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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2009-04-06惠柳青

新闻爱好者 2009年22期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公民

惠柳青

摘要:新闻作为信息传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然而,在新闻传播中。因为诸种原因,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如何在新闻传播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但是新闻体制改革中应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建设中应解决的难题。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入手,针对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的不足,提出在新闻传播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闻新闻传播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

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具有历史意义的著名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从此揭开了隐私权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此后,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注,学术界在其中的讨论研究日渐深入,成果斐然。理论研究的进展推动了立法界和司法界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我国也不例外。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远远满足不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新闻传播、网络等特殊领域。本文仅探讨在新闻传播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出自布兰迪斯和沃伦的《论隐私权》一文。该文称隐私权为“不被了解之权利”。作者在文中将隐私视作与人类尊严不可分割的一种条件和权利,是对人的平等的尊敬和一种人格。时至今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人们对“隐私权”这一概念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美国法学家威尔廷认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团体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英国学者威廉-班尼认为“隐私权的内涵,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极大的关系。使一个人的私生活受到干扰,将他的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经同意而公开刊布,使他在精神上感到不安、痛苦、羞耻或惭愧,显然其人格尊严已受到侵害”。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概念也提出了诸多观点,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嘴f。

从以上各学者的观点及其涉及的权利内容来看,何为隐私权,目前说法尚未统一。但从性质上讲,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基本不存在争议。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除了公民个人(自然人)外,是否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虽存在争议。但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仅为公民个人(自然人)外,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至于隐私权所涉及的客体内容,很难一一列举,但总的说来,这些内容都应属于“不愿为他人所知晓或不愿为他人所干扰”之私事。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指公民(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私事或生活安宁不为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I)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新闻传播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往往是公众所关心的事情与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与问题。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如新闻时事报道涉及当事人家庭隐私、婚姻隐私和身体隐私等:新闻监督涉及某些公务人员的财产隐私、婚姻隐私和消费隐私等:新闻调查涉及公民的住宅隐私、个人生活、私人关系等。从近几十年的新闻纠纷和官司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有:(1)采用窃听、透露等方式进行暗访:(2)监视跟踪、强行拍摄、录音和采访;(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居住旅馆、野营帐篷等隐私空间探访;(4)隐瞒记者身份探知记录他人隐私信息;(5)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隐私资料;(6)违背他人意愿,以新闻出版形式公开其与公共生活无关的隐私等;(7)公开和干预他人隐私事务的自我决定等;(8)未经同意探知和公布他人涉及人身的隐私数据等。当然。值得一提的是,符合上述形式,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的侵权还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裁量和判断。如公共利益、新闻价值、隐私与社会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提高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新闻职业出现之后,新闻从业人员在长期的新闻劳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于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而言,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其所具有的道德素质既有和普通人相同的一面,也有其特殊的一面。因此,除了要具备普通公民应有的道德素质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该种职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即职业道德素质。笔者认为,欲提高其道德素质,首先,在录用时,应严格审查其思想道德品质;其次,对已经录用了的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严格的职业道德考核制度,以实现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自律,使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传播主体的道德观念。同时,还要加强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以求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有立法看。我国在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不少相关的条款都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不足:一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关于隐私权规定的表述:二是将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这两种本质不同的民事权利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三是已有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对有关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处罚措施也不够具体,从而使得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上显得难以操作。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方法有二:一是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来进行保护;二是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笔者仅以第二种方法为例进行探讨。

首先,应在宪法中直接确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因此,应在宪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这一原则性规定,强化社会公民和组织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和重视,增强公民维权意识,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的依据。

其次,应在民法领域构建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民法的范畴。基于我国民法对隐私权规定的不足,因此,应在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并统领其他法律法规中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具体规定。

再次,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等相关罪名,以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加快新闻立法,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明确规定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侵权后的补救措施、新闻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公民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之间的界限,以减少冲突,达到二者的和谐、共赢。

总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仅涉及道德层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涉及法律层面。在后者,不仅是宪法、民法、刑法应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新闻法律应涉及的内容。因此,我们应从多方面人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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