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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政治合法性面临的困境及其重塑*

2009-04-05康志贤

关键词:合法性基础政治

康志贤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史的主流思想,许多就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探讨。霍布斯的利维坦,卢梭的公意说,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实际上都是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不过学术界公认的,第一个真正把政治合法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来进行解读的是德国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任何形式的统治都必须有其合法性根据,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理想动机或休戚相关的纯粹情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行动都受到行动者自己对于合法性秩序的信念支配,只有当人们认为统治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具有合法性。马克思·韦伯把合法性基础分为三种:即传统型合法性、魅力型合法性和法理性合法性,与此相适应,政治权威可分为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 .商务印书馆,1997,第265页同时,在这三种合法性基础的统治中,法理型统治最为稳定的。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认为:“政治合法性就是政治系统使人们坚持和认为现有的社会制度是最适宜的制度的信仰的能力。”[注]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 .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5页李普塞特把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民众对政治制度的信仰之上,而这种信仰来源于政治的有效性。合法性理论的另一经典阐释者阿尔蒙德认为:“如果某一社会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权威就是合法的……”[注]阿尔德蒙.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5-36页。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对政治系统价值是否与其成员的价值一致作出判断,并依此来确定是否认同和服从国家对个人的安排。当国家的安排都得到共同体成员的认同,并且在行动中积极配合政府的这种安排,而这种认同和配合并不是或并不只是出于个人功利的目的,甚至有时是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那么该政治系统具有合法性。

二、转型期我国政治合法性面临的困境

(一)腐败问题严重腐蚀着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当前,腐败正日益侵蚀着党的合法性基础,其主要表现为党在人民群众中威望不断下降,人民对党的信任度大幅度下滑,与此相对应,党的一些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成本不断提高,党的动员能力和号召能力逐年下降,特别是在实施一些暂时需要人民群众作出牺牲的政策上,群众不再像建国后二、三十年那样倾其所有,一心为国,对党保持高度信任,而是产生了怀疑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时还会发生对抗性摩擦。这些都表明,由于腐败问题已经使得信任资源正在不断流失,严重威胁着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二)持续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后,可能出现的 “政绩合法性困局”

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科学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主导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主导上来,从而形成了“经济绩效主导型的合法性模式”。无疑,经济发展对于维护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应看到,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也有其局限性。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论述了二战后新成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为谋求合法性,把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对政绩的依赖之上,最终却产生了被称为“政绩困局”的东西造成国民经济无论是增长还是衰退最后都将导致政局动荡的恶果。因为如果一国经济持续增长,一方面可能造成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引起社会不公和贫富分化;另一方面经济的增长将提高民众的期望值,激发民众对当前政治体系难以实现的政治目标的追求这两个方面都将影响社会稳定,削弱政治体系的政治合法性。如果一国经济持续衰退则直接摧毁了建立在政绩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治统治。如今,“政绩合法性困局”也开始在中国显露出来。爆发于美国的“次代危机”对全球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在世界经济的传导性作用下,这场危机将无可避免的对中国产生影响,最直接的表现在,打击了中国强劲的出口势头,减少了外资的进入。而国内收入分配不均,则带来了内需不足。缺乏刺激的国民经济将可能出现经济发展放缓,甚至出现经济下行的危险。

(三)民众日渐增长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对政治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的分化,产生了新的阶层和利益团体。这无可避免的产生了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广泛的政治参与的要求,从而对政治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方面,在经济增长中被边缘化的底层社会成员和“弱势群体”,面对不平等的分配和相对稀缺的就业机会,产生了相对被剥离的政治离心情绪和排斥感,因此他们出于自身利益需求考虑,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现有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人从体制外寻求利益表达渠道,从而危及现有政治体系的稳定,对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掌握社会资源较多的精英力量借助转轨期间的制度短缺聚集了大量财富,成为中国的中产阶层,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日益高涨,然而由于我国政治制度供给滞后,从而使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与匮乏的政治参与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使得我党的执政承受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可见,在社会利益阶层、群体结构变迁的背后蕴涵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政治内涵,而这种变迁也必然会带来政治上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下降,进而对党的政治合法性构成了挑战。

三、转型期政治合法性的重塑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绩效性维护合法性

把工作上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执政者是否有作为的尺度,衡量一个政党执政是否具有绩效性的政治合法性主要是通过生产力是否发达来表现。唯物史观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生产力的发展上,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增强执政合法性的最基本途径。一个不能发展经济、不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体系,其合法性是极其脆弱的。我们党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正是抓住了合法性建设的最核心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统治有稳固合法性基础的关键。当然,我们还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这种发展中,经济增长尽管占有重要地位,但不是排他的,而应该是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基本同步的。

(二)进行意识形态整合,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强化社会政治信仰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承担着同样的任务:其一是对国家政治权利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其二是把合法性的解释转变成凝聚力,构成大众意识所接受的社会理想、价值的道德体系、政治观点等。具体讲,意识形态对政治合法性的这种支持作用主要通过它对政治价值理念的理论论证、对社会的教化、整合以及政治动员等几个方面实现的。政治权力存在需要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与信仰,使人们对权力的服从不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才服从,而是因为人们认为现存的政治权力是适合的、正当的,服从对他们来说是一种义务。因此,政治统治要想长久的维持下去,必须争取让成员心里形成的价值体系和信念与统治者的价值体系和信念相一致,达到意识形态的一致化,形成对政治统治的信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阶段,意识形态多样化不可避免。但不能任由非主流意识形态冲击和影响社会主义等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注意到经济体制的变革、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人们思想带来极大冲击。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引导,非主流意识形态可能冲击全社会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甚至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基。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它所宣传的内容必须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是部分成员或统治阶级的利益。成功的意识形态是开放的,兼收并蓄的,不仅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其他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的利益。这样可以扩大政治统治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能够进行自我更新,调节不同阶级阶层之问的矛盾,加强整个政治社会的合作。

(三)加强宪政与法治,强化法理型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支持

在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是维护社会统治的最可靠权威形式,当代社会统治形式应该是一种法理型统治。按照韦伯的定义,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M] .商务印书馆,1997年,241页也就是说,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之上的。一个政治体系,如果能够建立起公众对其制度的认同与支持,那么,该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将是最为稳固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该体系下政府能否实现稳定的

经济增长,公众都将相信他们的制度。这样即使经济停滞或经济绩效不好,人们也只是对特定的政府管理不满,而不会对这个国家的制度不满,人们也只是觉得具体掌权人有问题,而不会觉得政治秩序与政治制度有问题。就我们国家而言,虽然人民群众在总体上认同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我们的政治体制还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某些方面的具体体制还不能令人民群众完全满意,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各项具体制度规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和公共权力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人民群众在实践中自觉深化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

[参考文献]

[1] [2]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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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秀丽.刍议政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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