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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2009-04-03曹云鹰温文治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合法性

曹云鹰 温文治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而立”之际,中国在经济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法治建设进展却不尽如人意。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的良性化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有坚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并建立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现实,必须要去行政化,最终目标是追求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改革;合法性;去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2-0097-02

改革开放“三十而立”之际,中国在经济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法治建设进展如何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一个注释。一个是2008年11月发表在搜狐论坛“麻辣时评”里的一篇文章:《以史为鉴,永兴法院的耻辱》,是回顾2005年湖南省永兴县法院由于法官暗箱操作而导致几个法官被炸死炸伤的严重后果的一个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冤狱的可怕和纠错机制缺席导致的苦难和悲剧。一个是杨佳案,这个案子虽说震惊全国,却是一起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普通案件,法院能够比较容易地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认真而透明的审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好时机。但实际的审判过程疑点重重,令人失望,“甚至可以说是公然违反程序正义的基本准则的。……硬生生地把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起敏感而充满了禁忌的案件”。还有许霆案,许霆因ATM取款机出错而取出巨额钱款,2007年12月被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名判处无期徒刑,结果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导致今年改判5年有期徒刑并由广东高院维持原判结案。这个案子却凸显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这种解释,如何解决社会变化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合理关系,媒体与司法之间的互动或者冲突,以及“法官判案是否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等问题。再就是周正龙案,“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被陕西省安康市中院以诈骗罪二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问题很多,首先是周正龙有没有罪,可以认为周正龙违反道德的行为无罪吗?周正龙果真是单枪匹马地实施了诈骗行为么?如果说是诈骗的话,陕西省林业厅组织的专家却能够出具让纸老虎变成真老虎的鉴定意见书,是共犯吗?有关公职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联合作业”违反诉讼法的情形?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应进一步促进司法的良性化运行。

一、司法改革要有坚持合法性,要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

1988年法院改革的正式全面启动后,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司法改革运动,许多在我国的“创新”制度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先后推出了各种改革措施中,很多缺少法律支持,也就是说我们的制度创新是以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代价的,司法改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

近十年的司法改革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方案、统一推行外,似乎多数是由全国各地基层司法机关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单干式实验式的改革,这无疑缺乏统一的指导和规范,容易偏出司法改革的轨道。比如说有的改革措施盲目效仿国外,只讲形似,不管神似,结果水土不服而夭折;有些改革举措并没有充分论证,缺乏合理性,甚至于法相悖;有的因其本身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置疑而受到抵制。

作为一项系统性制度变革,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要有统一的改革思路和方针,而不是各自为政,自己的部门制定自己的改革方案。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制定新法,涉及诸多相关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这样全面、宏观、综合性的改革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担任这个统一的领导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来制定相关的《司法改革法》,协调诸多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的政策方针和措施。

二、司法改革要立足于本国现实

(一)司法改革应充分考虑法律文化传统

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从西周后期逐渐成为官方的主流统治哲学,并对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人治思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假设“人本善”的思维出发点,弱化了以完备的法制来限制权力的“法治”思想。人治思想在社会生活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最常听说的一句话是:“制度是掌握在人的手中的。”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是:中国司法从业人员人治思想观念很重、法律至上的意识淡薄。这种状况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必须正视的,并在这个基础上选择弱化法律史化传统中的弊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改革方案。

(二)司法改革应立足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前十多年时间主攻立法,即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后十多年制度建设的重点才转移到了司法领域。改革时间尚短,改革成果尚小,不可以以一句“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而回避我国法制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的现实。我们法制建设还很落后,我们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只有立足于这个实际,才可能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方案。

(三)司法改革应立足中国其他具体国情

司法改革应立足中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从业者素质等其他具体国情。我国政治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而司法制度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司法改革的幅度;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量上发展快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依然很低,老百姓仍然不富裕;经济增长方式长期以来是粗放型的,我们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法律从业者素质仍是总体水平低下,特别在一些边远地区,公检法人员退伍军人占很大的比例,让屠夫来拿手术刀。显然司法界易出现问题。只有对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从业者素质等因素的实际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来选择中国司法改革的道路,而不能脱离现实。

三、司法改革要去行政化

我国司法在古代就不是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我国有司法权消融在行政权中的传统。故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内部管理机制上,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出现严重错位的现象,使得司法领域内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甚至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比如说下级法院遇到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汇报;比如说上级法院的答复,下级法院必须遵守;比如说法院遇到政治敏感性强的案件,政法委要居中协调并主导案件的最终判处:比如说法院人事安排上的行政化选拔任命方式……

去行政化就是要打破这些条条框框。在外部体制上,司法机关首先在人事和财政上的实现独立,法官的选拔任命方式应回归我国相应的选举组织法所确定的方式。为了避免法院内部司法业务与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冲突,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来增设法官助理和书记官,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和行政官两类,将法官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行政官担负的是管理法院日常行政事务,保障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政辅助及后勤服务;对法官则追求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专职于审判职能,此举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而最终目标是“法律人”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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