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促进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探讨
2009-04-03梁媛王晗朱伟
梁 媛 王 晗 朱 伟
[摘要]我国涉农信息产品供给存在数量残缺不足、质量晦涩低效、渠道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供给的市场激励严重不足、促进市场高效协同有序发育的力量缺位等。解决涉农信息产品供给问题,需要科学运用公共财政政策,提供供给主体充分的市场激励,推行科学有效的效用评估,协同开发行为,培植及规范信息市场。
[关键词]涉农信息产品;供给;公共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1-0070-06
信息是现代社会重要经济资源。涉农信息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涉农信息产品供给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着力解决。本文在对湖南农村信息需求与满足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剖析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问题,并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其成因,提出改善供给的策略和措施。
一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主要问题
涉农信息产品是指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息产品,如有关农业科技、农产品流通市场、农村金融、农产品或农业劳动力目标市场社会环境等等的信息产品。涉农信息经由生产、表示、搜集、整序、组织、存储、检索、重组、转化、传播、评价、应用等的全过程,成为目标指向明确的信息产品,方能发挥出它在涉农产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效用。
湖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课题组于2006、2007年间,分四组对处于湖南西部平原较为贫穷的怀化芷江、湖南西北部湖区、中等富庶的益阳沅江、湖南北部丘陵地带、全国百穷县岳阳平江、位于湖南南部山区、经济实力中等的衡阳市衡阳县、衡东县和耒阳市进行了调查,通过较为全面地了解农民对涉农信息需求及获取的满意程度,从而发现涉农信息产品供给亟需解决的问题。调研组随机抽取能代表各地形地貌和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分布于不同地域的生产小组各五到六个;以农村务农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要调查对象,四地等额分布样本120个,共发放问卷480余份,回收有效问卷404份,有效率为84.2%。调研组并对县、镇、村三级主管宣传与农业的相关干部、农村致富能手、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等近40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有效问卷采用国际通行的SPSS13.0 for windows进行统计分析。由此发现农民对涉农信息的覆盖面、结构、真实性、实用性、形式、时效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满意,农民信息获取的渠道现状也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根据调查和既有的相关研究,涉农信息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残缺,时有虚假,供给数量不足
调查发现,农民最迫切的信息需求,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农副产品准确的市场信息。75.50%的农民呼吁地方电视台与其他媒体开设一个专门的农产品供销信息栏目。
(2)有助于政策改进的相关信息。58.17%的农民希望及时获取此类信息。
(3)帮助农民增产致富的点子和实用性强的农业科技指导。分别有89.36%和70.79%的农民表达了这一需求。
与之相对照的,是农民上述信息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普遍情形。如表1所示:
这正好呼应着某些全国性的同类调研。如在中国农村公共服务改革与发展研究课题组各次调研中,对涉农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仅2.38%的农民回答“很满意”,22.02%的回答“不满意”;而得不到需要的信息是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对于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农民的意见也较为集中。58.8%的人表示“经常”或“偶尔”接触到“不真实的信息”。典型的如“政绩信息”和企业不实信息等,导致农民经济损失,也造成对涉农信息产品市场发育的潜在危害:农民因虚假信息利益受损的经历,有可能使他们拒绝接受其他信息产品。
农民对于涉农信息的需求和满意状态表明:对农村受众提供的涉农信息产品,需要在真实性、数量和结构的实用性、针对性等方面加强。
2.时效性差,形式晦涩,供给质量欠佳
上表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于信息发布和获取的及时性反映较为强烈,对其不满的选择比率仅次于市场信息获取,高达55.68%。这也与部分同类调查结果相吻合。据《人民邮电报》调查,本应以实时更新、时效性强著称的农业信息网站,实时更新的仅占6.1%,年度更新的高达21.6%。
农民对于信息展现的形式,也有特别的要求,希望直观、生动、具体、互动。目前政府提供的大多数信息服务,形式上都不符合需求。如下发的政策宣传或科技指导传单等,纯文字、书面化,很少插图;农业网站以文献为主,多媒体信息少。涉农报道和信息,也多为“新华体”等常规文字,不能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歌谣、故事、图片等方式提供。调查中,只有21.04%的农民回答“经常”主动寻找农业方面的科技信息,而回答“从不”的人中(159人,39.36%),87.42%的认为,“看不懂或听不懂”或者“太枯燥”,是他们回避这类信息的原因。
上述农民对于信息服务形式和时效性方面的反映表明:涉农信息产品需要在时效性和加工形式上,呼应农民的特殊需求。
3.专门机构作用不显著,基层断线,信息渠道的正规性、专业化程度低
调查发现,大众传播媒介、“亲朋好友、熟人”、基层组织是农民获取“有用信息”的三大渠道,选择比率远远高于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调查中以“农村信息员、信息服务站”为代表)。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知晓率和利用率过低,选择率仅为4.21%。
这与目前我国信息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现状紧密相关。国家下大力气建构的信息服务网络,省、地、县、乡四级全线贯通的省区市非常少,乡、村两级基层服务中心建立局域网的只有2%;村级设立信息服务站的比例仅为26.67%。农村信息员队伍总量不到11万。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中,74.55%的农户很少得到甚至不知道有此服务;38.02%的农户认为“用处不大”甚至“没用”。本次调查中,仅有17.08%的农户听说过信息服务站,4.21%的农户得到过他们的服务。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农民获取涉农信息,几乎完全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基层党政组织或自发组织、亲朋熟人建构的信息传播网络。这种状况不利于涉农信息开发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也难以有效保障涉农信息供给质量。在大规模的涉农信息产品开发和市场建设中,显然需要专业机构发挥其作用。
二涉农信息产品供给问题的成因
农村信息市场的运行符合一般市场规律,同样受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影响。但是,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和涉农信息产品“准公共物品”的特殊性质,导致了市场失灵,上述三个市场供给问题由此产生。
涉农信息产品“市场失灵”,具体出于以下两个腺凼:
1.生产成本过高,投入风险大,消费市场发育
不充分,供给的市场激励严重不足
无论是成本方面还是收益方面,市场都难以对于涉农信息产品供给提供足够的激励。成本方面,涉农信息产品生产耗费较高的单位生产成本、采集成本、加工成本与传输成本。
信息产品原本就具有生产多样性的特点,我国涉农信息产品的生产更具多样性,而且,同一产品适用范围内服务对象的密度过小,产品生产规模更小,单位生产成本高。
农村信息需求的强烈区域特性和个性色彩,导致涉农信息的单位采集成本偏高。农民需求第一位的科技信息(在上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中选择率占66.03%)和第二位的市场信息(同一调查中选择率占64.38%),区域特性和个性色彩就更为鲜明。因农户从事种养专业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农时季节不同,科技信息需求变化较大,对本县区域内市场信息的需求占到70.41%。涉农信息产品生产,因此必须围绕集聚的主要农产品类型和农村区域两个重点目标对象展开。相应的信息资源大多散布在广袤的农村,采集点信息化水平较低,交通、通讯手段较为落后;信息形态零散原始,形之于书面的、或者声像记录的信息资源少。而且,农村信息资源采集大部分依赖人工实地的调查、咨询等方法,需要精心设计问卷、录入或人工整理,标准化程度难以控制。因此,不仅“劳动耗费率”较高,采集单位成本居高难下,而且难以“采准”,增加了信息产品生产的风险。
我国涉农信息产品的加工成本也远高于城市。
首先,涉农信息资源的个性化特征明显,标准化程度不高,导致生产加工的规模效益较低;其次,涉农信息产品形式上的特殊要求,客观上提高了开发成本。直观显示的制作与呈现成本,高于纯文本显示;表述上需要对信息采集加工的初步成果进行“转译”,也增加了人力成本。再次,存储的电子化介质缺乏,信息加工数量很少,信息的增值效应不能充分体现。
传输方面,农村通讯、交通设施的发育程度较低,信息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较为匮乏,因此,涉农信息产品很多时候需要单独建立沟通生产与用户间的渠道,建设投入大,成本高;而且,这类投入是沉没成本,大大增加了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风险。
市场方面,我国涉农信息产品市场发育不充分,难以形成规模化市场。
市场发育的不充分源于农民信息消费的两个特点。一方面,农民的语汇、知识水平和接受习惯与生产者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信息产品很可能因为不符合农民的接受特点而被拒绝,形不成产品市场。另一方面,长时期来,农民习惯于免费获取信息,没有形成购买的心理倾向。本次调查中,愿意接受较高的信息服务费用(每年1000元以上)的农户只有16.09%,49.75%的农户只能接受较低的支出(每年100~300元),不愿支出任何费用的占到22.52%,这从主观方面加剧了信息产品的外部性,提高了信息产品在市场流通中的排他成本,制约了涉农信息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规模化市场形成的最大障碍则是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自然条件、生产传统等和不同地域农民的习俗,都决定着对涉农信息产品的需求必然是地域性强、针对性强的个性化定制,同种产品的市场规模不可能很大。加之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还是传统农业的生产形态,农民的富裕程度也有限,对于信息产品的需求也不是很旺盛,很迫切,整体市场规模较小。
正是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市场激励严重匮乏。
2.缺乏科学的协同、评估与激励、规范机制,信息产品供给市场难以协调高效有序的运行
信息服务协同机制的缺位,降低了信息服务的效益和效率。目前,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投资已达4.12亿元,但是,农户急需的信息资源分散在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中介组织、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市场等,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采集、分类标准和协调的生产目标,也不能统一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步骤,指标术语上同样是各行其是。这种各自为政、缺乏协同的管理模式,导致重复建设严重,投入效益低下,无法建设普适性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网络;零散杂乱的信息发布,使信息用户不容易找到自己需要的特定信息,信息服务效率较为低下。
信息服务效用评估和激励机制的欠缺,不利于各信息服务主体主动投入、积极开发有效的涉农信息产品。目前状况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信息服务专门机构,或是大众传播媒体,涉农信息服务和产品开发,大都依赖于财政的扶持。而财政投入的方向和力度,至今缺乏科学的依据,没有建立对其服务有效性的科学评估指标,也缺乏根据评估提供不同程度激励的工作机制。因此,各类主体均缺乏改进涉农信息产品实际效用的内在动力。它们既未能经常性投入力量调研农民和农村的实际需求,也不可能常规性的针对小地域、特殊时机、特殊群体的特殊情况开发信息产品,更多的情况下,他们习惯规模化、标准化地提供一般化的信息产品,这样,既可以缩减开发成本,还可能利用其他部门现成的信息产品以充分获取外部利益。
规范机制的不成熟,不利于信息产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可持续成长。由于涉农信息产品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和生产、流通特性,其市场准入、市场调节和监督活动等,都需要专业性、针对性的扶持、引导和监管,但目前既没有建立合理的价格监管体系和相应的税收标准,也没有完善的法规约束。公平竞争的环境既不具备,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虚假不实信息的提供者也得不到相应的惩处,提供了优质信息的企业,同样得不到相应的激励,涉农信息产品市场的发育和有序竞争,缺乏动力和保障,以实现社会效用为最高目标的、有序竞争的涉农信息产品市场发育格局难以形成。三运用公共财政工具推进市场发育
涉农信息产品是具有明显正向外部性的、农民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的准公共产品,其供给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职能。但如前所述,涉农信息产品供给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困难。因此,需要科学合理的运用公共财政工具,推进和保证涉农信息产品的市场发育与规范,并鼓励政府、团体、或者私人,供给公共性的涉农信息产品。本文认为,公共财政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具体措施,推进涉农信息产品充分有效的供给:
1.给予信息供给主体充分的市场激励
目前我国农村急需的是个性化、适用性、实用性的信息产品,这类产品供给的充分,有赖于公共财政通过专项投入,降低开发主体的生产成本,减少其开发风险:
(1)专项拨款于公共信息产品的建设与生产,降低市坊陛信息供给主体信息采集成本。首先,探索建立分层的、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农村公共信息产品供给的体制。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产品,加强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提供;受益范围局限于地方的,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信息产品,则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并鼓励采用纯粹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其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涉农公共信息产品在不同地域内的公平供给。推动建立省级以下政府的财
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它们的涉农公共信息产品平台由专项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建设,逐步缩小因地区间财力差距导致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不均衡的状况。如上海市,就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入,平台框架由市、区、镇、村四级共同组建,信息维护共同承担,各级共用一个智能平台的办法,实现责任共担、成果共享,最大程度地协调了各级政府涉农信息供给的权利与责任,保障了不同区域间均衡的信息供给,为市场型信息供给主体提供了信息采集的极大便利。
(2)通过资助补贴、税收减免、政府购买等方式,减少信息供给主体的经营风险,提高主体经营的市场激励和预期收益。对涉农信息产品供给主体,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开发基金、三年或五年期的税收减免、破产保护等政策,来提高其预期收益,降低其经营风险,激励其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并提供其平稳乃至超速发展的土壤。政府还可以通过效用评估或招投标方式,购买市场主体开发的共享性信息产品,以丰富政府的公共信息产品供给平台。这样,既可以在公共信息产品生产中引入竞争机制,促使政府机构信息产品供给效率的提升,又可以为市场性信息产品供给主体提供一个新的市场:政府市场,降低其经营风险。如上海市,政府从“直接提供服务,直接管理”转变为“购买服务,实施监管”以来,信息公司利用人员、技术力量,为农科热线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使农科热线由原来的一条模拟线路发展成目前的30B+D数字线路,办公条件也由原来的“两个人,一间小办公室”发展成目前的“可容纳十余人的独立办公室”。
(3)公共财政应大力投入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基础设施建设,减低信息产品供给主体市场开发的成本压力。公共财政可以通过投资于农村通讯设施、道路、报刊发行网点、电视广播网络、基层信息员队伍等各种方式,建设沟通“最后一公里”的、比较完备的信息产品供给基础设施。这类基础设施开发对于市场性的信息产品供给主体发育十分关键,是降低企业进入涉农信息产品供给市场门槛的重要环节。
2.推行科学有效的效用评估,协同开发行为,培植及规范信息市场
在推进效用评估方面,公共财政可以通过资助调研等方式,推进研究包括主体可持续开发性、信息的信度、效度、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信息传播目标实现程度等五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涉农信息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涉农信息活动的社会效益,从而确立涉农信息主体行为政府评价的科学标准和财政激励的科学依据。
在协同开发方面,公共财政可以通过单列和统一调度信息开发专项基金、以项目基金方式下发款项等方式,协同经费的使用,避免信息采集的重复劳动,提高公共信息产品供给的互补性和效率;还可以实行产权保护和制度激励,促进全社会涉农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推动各级农业部门、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信息资源开放,激励他们发布自己的信息,从而为信息产品供给主体创造一个开放共享的巨大内容平台,实现信息资源低成本共享。近年来,上海农委信息中心的尝试可以为鉴。它们在农口系统数据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利用上海市政务外网平台将上海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上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海市农科院等主要涉农单位连接起来,构建了该市信息资源共享的“数字农业中心管理平台”,整合农业生产、管理中的信息,集中反映上海农业情况,并与农业部卫星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对接,有效地服务于该市的农业发展。有了资金的全面统筹、统一调度,即可统一信息采集开发标准、整合信息开发行为,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开发数据交换接口,建设全国性“三农”信息服务平台,以市场运作或部分市场运作机制合作开展信息服务。
在培植信息市场发育方面,公共财政可以通过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和加强农民信息素养教育,增加市场需求,培植信息购买和消费能力。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信息市场发育的根本。可以促进建立覆盖全国各省各乡镇、与农产品的产、供、销相互链接的实时行情、供求信息、市场走势分析的商务信息网络;由各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以及经营大户参加的农村营销服务物流体系;以及联合金融部门的、具有资信等级查询、电子汇兑、网上交易等功能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培植农民信息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能力,也是信息市场培育用户的必要举措。公共财政可以通过扶持农村信息教育的发展,如建设、健全和利用农村远程教育培训系统、乡村干部培训系统、农村基础公共教育系统,编写通俗易懂的信息化培训教材等,提高农技人员、农民等的信息素养,使其成为更为主动、具备信息鉴别、运用和信息渠道利用能力的、成熟的消费者。
公共财政还可以设计和推行按质量等级进行奖惩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市场秩序。根据评估所作的质量等级评定,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加以鼓励;对于高于一般质量标准、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加以奖励,并提供用于其规模扩充的专项资金;相反,对于不合质量标准的,取消各种财政优惠;尤其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有意造假的行为主体,除了法律追究,还可以通过财政的事后问责制度,追缴相应的拨款,或者削减下年度财政投入等,强制性规范其信息产品供给行为,保障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