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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祖父母对孩子有探望权吗

2009-04-09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09年2期
关键词:祖父母行使孙子

李 欣

李欣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祖父母对孩子有探望权吗

Q我儿子和媳妇李珍一年前离婚,当时约定孙子由李珍抚养,儿子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我和老伴思孙心切,经常到李珍处看望孙子。后来李珍再婚,不准我们再去探望,我们见孙子一面很困难。为此,我和老伴非常痛苦,准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们有权定期看望孙子。请问,我们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

A[分析与解答]

你们的问题涉及法律中关于探望权及行使探望权主体的规定。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等亲属的探望权,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做扩大规定,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并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当然,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探望孩子是人之常情。如果孩子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原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有异议,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坚持要探望,那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在你们的案例中,李珍再婚,不同意你们探望孙子,因为法律没有赋予祖父母探望权,所以即使你们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针对你们的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亲朋好友与孩子的妈妈沟通,消除隔阂,让她体谅到你们思念孙子的心情,使你们能与孙子经常相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你们的儿子到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然后在儿子行使探望权时,你和老伴与他一起探望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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