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鲜活性探究
2009-04-09蒋兰香
蒋兰香
【摘要】法律课堂只有保持鲜活才能吸引学生,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要保持法律课堂的鲜活性,法律教师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功底,课堂教学过程中必须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必须因生制宜。
【关键词】法律课堂鲜活性法律功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2-0015-03
法学是一门既抽象又具体、既呆板又鲜活、既枯燥又生动的学科。相同的法律课程由于教授者素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选择不同,引发的教学效果可能迥然有异。如果讲授者本身法律素养很高,教学方法妥当,教学内容筛选恰当,法律课堂会充满魅力:讲者津津有味,听者声声入耳,法律知识的传授相对比较容易。反之则会枯燥乏味,令人生厌。因此,法学教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如何保持其“鲜”与“活”就是一门教学艺术。法律课堂鲜活性是指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引人入胜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学到精深的法律知识,保持课堂活跃气氛,开启学生法律思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互动,教学相长。法律教师应当将保持课堂鲜活性作为自己课堂教学活动的追求目标。
一、课堂鲜活的前提:法律教师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功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法律教师也不例外。在古人看来,教师都应当满腹经纶,学富五车。现代人把教育作为一种职业,这种职业人的素质虽然参差不齐,但社会对教育水平、教师素质的期望值非常高。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教师社会地位不高、收入囊中羞涩,待遇低下,因此进入教师群体的人的综合素质有些确实不敢恭维。但整体来说,高校教师的综合素质应是社会各色人群中素质最高的群体之一。大学老师基本具备硕士、博士学位,大学中举止优雅、谈吐得体、知识渊博、令人尊敬的老师也比比皆是。法律是一门实务性较强的专业,法律教师的素质更不能降低,大学法学教师丰富的法律素养包括厚实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务技能是不可或缺的。此外,法律教师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者,除了拥有高深的法律素质外,深厚的人文功底也必不可少。笔者认为,法学教师要使自己的法学课堂充满魅力,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扎实的历史知识底蕴。某种意义上说,历史的演变就是法律制度史的演变,一个不懂得历史的人自然也不可能深切地理解法律的变化,在法律课堂的讲授中就会暴露对某一制度史的无知,因此,法律教师最起码的素养就是历史底蕴。第二,本学科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本课程系统的法律涵养,这是作为法律教师最基本的素质。如果一个法学教师从法律本科毕业,且拥有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话,这一条件应当基本能够满足。第三,雄辩的口才。教师要传道给学生,如果仅仅满腹经纶但语言表达不出来,则变成“茶壶里煮饺子,有货倒不出”,学生上课则了无生趣,学习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从老师那里直接获取的知识量自然有限,教师课堂的魅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法学教师雄辩的口才是保持课堂鲜活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第四,丰富的实践知识。法律是操作性极强的专业,在美国,法学与医学一样讲究技巧,因而同样具有临床性。在我国,理论联系实际是任何法律课堂讲授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法律教师如果能在课堂上运用驾轻就熟的实务经验、信手拈来的案例进行讲授,学生会全神贯注听课,达到非常好的教学效果。第五,清晰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是一个系统,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同一法律部门内部都存在协调、衔接的问题。法律讲授者应当游刃有余地驾驭自己所讲知识,合理解释立法意图,找出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对条文之间的矛盾、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这些都需要法学教师具有清晰缜密的逻辑思维,否则无法正确解答学生对法律的怀疑。第六,比较规范的法言法语。法律是一种规范,涉及到许多专业用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教师既然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自然应当率先使用规范用语,当学生的楷模。第七,较好的文采。法律也是一门艺术,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如果文采飞扬,充分展示法律文化和法学理论的魅力,对学生来说是一种莫大的享受,这种课堂的吸引力自不多言。
二、课堂鲜活的技巧: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学科可能有相同的教学方法,也可能有不同的教学方法。总体而言,法律课堂不管教学者采用何种教学方式,“鲜活性”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相对于古代棍棒式教学把学习者单纯定位为被动接受者,现代教学更加注重学习者学习主体的地位,在教学方式上更加人性化。就教学模式而言,既有单纯的灌输模式即以教师为主传授知识,对学生而言师云亦云,自己不会独立思考,整个学习过程完全依赖教师的教学,也有师生互动模式,即教师学生双向交流,相互提高和促进。随着现代教育制度的改革,师生互动模式在现代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地位确立,教育对象从知识的单向传输转到双向交流,学习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学习潜能可以得到源源不断的激发。这种模式下学习者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他们会通过自己的思考,通过自己的认识,就自己的见解积极提问并要求教师解答或自己寻找答案。教师也可以在解答学生提问的同时检验自己在教学中的纰漏,把握学习者知识掌握的状况,进一步掌握学习者学习状态,通过这些来改善自己的教学,从而促进教学的良性发展。
要保持法律知识教与学的互动,让课堂始终充满魅力,以下教学方法必不可少: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将学生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保证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对于法律课堂来说,案例教学法是首选的教学方法。而要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则教师应当保证做到如下几方面:首先,
要精选案例。教师课堂上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能够保证某个有争议的知识点通过学生的讨论和教师的分析得到圆满的解决。对于盖棺定论没有争议的知识,无需专门运用案例来进行阐述。课堂上教学案例尽量保证生动有趣,能够吸引学生的眼球,一般来说,但凡涉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案例,疑难案例、牵扯知识面多而广的案例等都是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最优选择,简单明了的案例无需在课堂上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应尽量使案例保持真实性。能够用真名实姓最好,切忌反复使用某甲、某乙等名字。因为案例的真实性可以让学生保持一种好奇,不会感觉到教师是为了说案例而举假案例,进而产生厌烦情绪。第三,案例教学法可以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模式。多媒体教学比较直观,可以传送更多的知识信息,案例也不会因为教师的表达或者描述不清而遗漏情节。其四,教师应当通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底蕴将案例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这是案例教学法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案例教学法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将某一法律问题抽丝剥茧,再现法律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可以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感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就在课堂上穿梭。
2.提问教学法(又称启发式教学法)
提问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灌输知识的同时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的教学方法。提问教学法的优点颇多:一则可以引发学生对老师提出问题的思考,可以帮助学生复习已学知识,加固记忆;二则可以使学生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认真听取老师的讲授;三则可以使学生印象深刻,尤其在回答问题错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提问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将教师自己的知识底蕴系统地表达出来,尤其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更是如此。以刑法教学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讲授为例,教师可以将本罪的对象定位在“妇女、儿童”,这是直观的注释法学的内容。然而,社会人群的范围除了妇女、儿童外还包括不是儿童也不是妇女的男性公民。刑法又无其他犯罪对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进行规定,所以,教师在讲解过程中就可以对之进行提问: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子该如何进行处罚?对于教师的这个问题,学生可能会有如下答案:①按拐卖人口罪进行定罪量刑;②不能定罪量刑;③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则按其他犯罪进行处理;④说明刑事立法有漏洞,没有将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这一人群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笔者自己在教学中对此提问时收集到的基本是这些答案,特别是第四个答案学生还举出山西黑煤窑案件中拐卖男性公民的事实。教师在驾驭这个问题时应当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刑法除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外确实没有其他拐卖型的犯罪;第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的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第四,刑法不处理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不处理,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在拐卖男性公民的过程中如果涉嫌其他犯罪,则可以按其他犯罪进行处罚:如若行为人有非法拘禁男性公民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有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等;第六,刑法对拐卖型犯罪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需要进行完善。如果将上述问题讲解清楚,学生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有个比较透彻的了解且记忆深刻。所以,就笔者二十年的教学经验看,提问教学法是最能帮助学生加固记忆的方式。当然,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提问时可以就某一法律知识点进行提问,也可以就系统性法律问题进行提问,这要视教学的具体状况而定。
3.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在与学生谈话的过程中,并不直截了当地把学生所应知道的知识告诉他,而是通过讨论问答甚至辩论方式来揭露对方认识中的矛盾,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苏格拉底教学法与提问教学法有异曲同工之处,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学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教授随机向一名学生发问,只要该学生能够回答问题就会被一直追问下去,在这一问一答中向在座的学生传递着所要教授的信息。教授的问题常常具有启发性,引导学生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同时教授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阐明、发展和防卫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其他学生比被提问的学生可能更加紧张,他们必须集中精力,注意正在进行的讨论,以防被教授询问时不知所云而在全班同学面前出丑。这种教学方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学教学中带有普适性的最佳方法。我国大学法学教学中也开始普遍推广这种教学方法,且得到了学生们的普遍欢迎。但是,使用这种教学方法的前提是教师需要具备全面系统的本课程知识,娴熟的教学技巧,信手拈来的法律智慧以及强烈的问题意识。此外,学生的人数必须控制在20~30人左右,且学生必须具备很高的法学素养,并事先进行了充分的课前准备。目前来看,我国法学课堂教学虽然教师对这种教学法有很高的积极性,但由于课堂学生人数过多,且学生不具备这种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素养,加之法科学生一直习惯于教师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故效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那么明显。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吸引力非常:可以让学生紧跟老师思路思考问题,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真正含义,可以将课堂教学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相长,故法学教师应当积极采纳这种课堂教学方法。
总之,法学课堂是传授法学知识的殿堂。如何保障课堂教学的魅力,需要教与学不同角色的共同努力。就教师层面看,教学技巧和方法是保证课堂鲜活的有力武器,教师应当时刻思考自己的课堂技巧,唯有如此才能让学生学到真正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三、课堂鲜活的源泉:因生制宜的教学内容
古代文学大师韩愈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涉及知识纷繁复杂,法律内容牵涉面广,法学教师如何在浩大无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将本课程知识传授到位,让学生基本接纳,是一个令人生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课堂是一个最能令学生接受基本课程知识的地方,课堂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意愿和课后的学习积极性,因此,教师将生硬的法律在课堂上复活就是吸引学生学习的源泉。总体说来,法律课堂同样存在“道”、“业”、“惑”,教师在课堂上只有将法律基本理论即“道”、法律基本知识即“业”、法律疑难知识即“惑”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掌握本课程的精髓,解决自己对本课程知识的疑难之处,学生课堂学习的目标才能实现。
1.法律之“道”
即本课程的基本法学理论,是法律部门的神韵所在。教师在讲授一门课程的过程中,将本课程基本的法学理论传授给学生是最起码的要求,重要的是在课堂上如何行之有效地将其传授给学生。法学理论比较深奥,学习起来有难度,只有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辅之于生动形象的案例,高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才能让学生从感性到理性,从形而下到形而上,才能摸索基本法理,进而牢固掌握法理。
2.法律之“业”
即本课程基本的立法内容,是法律部门的权利义务规范。立法内容主要由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要素、法律后果等构成,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当将这些基本的专业素养传输进学生的头脑中。法律之业的讲授应当有选择性。一般来说,教师应当选择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基本的法律要素进行传授,对于受众明白无误的知识,一句带过即可,无需进行过多的解释,否则学生会认为教师在照本宣科,没有创意,这样会导致课堂枯燥乏味,令人生厌,课堂也会变得死气沉沉。
3.法律之“惑”
可以说,解惑是教师课堂教学最重要的任务,法律之惑解答得好,课堂氛围就会活跃,学生思维会因此受到启发,教学目标就能够顺利地实现。反之,课堂则会死气沉沉,枯燥乏味。法律之惑的表现主要有四:一为立法之惑,即对于学生不能理解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教师应当在课堂上予以解答;二为司法之惑,即对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疑难案例、疑难法律问题,教师应当予以解决;三为立法与司法差距之惑,即对于学生而言,他们会发现司法机关的司法与法律规定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教师而言也大有学问。问题解答得好,学生会接受,解答得不好,学生会对法律失望,对法律的信仰也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学生学习法律的劲头;四为理论之惑,法学理论的研究总是超前于立法和司法,教师如何将最新、最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授之于学生并使学生欣然接受,是理论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教师解法律之惑也必须解理论之惑。
从法律课堂的总体要求看,解惑是最难实现的教学目标,但也是最能反映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途径。为了达到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目的,使教学内容吸引学生目光,从而保持法律课堂的鲜活性,教师应当在课堂上讲授一些“新、奇、特”的内容。“新”是指教学内容应时刻更新,不能落后于立法。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内容也常常变更。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中应将最新的立法、最新的理论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最新的法律理论。“奇”是指对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奇怪的事件,教师应当结合本课程的内容对之进行分析,如南京曾经发生过一起组织男性卖淫的事件,在生活中比较奇特,如何定性就是教师应当帮助学生解决的难题。“特”是指对于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如何解决。立法和司法都有典型性问题和非典型性问题。非典型性问题就是特殊问题。这些特殊问题要让学生理解透彻,认识清楚。课堂上学生最感兴趣的应当就是“新、奇、特”法律问题,因此,教师将这些问题阐释清楚,带动学生积极思考,课堂的新鲜感凸显,课堂的魅力会无穷,教师也不会因为学生不愿意学习而大伤脑筋。
总之,要保持法律课堂鲜活性,教学过程就必须体现“以生为本”的理念,从“鲜”和“活”这两个层面入手,正确把握教学目的,与学生互动,整合有效的教学资源,选择恰当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与学生平等交流,随时捕捉灵动的课堂信息,让法律从纸上走向生活。一堂生动形象而又散发出浓郁法律气息、凝聚了法律信息精髓的课,不只是教师嘴巴的上下启合,而是承载着教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功底,学生自身的各种素质,教师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因生制宜的教学内容。法律课堂的鲜活性闪耀着师生知识的灵性,迸发出师生智慧的火花,体现出法律课堂生生不息的活力,因而趣味无穷、魅力十足。课堂吸引力是提高教学质量前提和基础,是启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源泉,因而教师应将其作为教学活动追求的直接目标,并想方设法地达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