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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的建立

2009-04-07侯立丰曹春香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3期

侯立丰 曹春香

【摘 要】董事会制度,是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重要管理制度。本文从殖民地学院董事会类型、人员构成、权利与职责、董事会成立的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分析殖民地时期,大学董事会的形成过程。

【关键词】美国私立大学 董事会制度 殖民地学院

一、殖民地学院董事会类型

1.双院制董事会的形成

1636年8月23日,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大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决定拨款400英镑开办一所学校或学院,这一天被公认为是哈佛创建日。1637年11月,马萨诸塞大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行政官员建立一个委员会,由12人组成,成员包括总督、副总督、财政大臣,3名地方行政长官和6名牧师,但这个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一般认为是“监视会”。1642年,马萨诸塞殖民地法院重新改组哈佛校监会,由21人组成,包括总督、副总督、校长、议会的九名助理和九名邻镇的牧师,批准哈佛校长作为学院唯一代表纳入了委员会。由于院外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对学院的管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交通不方便,校监会很难会面沟通,不能参加学校日常管理。后来,大议会颁布特许状,批准创造一个新的董事会——法人会。以董事会的形式代表哈佛学院,由校长、司库和五名评议员组成。这样,就形成了哈佛监事会与院务委员会并存的“两院制”(the Dual Board System)。

1693年,威廉•玛丽学院成立,在管理上实行双董事会制,由教授自治会和校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双重委员会模式。

哈佛学院和威廉•玛丽学院的双董事会制开创了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先河。

2.单院制董事会的形成

单院制董事会模式开始于18世纪早期的耶鲁学院。当时,一方面,一些教育机构已经开始使用董事会制度;另一方面,双院制董事会存在一些弊端,哈佛学院法人会与监视会之间存在摩擦,造成了学院管理上的混乱。1701年,清教教派的公理会创办耶鲁学院,采用单一董事会管理制度。

二、殖民地学院董事会人员构成

殖民地时期高校管理人员最主要是牧师。哈佛学院最初成立的第一个委员会包括总督、副总督、司库在内的六名行政官员和六名牧师,1642年成立的监视会由总督、副总督、校长、议会的9名助理和9名邻镇的牧师组成,1650年,哈佛学院第二个董事会——“哈佛法人”由哈佛院长、司库和五名哈佛教师组成;1693年,威廉•玛丽学院的董事会由十四位世俗人士和四位牧师组成;1701年,耶鲁学院创办者向英格里斯•马瑟、其子克顿•马瑟、法官塞廖尔•瑟瓦尔和理查德•阿丁顿征求建校意见时,马瑟父子建议董事会成员全部是牧师,两位法官建议董事会由牧师和世俗人士组成;紧随着,耶鲁建立之后的是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由七人组成:三位纽约世俗人士和四位新泽西牧师,由这七位共同选择其他五位董事,最终董事会员为12人,1784年,董事会由12人扩展为23人,新增加一名总督、四位议会成员和三位宾西法尼亚世俗人士,董事会由十一名外部世俗人士和十二名长老会牧师组成。

三、殖民地学院董事会的权利与职责

哈佛学院1642年改组哈佛校监会,成立监视会(Board of Overseers)。马萨诸塞大议会通过

一个法案,“其有权利接受并持有礼物、遗赠、税收、土地、捐赠,在学院管理上享有更大直接的权力,相当于赋予其准法人的权力”。

1650年,哈佛学院成立的法人会主要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制定学校方针政策、任命教师、购置校产、接受馈赠、投资等,拥有惯例上的法人权力。法人会有权提出规章和法案,拥有学院的财产;作为一个法人社团拥有永久连任权等。法人会代表学院,拥有法人应有的权力和特权,如拥有学院的印章,教职员聘任权、财产权、规章制度权、起诉权和其他特权等。

1693年,英王室的特许状规定将理事会作为监视者和管理者出现,规定其有权制定学院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学院监视会还有权制定有关学院组织结构和动作等基本问题的规章制度,有权选择教授。后期,监视会通过教职员对法规的控制,对学术事务合法地拥有广泛的干预权,这样也导致从1750年代开始的学院管理几乎处于混乱之中。

普林斯顿大学最初成立的12人董事会被赋予了全部的管理权,包括聘用、解雇校长和全部教职员的权利;1748年,修订特许状,成员增加至23人,规定所有董事必须向英国王室做忠诚宣誓。

四、董事会成立的法律基础——学院特许状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宪章或殖民地学院的特许状。学院的管理建立在特许状的基础上,特许状对学院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方面作出了说明。

1650年,哈佛校长邓斯特草拟一份特许状,向马萨诸塞大议会提出建立法人会,特许状批准成立新董事会,即法人会,仍保留监事会,规定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权利、董事会运行机制等。1693年,威廉•玛丽学院获得了第一个王室特许状,在特许状中,学院的监视会被授予了更大的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和选择教授。

1745年,耶鲁学院获得康涅狄格殖民地政府的特许状,它与哈佛特许状和威廉•玛丽学院特许状在授法学院组成法人,法人应享有的权力等方面是相同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后来成立的6所殖民地学院均有英国王室颁发特许状,董事会制度精神完全体现在学院特许状中。

到18世纪,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学院管理模式逐渐发展为由校外人士组成董事会作出决策的体制。这一时期,董事会成员主要由牧师担任,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基本确立下来。殖民地时期的管理模式奠定了美国大学管理模式的基础。克拉克•克尔曾经说:“美国学院和大学的管理是传统和体制的积淀,与其说它是有意识的思想,毋宁说它是历史的馈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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