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媒体司去报道的角色
2009-04-06陈肖敏
陈肖敏
近年来,在媒体的司法报道中出现了几个典型的案例,如孙志刚之死、许霆ATM恶意取款、孙玉娇刺死官员、习水嫖幼等,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近期,媒体对于几起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报道,再次在全社会掀起一场舆论与司法的大对决。媒体及时跟进案件的司法过程,同时也为各种意见提供发表的平台。在这场社会大讨论中。一方面,媒体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为公民提供发表意见的空间;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司法与民意的双重夹击下,媒体该如何应对?
司法案件越趋复杂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之中。一方面,变革使得社会这个有机体逐步进行自我的完善。但另一方面,变革也意味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旧体制、旧机制将逐步修正抑或废除。在这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中,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滋生,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司法案件大幅增加。并且呈现类型多样、情节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征。案件的类型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另外,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长期稳定性和滞后性,有些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明显滞后于现实实际,导致在面对新问题时,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合乎情理的判决,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很好地统一,引起民众不满,引发社会争议。孙志刚之死最终引发了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许霆以及诸多类似案件是近年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形态,犯罪手法新颖;而飙车案、醉酒驾车撞人致死等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暴露出法律的力量在新的社会现状面前显得多么脆弱,引起人们对修改刑法的呼吁。诸如此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使得司法过程愈加棘手,加大了媒体司法报道的难度。
媒体司法报道面临司法与民意的双重夹击
司法独立不容侵犯。《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以国家最高大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独立不容侵犯的权利。只有保证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平等性,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证司法得到有效监督。审判公开又是司法过程的一项重要原则。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及时三大原则。借助审判公开赋予的权利,媒体对司法报道显得理直气壮。但是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有个很难把握的度,很容易造成“媒介审判”,以媒体的评论等同于法律的裁决。一旦出现与媒体所期望的结果不相符合时,则通过舆论对司法施以强大的压力。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以及最终改判,媒体及媒体背后的民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因民意而改变判决结果,已经破坏了司法自身的独立,威胁着司法的权威性,只会使本来就不稳定的司法与媒体关系更加恶化。实际上,为了不受到媒体舆论的干扰。司法机关与媒体始终保持着距离。
民意浪潮气势汹涌。随着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意识的提升,特别是在网络大规模发展之后,民意逐渐形成一股强势的力量。民意,作为一种道德文化习惯和朴素情感,是对公平正义的自然需求,在司法案件中,特别是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他们的正义感和对社会的使命感油然而生。他们通过媒体渠道公开发表看法,评述司法案件。做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大多数民众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案件的判断往往以情理为主导,即使以专家、律师身份发表的意见看法有时也不一致。这些由大多数普通民众引发的民意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是一种朴素的情感表达。民意往往只是星星之火,而媒体则成为将他们串联起来的导火索。有些案件经媒体曝光以后,在大范围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这种民意的浪潮在对案件的发展产生极大冲击力的同时也压迫着媒体,把媒体变成民意表达的工具,变成民意影响司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如当年的张金柱,他的那一句“死在记者手中”的话,应该值得所有的人深思。在广泛的民意面前,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理性。当胡斌和孙伟铭事件发生之后,舆论都偏向了受害一方,对肇事者的不满和批判是舆论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立场也明显偏向于被害一方。在未对胡斌作出判决之前,已经有媒体打出《杭州飙车案车主否认飙车赔偿巨款或轻判》这样的标题。《尽管最终胡斌被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依法从重处理,但对大多数公众来说,在“赔偿巨款或轻判”的印象下,多数人会认为胡斌“用钱买命”。
转型期媒体司法报道的角色思考
转型时期,司法案件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媒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应该积极发挥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功能,通过客观公正的传播信息,强化舆论监督的能力,在强大的舆论漩涡中坚守着公平与正义,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一,客观公正地传播信息。坚守社会正义。自古以来,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始终不断。不管在何种制度下,正义总是备受推崇。“社会正义是一种引导人类生活和谐化、完美化的价值尺度。”司法报道。一方面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实现信息传播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媒体坚守社会正义的决心和能力。司法案件往往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典型的案例可以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并产生威慑力,减少同类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新出现的司法案件,更加具有典型的意义。媒体又担负着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的职责,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往往是矛盾和冲突经过常年累积激化的结果。为了坚守正义,媒体必须始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理念,在这些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中,保持中立,坚持以客观公正的报道作为立脚点,不偏不倚,尽量多呈现当事双方的意见。同时,在引导舆论之时,要明辨是非,不为错误信息所误导。在对胡斌案件的报道中,出庭的胡斌是不是替身的问题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愈演愈烈。事件最终通过媒体对胡斌的亲身采访,确认胡斌是本人出庭并且人监服刑,真相终于水落石出。享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媒体,应是最坚实的守护者。
第二,强化舆论监督功能,推动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目前,在社会现实与司法案件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一些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不公现象严重腐蚀着司法的公正性,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媒体监督功能是司法体制改革朝着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助推器。媒体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公开,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在我国司法与行政之间利益关系不十分明确的当前,媒体的监督是所有监督行为最为透明、公正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要保障司法的独立,以保证司法的权威和不受干扰,因此,媒体的司法监督必须把握好度,不当的媒体监督将会影响甚至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滋生腐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只能强化而不能弱化。适度的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胡斌案之所以引发那么多质疑。缘起事故发生时警方的“70码”说法,这种违背事实的说法使公众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为后面一系列质疑声埋下了种子。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事件的真相将被埋没。要强化媒体的监督功能,必须提高媒体自身的素质,在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前提下,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提升媒体的职业化水平,增强舆论监督能力。
第三,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媒体是社会公器。它不仅仅是信息的传递载体、舆论的载体,也是均衡各方利益的平台。社会公器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也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足点,这是媒体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中应该始终坚守的信念。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媒体无法脱离其他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要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报道中,媒体要勇于承担人民群众赋予的社会责任,站在理性和法治的高度,通过对司法案件的跟踪报道,分析阐述,全面、多方位地报道各方意见,还原案件的原始面貌,协调案件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不谋私,不偏袒。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承担起相应的角色职能,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