制散文、法制小说、法制剧本等。法制剧本是指用高度个性化的人物语言和高度紧凑集中的情节结构来着重反映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是为电影、电视、广播、舞台演出提供蓝本的一种文学体裁。法制剧本具体又可分为电影剧本、电视剧本、广播剧本、戏剧剧本等。《狄仁杰》系列剧就是典型的以公案小说为题材改编的电视剧本,其情节范式可概括为如下的线性模式:案由——告状——诉讼——侦查——判案——尾声。

中国的法制文学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萌芽,经过两汉至唐宋的发展,中国法制文学在元代趋于成熟,直至明清末逐渐被侦探小说所替代。中国公案小说塑造的主人公,一般是断案型清官形象。他们品德清正廉洁,办案严肃认真,为百姓申大冤,替天下除恶暴,平反冤狱、拨乱反正,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正面形象。明清年间,案例已经引起了文学家的兴趣,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中就写了武松破案追杀西门庆、宋江杀阎婆惜的几个案例;另有《聊斋志异》中的《胭脂》《石清虚》等篇。也有公案情节。公案小说经“五四”等近代文化、思想革命后演变为以程小青、孙了红等为代表创作的中国近代侦探小说。侦探小说是通俗文学中最受欢迎的体裁之一,主要写具有惊人推理、判断智力的人物。根据一系列的线索,解破犯罪(多是凶杀)的疑案。它的结构、情节、人物、甚至环境都有一定的格局和程式。由于传统侦探小说中的破案大多采取推理方式,所以也有人称它为推理小说。最突出的例子是清末小说家刘鄂在《老残游记》中通过三家冤案刻画了酷吏草菅人命,作者借书中白子寿之口请出老残,说:“这种奇案,它岂是寻常人能办的事?不得不请教你这个福尔摩斯呢!”可见,神探福尔摩斯已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世纪末,欧美文学开始影响中国文学的发展,文学家兼翻译家林琴南翻译了《茶花女》《伊索寓言》《鲁滨逊飘流记》与狄更斯、列夫·托尔斯泰等欧美大文豪的作品,同时以《恨绮愁罗记》为题翻译了柯南道尔的作品。林琴南尽管不识外文,但由他人亲口译给他听,然后他用文言文记录下来,他一共翻译了170余种欧美小说,成为中国最早的西方小说翻译家。林琴南先生的译作,打开了中国人的思路。小说家程小青在辛亥革命前后,也开始注重翻译工作,他于1915年翻译了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很快引起读者的广泛兴趣。1917年,程小青又创办了《侦探世界》杂志,并开始刊登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探小说。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程小青的侦探小说十分畅销。于是。写侦探小说成为当时通俗文学的一股潮流。周作人以“碧罗”之笔名译过爱伦·坡的侦探短篇,周桂笙、陈冷血也译过侦探小说。大量的外国文学作品通过翻译传人中国,掀起了继近代自然科学翻译、社会科学翻译之后的文学翻译热潮。在这次文学翻译的高峰期,对西方侦探小说的翻译如雨后春笋,迅速在旧中国文坛上形成繁荣之势。当时对西方侦探小说翻译数量之多,读者面之广,持续时间之久,对社会影响之大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而几乎同一时期译介的其他体裁的小说(如翻译政治小说、翻译科学小说、翻译哲理小说、翻译言情小说等)无论在数量上和影响上都难以与之媲美。

中国法制文学的发展历史,见证了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进程。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接受了前苏联文艺思想,认为侦探小说是资产阶级思想的产物,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犯罪问题,用简单化的方式,禁止出版30年代的侦探小说。在当时的形势之下,外国的侦探小说也被列为禁止出版之列。60年代前后,中国的文艺政策有所改变,柯南道尔的侦探小说译本相继出版,如《四签名》《巴斯克维尔的猎犬》出版后引起轰动,同时又翻译了前苏联的反特小说《冒名顶替》等作品。在这种形势之下,中国文坛也出现了一些反特小说和反特影片,如《国庆十点钟》(又名《双铃马蹄表》《徐秋影案件》《第四者》。《黑眼圈的女人》《斩断魔爪》《羊城暗哨》《秘密图纸》等反特题材的作品。虽然这类题材大同小异,都是以侦察员破获敌特案件为背景,其中凶手都是美蒋情报机构派遣的特务或是隐藏得很深的阶级异己分子,但毕竟开创了新中国侦探小说的新天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加快,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法制文学也随着“砸烂公检法”被彻底摧毁。“砸烂公检法”,是对中国法制的彻底摧毁,也是那段历史的真实写照。那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大灾难,使中国文坛再次感受寂寞,不仅柯南道尔的作品被视为“毒草”,而且反特小说也被追停止出版。在十年中,中国文坛除了出版《艳阳天》《金光

大道》等少数几部作品外,就是“革命样板戏”的一统天下,但与此同时,《福尔摩斯探案》仍在悄悄地传阅着。“文革”结束后,一批反映“文革”的作品迅速出现,《带手铐的旅客》《法庭内外》《第十个弹孔》等电影文学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70年代末,中国文坛吹进了一股春风。国家的新面貌与文艺政策的调整使文艺园地重新开始欣欣向荣。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一股新的文艺浪潮强烈冲击着文坛。海岩的小说《便衣警察》将警察放到宏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加以表现,有效地凸显了思想性、时代性,所以它一经问世,便引起了文学界的高度重视。小说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后,改编为电视连续剧,在全国家喻户晓,其主题歌也更是脍炙人口。80年代至90年代,中国文坛出现了大量冠以“法制文学”的侦探小说,这类小说除了刊登在《啄木鸟》《法制文学选刊》等大中型文学丛刊上,还由群众出版社出书。90年代后的法制文学,主要是反腐文学和官场小说,形成新的亮点,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针砭时弊,热情讴歌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深刻反映了时代演进的曲折历程。在影视方面,尤其是一些小说被拍摄成影视剧后在全国热播,引起广大观众的强烈共鸣。如张平的《抉择》

《天网》,陆天明的《苍天在上》《大雪无痕》,周梅森的《国家公诉》,朱恩涛的《公安局长》等。都极具代表性。《福尔摩斯探案》《尼罗河上的惨案》《东方快车谋杀案》《阳光下的罪恶》《人证》《追捕》《神探亨特》等片的推出,也大大激发了广大读者对侦探小说的兴趣。中国电影电视剧本的迅猛发展,也反映出当代中国法制文学新的成就。从“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从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的颁布到现在新宪法的第四次修订,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经历了三十载春秋。回溯这30年的发展历程,法制文学始终与时代紧密相连,它以独特的题材内涵与曲折的情节吸引了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审美情趣的读者,是一种大众的、通俗的、民族的文学形式。

回顾法制文学的发展史,法制文学对法制观念的宣传功不可没。相对于一般文学形式来说,法制文学不仅拥有众多的读者,而且层次也较广泛,因为它取材于涉及法律和社会领域的现实生活,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法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规范化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大众文化的兴起,文学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的精神养料,而法制文学作品呈现出情节紧张曲折、节奏快、动作性强、悬念迭起及最终释疑的特点,这些都恰恰迎合了广大读者的需求,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广泛普及奠定了基础。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法制文学是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人民群众、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例如。在建国初期的政治斗争中,它就鼓舞了无数的热血青年投身到保卫和建设祖国的洪流中去。《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学作品更是通过生动、亲切的人物形象地宣传新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把解放初期的广大农村妇女从封建制度的枷锁中解脱出来,使她们获得婚姻自由。法制文学作品的创作不是追求编造离奇的故事,而是通过涉及法律的一系列事件来体现扬善惩恶的社会宗旨,在揭露社会阴暗、邪恶、丑陋的同时更激发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与追求。

回顾法制文学的发展史,法制文学在进行道德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道德教育远比法律条文本身更具有宽广和形象的普法意义。好的法制文学作品本身就净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升华人的精神。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品德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即通过小说、诗歌、戏剧、音乐、舞蹈、绘画、电影、电视等优秀的文艺作品教育人、鼓舞人、塑造人,讴歌那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的人。就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而言,良好的道德素质有助于人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刻地把握法律所蕴涵的伦理价值,更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制文学由于所涉及领域的独特性,它同时也包含了道德范畴的内容。因此,它所抨击的人物形象和行为既为法律所否定,也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鞭笞;它所赞美的人物形象和行为准则既为法律所肯定,也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推崇。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受各种主客观消极因素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一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仍然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现实。怎样使法律知识进一步平民化、大众化,如何让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目前看来,依然任重而道远。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制宣传工作与文学创作的关系,更加重视法制文学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将法制宣传与文学创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结语

从法制文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影响来看,法制文学对促进法制教育及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我们在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的同时,也应该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学,让人民大众在欣赏文学作品的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熊德米(1958—),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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