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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本主义诠释

2009-04-03刘焕桂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人本主义科学发展观

赵 迅 刘焕桂

[摘要]当下中国的人本主义发展理念的生成与弱势群体问题有着内在而深刻的关联,人本主义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哲学基础与现实出路。人本主义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追求:人是目的;廓清了弱势群体保护的道义基础:社会平等;明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国家责任;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共享发展。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的实质是对现代性危机的破解,其理念是对科学发展现的诉求。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人本主义;现代性悖论;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1-0115-06

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一句沉思之语——“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将人树立为世界的中心,人本主义由此滥觞。但人本主义绝非智者们天马行空般的抽象宣泄,而是有着深切的现实依归。以此视之,当下中国的人本主义——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生成与弱势群体问题有着内在而深刻的关联,人本主义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哲学基础与现实出路。对这一命题从理论层面与实践路径作出证成和阐释,将有益于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人本主义的精神意涵

(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

人是世界的最高价值,这已为人本主义传统所不断倡言和阐明。在古希腊,普罗泰戈拉深刻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哲学由此肇始向人学的转向。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热情赞叹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启蒙运动以降,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费尔巴哈倡言,人是人的最高本质;黑格尔强调:人间最宝贵的事就是成为人;霍尔巴赫天才般地指出,“在所有的东西中,人最需要的乃是人。”马克思主义也承认,人的价值是终极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社会主义者首先是人道主义者,有着深切的人文关怀。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说到底是一种关于人的学说,它表现了对人的生存境况的深层关切和和终极眷注。毛泽东也说过,世界万物中,人是第一宝贵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最为天下贵”、“人贵于物”、“生命无价”的理念和“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谚语,都彰显了人的价值的至高无上。

所谓人的价值,是指人在对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所具有的意义。它包含了两个层次,即萨特哲学所称的人的自在价值与自为价值。自在价值意指个体存在对于人自身的意义,也即满足自身需求的自我价值;自为价值意指个体存在对于社会和他人的意义,也即满足社会角色需求的社会价值。这表明人是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的有机融合,区别于也高贵于自然和神所仅仅具有的客体价值。因而,在人本主义的视域图景内,人的至高无上的优越和中心地位是无可质疑的。“人是尘世的上帝,……只有人才能使万物以他为中心交织起来”。

(二)人是目的不仅是手段

人的最高价值应被阐释为绝对目的。人是目的,这被康德看作是人类实践的最高准则,是一条绝对的道德律令,是近代西方“人本”思想的核心命题与经典论述。在康德看来,人是一种双重存在,作为自然存在物,服从自然法则;作为理性存在物,服从理性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可以通过人的知性和理性发掘出来,“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人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因而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只有自由者才能规定自己的目的,确立人的“自在目的”。如果只是把人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康德由此得出一个伟大的结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是目的。”“人是一种价值载体而非任何功利的载体”,没有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被用来当作实现另一个人目的的手段而放在天秤两端加以考量,哪怕是已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自愿。

在此基础上,康德进而提出不能不把整个自然界也看作以人为目的。“如果没有人类,整个世界就会成为一个单纯的荒野,徒然的,没有最后目的的了”。“是人的生存所能唯一借以有其绝对的价值,而且与之有着关系,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最后目的应当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

(三)尊重人格和人的主体性

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信念,就须尊重人格和人的主体性。人格表征着人之为人的根本意义和价值指向。人格指“人之为人的主体性自我确证及意识自觉与人之为人的根本性质的历史价值规定的现实获得”。简言之,人格意味着一个人作为人被承认和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与资格。

人格尊严首先在于生存价值意义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个人以充分的生存机会与选择。即是说,存在着一系列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必须得到肯认与维护。这是人格命题的绝对命令。人格尊严还在于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主体性认同。人格是在主体相互承认的环境中被赋予,它离不开交互主体场域中双方的共同认同和担保,并通过这种主体间性而成为现实。离开主体间交往场域,或在此中不被当作人,仅当作工具,人格尊严将无从谈起。

人格尊严的本质是“自为存在的意志”。尊重人格和人的主体性实际上就是要尊重人的自由行动,使人在世界当中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达到自我实现。人的存在具有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属性,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人格不仅意味着把自己当人看且理解为人,更要把他人当作人或尊重他人为人的意向性行动。国家和社会因此需要自制。一方面,不恣意干涉每个人都拥有能为自己所独立支配的私人空间——任何替代的判断都将导致人的自由的沦丧。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把人当人看,而不仅被当作工具。

(四)承认人性保障人权

承认人性保障人权是人本主义的本质意涵,是人本主义传统的主旋律,是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信念的基本诉求。人性意指人之为人的内在特性或本质的规定性,它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结晶体。

承认人性首先意指对人的自然本性的尊重。人首先是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其次意味着对人的社会本性的尊重,人始终存在于社会之中,社会生存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每个个体都充分享有自由、独立及平等,促进自我发展。一个很自然的结论是: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应当对人性予以深切关怀,尊重和满足理性人对自我维护和自我利益的合理欲望,反对“存天理,灭人欲”,让作为类和个体的人获得充分而全面的发展。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人本主义语境下,主体性构成人权的内在底蕴,主体性的活动要求确认人的内在价值,而人权就是人的价值的确证方式,因此保障人权就成为人本主义客观实现的制度化途径。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且在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人性、人格、人的尊严由此获得有力保障。在人权的视界里,每一个人都是“大写”的人——仅仅因其为人,就应享有普遍的被平等对待

的权利,就应被同等尊重,而反对以人群区分。

弗拉斯托斯说:“在一个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里,至少有某些权利不可避免地……属于任何人。这些就是建立在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基础上的权利,它们与人们的各种……品质完全无关。”现代社会,国家对人权负有尊重、保护、促进、实施的不可推卸之责;在更深刻的层面上,人权成为公民防范国家权力独裁、专制、滥用、侵害的利器。

二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证成

(一)人本主义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追求:人是目的

人本主义认为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世界的惟一尺度,在任何时空维度内,人应当且仅能被当作目的和主体对待,而非功利性的手段和客体。在人本主义视域中,世界的意义是由人来赋予和定义的。离开人的存在和发展,整个世界就成为一种主体“空场”的世界,这种纯粹“物”的存在,其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现代工业社会出于对生产力和资本增值的迷信,盲目追求物质财富,见物不见人,人被异化为功利考量的工具,主体性价值和人格尊严严重扭曲;高度分工的社会生产和最大逐利的市场经济又加速了社会分化的极端化趋势,作为社会政策的功利牺牲对象,弱势群体大量生成,相对贫困持续扩大。

人本主义下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人的工具性价值向目的性价值的全面回归,纠正视弱势群体为社会发展必然代价的谬误理念,“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易言之,也就是要重新树立弱势群体存在同强势群体一样的终极目的性和人的主体性,除却强势群体的遮蔽阴影,承认并尊重弱势群体同样是具有自我内在价值和享有基本人权的“大写”的人。

对于国家而言,应当始终恪守人是价值载体而非功利载体这一诫条,国家不能以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借口将任何公民作为功利牺牲的对象而得到辩护。康德说:“人本身就是目的这一价值可以制约统治者应该如何对待其臣民。政治必须服从道德。没有哪个统治者可以逃避人民依据权力原则对其公共和私人行为加以评判,无论他如何千方百计地编造理由和借口在实践上规避它。”

(二)人本主义廓清了弱势群体保护的道义基础:社会平等

人本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公设: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人是目的,应每一个人都是目的”,都是一个完整的世界,同等高贵。同时,每个人对于文明社会形成的基本贡献从都是独立的“社会的缔结者”以及人权乃“凡是人就应享有”而言亦是平等的,因而都有权从社会获得平等回报和保障。弱势群体作为“缔约股东”和人权的应然享有者同样有权获得普遍的平等对待与关怀。

德沃金指出,每个人都应享有良善的个人生活,且这种个人生活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国家就应当对每个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关切与尊重,确保每个人的人生都获得成功而不被漠视、虚度和牺牲。社会的不平等不仅会伤害到弱势群体对于良善生活的享有,甚至也会伤害从不平等中获得资源利益的强势群体。“主人和奴隶都是囚徒;平等为两者打开了枷锁”。

人本主义下弱势群体保护所要求的社会平等首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社会弱者享有与社会强者同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然则仅有形式平等,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仍会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之中,反而导致了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因而必须实现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向。

实质平等通过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以及保障弱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对作为弱者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这样一种形式上不平等的分配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它能够确保弱者获得同强者同等的尊严,有利于个体间的真正平等,“不平等”恰是为了平等。形式平等构成人本主义视野下社会平等的前提,但实质平等才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当然,实质平等并不意味着要一个平均主义社会,不能对社会的基本自由造成妨碍,否则将会削弱社会发展的活力。

(三)人本主义明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国家责任

人本主义认为,人的目的价值实现与主体人格确立需要国家强力的帮助,特别是在人本主义制度化体现的人权保障上,国家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弗格森指出,现代政府的本质就是为个人提供固定的地位和尊严。弱势群体虽然处于社会底层,但亦是社会基本构成部分,享有每个人均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由于社会或自身因素导致其不能维系作为人的基本尊严时,国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弱势群体恢复能够确立其基本尊严的背景条件。

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人民之所以愿意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是因为他们确信国家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并获得更多的福祉,而弱势群体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国家对于契约义务的背反以及国家责任的缺位。国家只有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保障,才能够从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由此,人本主义直指国家合法性:人的生存与发展应成为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理由;弱势群体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根据挪威学者艾德的观点,这一基本职责可以体现为四个层次。其一,尊重,即国家必须尊重弱势群体的基本自由与选择,且这种尊重相对于强势群体是平等和不歧视的。其二,保护,即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予以救济或提供保护,且保护本身意味着禁止国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任何形式侵害。其三,促进,即国家有义务促进弱势群体借以享受法定权利和自由的条件与机会。其四,实施,即在缺乏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国家有义务直接提供给弱势群体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享有的诸种自由,保障其权利的现实享有。

(四)人本主义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共享发展

人本主义认为人是类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复合体,个体的自由发展型构了生机勃勃的类的发展,而类的发展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个体的自由发展。易言之,个人发展构成社会发展的基础,而更广泛和更自由的个人发展却离不开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弱势群体的产生往往是因为社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代价来追逐经济增长,人本主义恰恰是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发展模式,结束一部分人的发展以另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做法,让弱势群体也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从原则上说,“人本主义”的“人”,是指“人人”、“每一个人”,不能局限于只以“多数人”,或以“极大多数人”为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了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少数优先富裕起来的“人”。著名学者何祚麻先生尖锐地诘问道:“有什么理由将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惠及大多数的人,而不去惠及全体人民及其每一个人呢?”

人本主义所标示的共享发展路径符合社会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即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易言之,如果现状的改变使得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却导致另一些人的福

利有所减少,就不能说是理想的变化。共享发展要求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注意逐步提高弱势群体的生存水准,实现强者的发展和弱者的生活改善同步进行,避免“一边是财富的增长,一边是贫困的积累”的“零和”发展。此外,让弱势群体充分参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也有利于社会整体满足程度的提高。根据“边际效用”原理,定量的发展成果给予社会弱者的快乐要远远大于给社会强者所带来的快乐,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分配能够极大地提高社会分配的总体效益。

三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的实质与理念

(一)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的实质是对现代性危机的破解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人的理性使世界得以重新认识人的主体性价值,也为工业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思维框架,并构成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但理性的滥用却导致了现代性危机。所谓现代性危机是指在追求以物质文明为主要表征的现代化的进程中,人类理性的严重扭曲——关注手段与强调效率的工具理性过分张扬,而关注主体和生存意义的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旁落,以至手段反转为目的,人的尊严及意义丧失;人类创造了“工具理性”,但却反过来消解了人的主体性,造成对人性的异化,走向人生存意义的反面;“财富积累了,人却堕落了”,造成“人的内心的崩溃”,进而导致政治、经济、信仰等各方面的总体性社会危机,这也就是所谓“现代性的悖论”。现代社会异化现象包括“劳动产品的异化,也即物对人的统治;劳动活动的异化,即劳动成为外在的、强制的、被迫的谋生活动;人的本质的异化,即人丧失自由自觉的类本质;以及人与人的异化”。此外卢卡奇的物化理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列菲伏尔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等,都对现代化造成的对人性的压抑和扭曲进行了严厉地批判。

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是现代性危机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凸显。与工具理性及其对科学技术高度关注而生成的科技理性相伴随,资本扩张和以物为本强势地导致了人为物役。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最大逐利的竞争性运动,奉行物竞天择、肉弱强食的“丛林法则”,个体在竞争中被异化为逐利工具。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使初始竞争中的失败者在后续竞争中成为弱势群体并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持续扩大,却被视作经济发展进程中理所当然的代价,遭受制度设计、法律配置和公共政策上的三重歧视,产生典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现代性的悖论呼唤一种根本的解决之道,作为当代中国的人本主义和社会发展理念的以人为本在这种语境下应被定位于一种对现代性负面后果的对治和反拨,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现代性支配下的近代以降社会文明模式的质疑与反思。人本主义语境下的弱势群体保护目标是要将社会弱者在现代性演进中“丢失”的主体价值重新找寻回来,将其从资本竞争工具的枷锁中解放出来,重新确立处于弱势状态中的每一个个体的人格尊严与生存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的实质是对现代性危机的破解。这种破解突出表现为对以物为本的修正与对人的救赎,而对人的救赎又突出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救赎上。因为,现代性的各种弊端在弱势群体身上往往体现得更加明显、更为集中、也更为深刻。

(二)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诉求

马克思曾把社会进步概括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个人直接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二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解除,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依然存在。三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阶段:人摆脱了对人和物的依赖,社会关系不再作为异己力量支配人,人们获得全面自由。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进步的第二阶段,即“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阶段。弱势群体的产生及其与强势群体的对立恰恰是源于对物的过分追逐所导致的“人的异化”的出现。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本主义理念在此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通过现代性危机——社会分化和冲突——弱势群体保护人本主义理念的萌发这一内生逻辑,目的在于以人文关怀普照经济社会发展,破解、整合“人为物役”下的社会分化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型构和谐与均衡之发展。在此意义上,人本主义成为弱势群体保护的哲学基础与根本出路,弱势群体保护是人本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和目的归依。

传统发展观崇尚做大馅饼、以经济增长克服贫困的信条,结果在馅饼做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何清涟指出,“缺乏人文精神的经济发展,在利益的角逐中人们将不再受到自制、理性、公正、博爱等精神的约束,只有对金钱赤裸裸的无耻追逐,这样的发展就算是暂时获得了效益,但充其量只是一种残缺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反思并摒弃了这种“唯经济增长论”的恶的发展模式,提出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模式。发展是第一要义,但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人始终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主体,发展为了人,依靠人,经济发展不能遗落人。“不能忘记舞台和演员的关系,不能让条件淹没或压倒了主角。”这也就意味着不能遗忘弱势群体,他们一样是发展的目的和主体,不能以牺牲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相反,尊重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的平等对待和特别保护,他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对社会不满程度上升,进而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化。因而,以人为本的重点须放在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上,放在改善他们的弱势处境上,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以人为本就是以社会弱者为本。

显然,人本主义语境下弱势群体保护与科学发展观有着深刻而内在的契合,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强烈诉求与现实运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开启了一个时代的《共产党宣言》中预言: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时,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时。它提醒当下的我们保持清醒而富有人文关怀的思索:当弱势群体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时,也就是实现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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