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与准确性的两难抉择
2009-04-08靳立华
靳立华
统计数据,特别是统计执法的工作底稿,是否就应满足于企业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
也许,从统计的角度来看,企业按其财务报表的数据,如实地进行统计申报,就已经达到要求了,但从审计的角度来看,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是有疑问的,否则,就没有审计工作存在的必要性了。
比如,从笔者审计过的一些企业来看,有个别的进出口代理企业,代理客户进出口业务,只是收取客户代理款项1.5%左右的代理费,但是为了粉饰报表,从银行取得贷款,他敢把代理款项全部列为收入和成本,从而使收入虚增近100倍。同时,代理业务完成后,大笔的预收、预付款项不及时冲销,使资产、负债同时虚增,使总资产虚增近10倍。还有一些企业,明明有几百万、上千万的收入,为了逃税等目的,取得收入时记入往来款,提走收入时冲销往来款,一分钱收入也不记。还不要说,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利用会计准则,粉饰报表,频频爆出丑闻。就连各大部委、事业单位,应该是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但在审计署的严格监督下,也是每年都要报出多少亿的违规资金、账外资产等等。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按单位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来进行统计,数据失真可真不小。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拿出来的财务数据与自身账本都有出入。
这些问题引发笔者的一个思考:统计数据是否应以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将审计报告引入统计执法底稿,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替代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要求企业按审计后的数据进行申报?
我们统计年定报和统计执法,基本上都是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这些企业出于工商、税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很可能每年或领导离任时都要进行审计,要求报年报时,按审计报告数据填报,统计数据执法时提供审计报告,并不会加重企业太大的负担。
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列入《执法检查通知书》中作为企业应准备的资料,更应将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替代企业财务报表作为统计执法检查底稿,统计数据准确与否,应以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为准。
但是,这样带来一个深层的问题,统计数据时效性与准确性的两难抉择:就是企业在报年报的时候,就应该以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数据上报才行。而我们现在103财务状况表的上报时间,工业为次年2月15日,商业、服务业为次年2月29日。虽然现电子记账、财务软件已经很普及了,但一般在年底,企业要核对往来、盘点存货、盘点固定资产、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可能按时在年底结账出报表。在次年2月份之前按企业自己的报表上报数据就已经不错了。经过与若干企业沟通了解,普遍认为这个时间太早,审计报告一般出不来。
统计数据在时效性与准确性之间,难道就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吗?
由于笔者只在统计基层工作过,并不了解上报时限设定的具体意义,所以笔者不敢贸然建议推迟上报截止期。所以笔者的建议是,企业上报财务状况表的时间可以不变,企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财务报表上报。但是一旦审计过后,财务数据有调整,就应该在财务状况表的补报截止期前,将财务数据进行修改,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进行第二次修正上报。补报期的称呼可以改为修正期,以提醒企业注意依审计报告修正数据。
诚然,作为曾经的社会审计的业内人士,笔者承认,就是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数据,也不能保证100%的真实可靠,但相比于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审计后的数据的公信力、可靠度是会有较大提高的。这项举措应该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