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秩序和意义
2009-04-08张尧均
张尧均
摘要:本文选择了三个关键的概念(结构、秩序和意义)对梅洛—庞蒂的第一本重要著作《行为的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三个概念是相互关联的。对行为之“结构”的分析阐明了人之异于动物的特殊性,进而建立起了一种新的自然“秩序”,这种自然秩序以“意”(sens)作为其最终的趋向,从而标明“人是意义的动物”。由此也建立起了梅洛—庞蒂的“意义哲学”。
关键词:《行为的结构》;结构;秩序;意义
中图分类号:B565.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1—0011—07
《行为的结构》是梅洛—庞蒂的第一本书,完稿于1939年,直到1942年才出版。三年后(1945年),梅洛—庞蒂出版了他的第二部著作,也是他最有名的代表作《知觉现象学》。正是靠着这两本书梅洛一庞蒂获得了法国的国家博士学位。尽管就影响力而言,《行为的结构》远不如《知觉现象学》那么有名,但就其思想内容而言,两本书却可以说有着同样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关键的问题上,《行为的结构》比《知觉现象学》阐述得更为具体详尽。鉴于国内学界对于《行为的结构》一书的研究远远不足,即使在一些梅洛—庞蒂的专业研究者那里,它也还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所以,我们想在这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一下该书中包含的三个重要论题,以期引起人们对它的重视。
一、结构
“结构”是该书中的第一个核心概念,这从书名中就可以看出来。所谓“行为的结构”,其重点不在“行为”,而在“结构”,如此来理解,则该书名隐含的意思是要从“行为”通达“结构”,而“结构”,如我们下面将看到的,则暗示着一种秩序,同时它又是与知觉和意义联系在一起的。就此而言,《行为的结构》与《知觉现象学》的主旨是完全一致的。
在该书的“导言”中,作者开宗明题:“我们的目标是理解意识与有机的、心理的甚至社会的自然的关系。”这不单是《行为的结构》一书的主题,也是贯穿在梅洛—庞蒂的全部著作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思想主题。它指明了思想的基本任务,即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定人在自然中的位置,进而言之,理解自然的秩序或世界的秩序是如何产生的。因而,这句话已经隐含了我们这个题目中所要说明的“秩序”和“意义”的问题。
如何由行为通达结构?这是我们需要理解的第一个问题。
梅洛—庞蒂对于“行为”这个概念其实并没有作过严格的界定。它既指特定意义上的人类行为(comportement),也指动物机体对于环境所作出的各种反应(reponses),而且有时也在隐喻的意义上指物理世界中的各种作用(actions)和反作用(reactions)。这也许可以理解梅洛—庞蒂为什么在书中第三章专门提到了物理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各种具体科学只是针对不同层次的行为作出研究而已。如物理学研究的就是隐喻意义上的“行为”:物理世界内部的平衡与失衡;生理学研究的是处在外部环境中的机体组织及其各部分的功能活动;心理学研究的则是机体内部的意识活动。在这些不同的行为中,梅洛—庞蒂强调的自然还是生命体、尤其是人类的行为。但不管是哪一种行为,它都涉及到行为得以发生的一个“背景场”。这个“场”才是梅洛—庞蒂真正关注的东西,而所谓“行为的结构”,指的不过是生命体在与其背景的互动中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关系。从这个整体的“场”出发,我们一方面可以对传统的行为分析提出批评,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人类行为的独特性,从而揭示出人在自然秩序中的特殊地位。这正是梅洛—庞蒂的分析所要通达的目的。
传统上对行为的分析几乎不假反思地就接受了以物理学为基础的“刺激一反应模式”,而如果从“场”的角度出发,则这种模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比如说,当我们的眼睛追随一只逃窜的动物时,在刺激和反应的交替中要说出“哪一个先开始”是不可能的。尽管没有刺激(“逃窜的动物”)的出现,我们的眼睛是不会去注意它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是环境刺激的某种结果;但是,要使这种刺激对我们起作用,首先需要我们置身于该环境中,把我们的感官向环境敞开,并对各种刺激进行选择和过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有理由说,“行为是全部刺激的首要原因。”简言之,我们其实是很难区分行为中施动的一方和受动的一方的。“刺激”和“反应”并不是一种单向传递的关系,而毋宁是一种辩证的、“循环因果性”的关系,两者通过参与到共同的“场”中而被内在地连接起来。
这就是“行为的结构”的含义。说行为是一种“结构”,就是说,行为本身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敞开,在行为出现的地方,环境不再是由各个并置部分外在地堆积起来的自在存在,而成了一个富有意义的情景场。因而,行为本身就显现为生命体与环境之间的一种互动整合关系,当然,这种整合的紧密程度会随着生命体及其行为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梅洛—庞蒂主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混沌形式”、“可变动的形式”和“象征形式”。混沌形式的行为类似于本能性的反应活动,生命体可以说是不独立的,它几乎与环境完全粘连在一起,它的行为完全“被束缚于其自然条件的范同之内。”生命体与环境之间构成了一种最简单意义上的、类似于“图形背景”关系的结构,因而它的活动也最接近于简单的刺激反应模式。对以这种形式进行活动的生命体来说,学习是不可能的,因为学习意味着把在一种情景中掌握的关系应用到另一种类似的情景中。或者说,对这样的生命体来说,学习也是不必要的,它与它所依靠的环境共存亡。
在第二种行为、即可变动形式的行为中,生命体已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能够辨别环境本身呈现的“结构”,并依据其结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反应;这也使得学习成为可能。比如说,当儿童成功地区分并正确地命名了红色和绿色这两种颜色后,他就掌握了一种“比较和区分全部颜色的一般能力”,在此基础上他也就能区分所有其它的颜色。
不过,总的说来,这两类行为都是高度情景性的,都紧密地依附于眼前的实际处境,表现出生命体的某种短促而笨拙的生存方式;只有到了第三种行为,即象征行为,才出现一种自由和超越的精神,这也是人类所独具的一种行为。如果说在可变动形式的行为中,生命体已经能够习得某种结构,并在同类情形下运用这种结构来适应环境的变化,那么象征行为则更进一步,它能把这种习得的结构运用到其它不同类的情况中,甚至能在习得的结构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结构。人类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是因为它拥有语言,正是借助语言,人们才能在自然世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人类世界,一个文化和象征的世界。
因而,对行为之结构和层次的研究,最终引向的是对人类自身的说明,象征行为(或可以称之为“文化行为”)可以说标志了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当然,人类也同样具有前两个层次的行为(或称“自然行为”),这正标明了人类与动物、与自然的亲缘关系。但是,由于文化的作用,即使是这些原始的、本能的行为也反过来被赋予了文化的特性。这样,穿衣就不再是为了单纯的御寒防伤,而成了一种展示和标记;性行为也不再服务于种族的繁衍,而成了一种享受和乐趣。人始终处在自然中,但也始终超出于自
然之外。南此,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人在自然的秩序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如何来说明人这样一种特殊的存在?
二、秩序
对行为的不同层次的考察,使梅洛—庞蒂获得了一个考察或重建自然秩序的标准或基础。象征行为标示出了一种独特的“人类秩序”,混沌形式和可变动的形式这两类行为则标示出了一个更广意义上的“生命秩序”,而在这两层秩序之下,还有一个作为自然基础的“物理秩序”。这三重秩序遵循着不同的规范,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是物理秩序,它指的是物体在给定的条件下实现的平衡,它的支配性特征是数量关系;其次是生命秩序,它是指机体通过自身的努力,挣脱外部环境的压力,并对外产生作用,从而为自己建构一个合宜的生存环境;这一层次的支配性特征是“有序”(ordre)。最后,人类凭借其象征化的行为,使自己从生命秩序中独立出来,构成了一个“富有意义”的人类秩序。只有人类才明白其行为的“含义”,并不断创造出新的意义,因此,人类秩序的属性是“含义”(signifjcation)。
这三重秩序形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的等级序列。每一个既相对独立,又与其它两者相互关联,连成一体。每一较低秩序相对于更高秩序来说都是部分对整体的关系,如果没有高级秩序,也就无所谓低级秩序。但高级秩序又奠基于低级秩序,并且不能脱离低级秩序;高级秩序一旦建立,就把低级秩序包含在内,并赋予它们一种新的意义。这样,在人类秩序中就同时包含和整合了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人类的行为也只有在物理秩序(“物理场”,我们置身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生命秩序(“生理场”,我们的生理身体及其先天的生理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并创造出新的场域和意义(“精神场”,包括我们的整个文化世界)。但尽管人类秩序奠基于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它的本质却不能由后两者来解释,相反,后两者正由于被整合进了这一更高的秩序中,才获得了一种原本没有的新意义。因此,人类秩序可以说是一种既内在于物理和生命秩序,但又超越于它们的独特秩序。
应该说,梅洛—庞蒂对这三层秩序的揭示并不是独特的。我们在胡塞尔、海德格尔和舍勒等其他现象学家那里都能看到类似的关于世界秩序或自然秩序的描述。如胡塞尔在《观念2》中对于世界的建构性分析,海德格尔关于存在的四重结构的描述以及舍勒在《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一书中所构画的宇宙演进秩序。其中胡塞尔的描述尤其接近梅洛—庞蒂。在《观念2》中,他同样把世界的结构描述为这样三个层次:物质性自然、生物性自然和精神世界这三个部分,与梅氏的三层秩序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是不同的。胡塞尔《观念2》中对于世界的建构性分析完全是基于《观念1》所奠基起来的先验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观念2》中的三层世界看作是这个先验意识进行“创世”努力的一种尝试,而先验意识则担当起了传统的上帝所具有的创世者和立法者的功能,它不单单是人类自身意义和价值的奠基者,也是世界秩序及其意义的赋予者。因而,《观念2》中所呈现的世界秩序就带上了强烈的建构色彩,它也无法摆脱先验意识所具有的“唯我论”的困境。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胡塞尔生前一直没有出版《观念2》一书。
与此相反,梅洛—庞蒂对于这三层秩序的描述要平和得多,中立得多,因为他是基于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及其结构的描述而得出来的,因此他一开始就摆脱了唯我论的阴影,而且他对于最高层秩序的描述也并不象胡塞尔这样局限于“精神”或“人格”这一内在的层面,梅氏在谈到人类时,甚至有意不用“精神秩序”或“心理秩序”这些概念,而用了“人类秩序”这样一个含义更为宽泛的词。这些都避免了胡塞尔那里所具有的强意义上的“唯我论”或“唯心论”的色彩。
不过,尽管有这些差别,我们仍可把胡塞尔和梅洛庞蒂关于世界层次的描述看作是现代思想想要创建或重建世界秩序的一种尝试。它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自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以来所导,敛的传统的价值秩序的颠覆;二是由现代科技所鼓动的客观主义对人自身存在的遗忘或漠视。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试图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式,在撇开上帝、世界及一切传统的偏见的前提下,通过主体或意识自身的努力来开创一个新的意义世界,从而建构起一种新的存在秩序。只是在这样一个共同的趋向中,不同的现象学家由于进入的起点不同,他们最终所开创的路径也就景观迥异了:胡塞尔导向了先验意识及与之相关的生活世界,海德格尔由此在走向了存在,舍勒则归向了上帝。“每人各奔前程,但却在同一林中。常常看来仿佛彼此相类。然而只是看来仿佛如此而已。”
梅洛—庞蒂的立场看来是处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间,早年的时候,他主要是从胡塞尔出发,只是把胡氏的先验意识放到了海德格尔的世界之中,从而确立了肉身化的主体;但后期他则更多地转向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试图从存在的角度来确定人与世界的关系。这是他的一个整体的思想发展过程,此处不赘。
在这里我们可以简单地来比较一下梅洛庞蒂对这三重秩序的考察与西方古典传统中的自然秩序之间的差异。我们知道,古代的人对于自然的秩序都有着一种基本的信念。这无论是在东方在还是在西方都是这样。如古代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基于自然秩序中的“阴阳”、“乾坤”、“天地”、“上下”的区分的。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灵魂结构(理智、激情和欲望)和城邦结构(统治者、守卫者和生产者)的描述也是以灵魂中或城邦中各部分的自然差异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有生有灭的存在(自然界的生命)、不生不灭的存在(天体)和不生不灭亦不动的存在(神)的区分同样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描绘。简而言之,古典时代的人们似乎都相信,自然本身是有序的,而一切自然存在者,尤其是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都在这个秩序中占据着某一合宜的位置,并实现由这一秩序所规定给它的目的。人类也不例外,他在这个自然秩序中尤其占据着一个独特而崇高的位置,但不管如何崇高,他仍是从属于这个秩序的。这种关于自然秩序的观点只是到了近代的西方,才慢慢衰落。随着一种笛卡尔式的人性论观点的兴起,人开始从这一整体的自然秩序中脱落出来,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人是因其意识到自己而成为自己的,因而意识就是人的规定性,就是主体;而身体和其它一切物体,则成了被意识所意识、所规定的客体。“存在一词只有两种意义,也只有两种意义:人作为物体存在,或者作为意识存在。”而“物体彻头彻尾地就是物体,意识彻头彻尾地就是意识。”整个宇宙只有物体和意识,一边是物体,一边是意识,界限分明,清清楚楚。由此,原始和谐统一的自然秩序遭到了破坏。在《行为的结构》中,梅洛—庞蒂所批判的形形色色的生理学、心理学和行为科学,其实也是南于受到这样一种新思想的影响,才对行为的特质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梅洛—庞蒂对这三层秩序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则可以说是重新恢复自然的整体秩序、恢复人与其它存在物之统一关系的一种努力。
当然,梅洛—庞蒂所构想的这三重秩序与传统的自然秩序之间还是有着很大的距离。首先,传统的自然秩序是基于信仰的基础上的,带有很强的设定性的特征,而梅洛庞蒂对三重秩序的论述则是基于
对行为的层次和人类知觉特性的阐明上,因而具有明显的现象学摸描述的意味。它不是一种设定,而是源于人的认识或自知,它试图表现的是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定位。其次,传统的自然秩序带有目的论的性质,其中的每一个自然存在者都指向一个终极目的,而人类也是通过他与这一最高目的(“至善”或“上帝”)的关系来获得其规定性的。相反,在梅洛—庞蒂所构想的这三重秩序中,不存在超越其外的更高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三重秩序可以说构成了一个自足的圆环。尽管从空间或时间的维度来看,人类秩序是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长期发展演化的一个结果,并且也只有基于后两者才能存在;但是,从现象学捕述的角度来看,人类秩序则反过来成了后两种秩序的前提和可能性条件,因为只有基于人类的感知和描述,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才显现成形,并反过来从人类秩序那里获得了它们的规定性特征。最后,传统的目的论的自然秩序同时意味着一种价值秩序,位置越高的存在者,其价值规定也越高,而梅洛—庞蒂对这种目的论判断的否弃也就意味着对这样一种设定性的价值秩序的否弃,而用来取代价值的则是意义。
三、意义
意义的问题首先与知觉相关。事实上,在对行为的阐释中,就已经隐含着知觉问题了。当我们说行为是一种结构时,这种结构只有相对于某一感知的意识才会显现出来,而这种意识显然只能是人类的意识。这是因为,动物的行为尽管自发地具有某种结构,甚至会利用这种结构去适应环境。但它却不会把这种结构作为一种主题单独呈现出来,这是只有人类才有的能力,正是因此,梅洛—庞蒂特别从格式塔心理学那里借用了“形式”一词来描述结构。同样,“秩序”这一概念也明显地具有主观特性。无论我们用来说明物理系统的那些定律看起来多么客观,它们依然只是在一个被知觉的世界中才有效,依然是对各种被知觉的“形式”关系的一种描述。而在生命秩序中,无论动物机体的行为如何表现出一种“内在的智性”(intelligibilie immanente)或“智性的联系”(connexion intelligible),这种性质也依然只能借助于人的感知才能被揭示出来。
梅洛—庞蒂指出,知觉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图形和背景”的格式塔结构,简言之即任何知觉对象都只有在一定的背景结构中才能显现成形。这种图形一背景结构也构成了最基本的意义单位。无疑,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就此而言,它也能进行意义活动。在对可变动形式的行为的研究中,梅洛—庞蒂就已经指出,动物可以掌握基本的关系结构。这表明,动物也能感知到基本的“意义”(即图形背景结构)。在论述生命秩序时,梅洛—庞蒂则更是明确地说,“生命活动可以说具有一种原生的意义(sens.autoch—tone)。”如果说物理学思维是通过各种定律来实现平衡和协调的话,那么生命现象则是通过意义来协调的。但是这种意义就如同动物的知觉一样,单调呆板,受制于机体和环境的先天性。只有在人那里,知觉才能超越其本能规定之外,意义也才呈现出丰富的层次。因此,只有人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是一种“意义动物”。
“意义”与“知觉”的内在关联从法语词“sens”中就可以直接看出来。sens既有“感官、感知”的意思,也有“意义”的意思,这表明意义来自于感知。说“人是意义的动物”与说“人是感知的动物”是同一个意思。对意义的探究离不开对人类知觉的探究。而对人类知觉的探究又需要回溯到人类的初始知觉,即儿童知觉上去。按照梅洛—庞蒂的论述,儿童知觉具有双重特性:“它是以人类的各种意向而不是各种自然物体及其支撑的那些纯粹性质(如热、冷、白、黑等)为目标;它把这些性质领会为各种经验到的实在而不是真实的对象。”这就是说,儿童的知觉一开始就纠缠于人类世界,纠缠于人的面孔和身势(尤其是他母亲的面孔和身势)、各种人类活动和使用物品,并且是以一种情感体验的方式投入其中。这样,当他看待自然事物时,他也是透过人类事物去看它的,并且自然地赋予了它一种“人性的含义”。由此,我们可以说,知觉/意义具有一种向外投射的性质,在这种投射中,自然原初地就是人化的。“万物有灵”、“充满生机的自然”或“灵化的自然”等等说法只是人类知觉/意义特性的体现。就知觉的本性而言,不存在纯粹物性的自然,自然原本就是与人连为一体的,并且呈现出一种图形和背景的意义结构。这样,我们在上节中所讲的三重秩序,其实正好体现出了一种格式塔式的意义结构。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可以说构成了人类秩序得以形成的不可或缺的大背景。而人类知觉又转而把它从人类秩序中获得的意义投射到物理秩序和生命秩序中,从而,无论是物理自然还是生命自然都不可避免地烙上了“人性的含义”。也正是因此,梅洛—庞蒂说,我们实际上应该把这三种秩序理解为“含义的三种秩序”。
正由于“意义”就在于“感知”,因而“无意义”也就意味着感知能力的丧失。现代人之所以常常慨叹生活不再有意义,就在于他对于现实事物的感受能力降低了,甚至丧失了。正如柏格曼的电影《婚姻生活》中的一位病人所说:“有一些可怕的事发生了,我的视觉、听觉、触觉开始慢慢地消逝,比如说,眼前这张桌子,我可以看到它,摸到它,但是对它的感觉,却慢慢地千,慢慢地消逝,其它的事也是这样,音乐、气味、面貌、声音,一切看来都是那么淡,那么微弱,几乎没有什么感觉。”要能感受事物的魅力,需要我们穿透事物的表面,而这又需要我们与事物建立起深度的联系,最终需要我们与世界之间有一种新的关系。也就是说,要以一种有层次、有深度的垂直秩序来代替近代哲学与哲学所片面发展起来的平面化的主客二分的世界秩序。这就是梅洛庞蒂等现象学家一再探究“秩序”问题的目的,也是他们特别关注艺术的缘故,因为艺术家对于生活的意义通常有着更深的洞察力。
“意义”来自于“知觉”,但并不内在于“知觉”,它还与感知的“方向”或事物的结构相关。sens的另一个意思就是“方向”,这表明,“意义”的生成还与“方向”紧密相联。一张脸,从正面顺着看或许是赏心悦目的,但如果倒着看,则可能是丑陋的,因为脸所具有的那种正常的人性意义消失了,而它的物性特征却显露出来。同样,一个有序的句子,其意义是一目了然的,而一旦其结构被打乱,我们就不知其所云了。因此,“意义”是沿着特定的“方向”而产生出来的。当然,这种“方向”说到底仍然离不开主体的“感知”,正如梅洛—庞蒂所说:“如果没有居住在世界上,通过其目光在世界上规定第一个方位标的一个存在,就不可能有方向。同样,一块织物的方向/意义只有对一个能从一边或另一边接近物体的主体看来,才能被理解;织物有一个方向/意义是由于我在世界上的出现。同样,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它的意图或它的意向,这再次假定了一个起点和一个终点,一个目标,一个视点。”不过,“方向”还是有它客观的方面,这就是事物内部的排列结构,这尤其体现在语言中。梅洛—庞蒂说:“在语言负载的那些含义之前,……语言必定通过其内部排列产生出某种原初意义,这些含义将在这一意义基础上提取。”因而,“意义”不可能是完全主观内在的,它有其客观的维度。也可以说,它是界于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之间的一种特定显现,是基于事物的特定结构、又被人从一定“方向”“感知”到的一种“形式”。
最后,人类的知觉/意义之所以不同于动物,还与语言有关。人类不但能感知意义,还能把感知到的意义用符号表示出来,甚至把它固定下来,从而使这种意义可以广为通行,传达给更多的人,由此意义就变成了含义(signification)。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出现过“含义”这个词,“含义”和“意义”是两个很相近的概念,梅洛—庞蒂在书中也经常交替或混合使用这两个词。不过它们是有所区别的,这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如果说“意义”(sens)与“感知”(sens)有关,那么“含义”则与语言、与符号(signe)的使用有关,它可以说是用“符号”所揭示、所把握的“意义”。因此,与“含义”相比,“意义”是更为原始的,其内涵也更广。动物也有“意义”(感知),但它决不会有“含义”;人类的感知/意义也正是因其与符号、与象征(“象征”说到底也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交织在一起,所以才截然不同于动物的感知/意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梅洛—庞蒂在界定人类秩序的特征时,专门用了“含义”一词。在人那里,意义和含义只有程度上的区别,但当我们把它们分别用于动物和人时,才有一种实质性的区别。正是因此,我们可以泛而言之地说,人是一种“意义”(或“含义”)的动物,这也是梅洛—庞蒂的一个基本思想。正如他在《知觉现象学》中所说的:“因为我们在世界上存在,所以我们被判定给了意义。”而就他始终关注人的“意义”问题而言,我们甚至可以把他的哲学称之为一种“意义哲学”。
(责任编辑: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