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通不过的“结”与“解”
2009-04-08张家宏
张家宏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在每年的统计年报工作中对统计报表制度的理解至关重要,统计报表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检查各种报表填报的正确与否,对各种报表数据质量的评价,依据的就是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从以往的检查实践看,产生差错的原因大都是由于一些报表单位对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指标解释的理解有歧义,从而引起统计数据失真。
■ 因指标名称引起的歧义
1.财务状况表中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现行会计准则对应付职工薪酬(原应付工资)科目有着明确的规定。但部分单位记账方式不规范,如:有的企业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并不包括代扣个人的部分,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只登记实发工资数等。这样,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与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中的数据并不一致。
2.财务状况表中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在2008年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填为0。其主要原因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一些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会计账中也就不存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但该指标的名称设置本身就强调贷方累计,极易导致该指标的填报出现差错。
根据上述两个指标中发现的问题,统计报表制度应着重说明该统计指标的含义、用途和包括的内容,淡化指标名称给填报单位带来的第一印象。
■ 因计算方法过于笼统引起的歧义
工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工业总产值指标在统计报表制度中是这样规定的:按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但制度中没有具体明确说明是按月平均还是按年平均。
在执法检查中,大多数企业是按全部具体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种不同的销售价格分别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这是最精准的计算工业总产值的方法。但是,有的企业却认为在统计制度中规定用平均单价计算,于是把全年的销售价格进行总平均,恰好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又非常多,即使价格变动不是特别悬殊的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工业总产值的结果也相差较大,给检查带来很多的不便。
针对这一问题,统计制度应对此做进一步加以详细规定,使填报单位能够明确计算方法,便于统计指标的计算和填报。
■ 因统计口径与会计实际操作不匹配引起的歧义
财务状况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指标
固定资产合计项指标在会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多项内容,而统计上只列出了三项指标,即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在建工程。尽管表中的逻辑关系是大于等于的关系,但统计人员很容易将此三项内容作为固定资产合计填报,这也是在检查中发现易出错的地方。
今后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一方面,我们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报表制度的指标解释,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特殊情况,制定详细的指标填报口径。同时还应加大培训力度,重视日常指导,把差错消灭在报表上报之前,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另一方面,作为报表填报单位,也要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责任心,减少由于对统计制度理解造成的差错,从而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