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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全面收益理论的探讨

2009-04-03唐艳新

关键词:基本准则会计准则权益

唐艳新

摘要:全面收益问题对于我国会计理论界而言并不是全新的课题,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全面收益理论自身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颁布,为全面收益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全面收益理论新会计准则应用

0引言

全面收益理论的形成,一方面代表着会计收益理论与经济收益理论的融合,使人们在处理新问题时有了新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促进了人们对收益质量问题的研究与深入,我们经常谈到的账面收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实际经济收益(真实收益),对外公告的会计收益与实际经济收益差异有多大,会计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人们主观意愿和利益驱动的影响等,可以预期:有关收益质量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面收益理论的成熟以及应用。因而,我们认为提出全面收益观的形成与理论的逐步成熟,不仅是收益理论深化的标志,它对我国经济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1会计全面收益理论的形成历程

1.1经济学收益观1946年,J.R.希克斯在《价值与资本》中,把收益概念发展成为一般性的经济收益概念。他认为,收益是指在保持期末和期初同等富裕的情况下,可予消费的最大金额。由于希克斯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叫“同等富裕”,因而这一收益概念构成了许多收益概念争论的基础,并对会计收益理论特别是资本保全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早期的收益计量从属于资产的计价,一般是通过重置成本会计或定期对期末资产进行估价来求得一定时期内资产的净增量,并以此作为当期收益。它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

1.2会计学收益观会计学收益观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即会计核算在四大假设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运用会计的专业方法,确定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实际经济交易的结果。其特征为“三位一体”,即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对于经济学收益观来说,会计学收益观的应用优势更明显。它更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因此,会计学收益观得到了广泛接受。

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种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纷至沓来,跨国公司不断涌现,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企业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这些使得过于保守的实现原则不利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历史成本原则又无法体现资产的本质属性,无形资产拘于“三位一体”原则而无法入账,人为操纵利润的事件层出不穷。种种缺陷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会计收益理论。

1.3全面收益理论一种全新的收益观,鉴于会计收益理论存在的缺陷,人们从决策有用观出发,当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发生矛盾时,宁愿“牺牲一点可验证性而增加相关性”。学术界在不损害可靠性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试图形成一种全新的收益理论。1980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这一全新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净资产)的变动。1984年12月,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再一次指出,全面收益的报告,应当成为一整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1997年,FASB正式公布了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全面收益》。全面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其中:净收益仍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其他全面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包括外币折算调整项目、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可销售证券的利得或损失。

为什么这些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在收益表中列报,而要增设第四张报表呢?这主要在于一①这些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差不多都是持有损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②收益表中的净利润反映企业管理者当期的经营业绩和效率,是企业管理者年薪中奖励部分的计算依据,也是某些银行借款或债务重组债权人计算利息应采用利率的契约履行的条件。至此,报告全面收益的报表便成为美国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的第四张报表。

2全面收益观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根据全面收益改革的国际趋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不同方面也反映出了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2.1在基本准则中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并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两个概念的引入,使得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得以扩展,为全面收益的内容划分,和全面收益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基础。

从国际上来看,不少国家将“利得”和“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由于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六项,而“利得”和”损失”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虽然引入了这两个概念,但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要素,而是将“利得”和“损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另一部分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这两部分在基本准则中分别作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的组成加以规范。

在基本准则的所有者权益要素中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其中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利润分配活动无关、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利得或者损失。”由于加入了利得和损失,新的基本准则的将利润要素的定义修改为:“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利润分配活动无关的,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利得或损失。”

2.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和利润表的变革保障全面收益信息的披露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另外,还要求企业增加一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些改革表明,我国企业收益信息的披露趋开始趋向于全面收益观。在新增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要求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以下信息的项目: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由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可见,我国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作用实际上就相当于英国ASB的“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美国FASB的“全面收益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权益变动表”。至于利润表,新准则取消了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要求按照其中的大项进行列报,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外损益占利润的比重越来越高。

另外,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比较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由于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对金融工具的计价调整,和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产生的差异等,也会增加营业外收支的内容。因此,新准则对利润表项目的列示,还增加了一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营业外收支的实质而言,其就是美国FASB所指的“利得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指的“非常项目”。所以我国改革后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能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获得与其决策相关的全面收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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