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2009-04-09李欣
李 欣
Q 小军两岁时,我与妻子收养了他,并将他抚育成人。小军27岁时,因家庭琐事与我们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去年我妻子病故,我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我多次要求小军给予经济帮助,小军都予以拒绝。他说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他没有义务对我进行赡养。请问,我能否要求小军给付生活费?
A[分析与解答]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又进行了特殊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法律上把这种义务称之为“后赡养义务”。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并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当然,养子女承担后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首先,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第二,养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三,养子女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但不包括精神赡养。
在你的案例中,20多年来,你们对小军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抚养事实客观存在;你妻子病逝,你也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已经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小军要求支付生活费。小军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赡养义务理论,养子女支付生活费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不宜提过高的生活要求;可能性,即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以不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会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本意
(责任编辑/李彦)
E-mail:liyan84221@163.comTel:(010)51026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