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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

2009-04-02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3期
关键词:交货卖方承运人

魏 琦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但是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有时却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弄清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且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各组贸易术语由于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导致上述条件有时不能同时满足,因而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详细分析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十分重要。

一、E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E组术语,只有EXW(Ex Work),即内陆工厂交货一个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此时风险转到买方,买方就具有了可保利益。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因为货物尚未离开起运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所以保险责任并未开始,此时发生火灾或盗窃引起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也就是说当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时,买方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第二如果货物由卖方代为装载,并驶离起运仓库后进行交接,则此后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但对货物装载过程中及其自仓库运至交接地点过程中的货损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买方利益可以获得完全保障,卖方却额外承担了风险。

二、F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FCA(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在约定的时限内,在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相应的出口手续后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于货交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投保。由于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贸易双方一定要确定交货的地点。不同交货地点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不同。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卖方只需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此时,卖方承担货物存仓期间以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期间的风险,而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早于“仓至仓条款”,因为保险责任于货物运离起运仓库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时才开始生效。如果选择其他地方交货,卖方须自行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并在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此时,卖方还要负担从卖方所在地至承运人所在地期间的货损风险;而买方承担自货交承运人至货物运抵最后仓库期间的风险,属“仓至仓”条款责任范围之内。在FCA贸易术语项下,特别是采用集装箱整箱运输方式(FCL)时,承运人一般不对货物进行清点,常常在提单上注明“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容易产生纠纷,由于承运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也常常以风险未曾发生为由不予理赔。因此,采取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最好是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清点货物,以免货物发生损失时无据可循。

2.FAS(Free Alongside Ship),即装运港船边交货,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于约定的时间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只旁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须自费雇佣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货物从码头装上驳船,以及在驳船行驶到船边的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均由卖方负责。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船边为界,买方负责投保。保险实际上是从货物被交至船边时开始生效,直到被运至保单载明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时终止,即“装运港船边至仓”。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投保的起止范围是“仓至仓”,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原因是卖方与承保人之间不具备合同关系,卖方只有自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自己的仓库到船边为止的货运险,才有向保险公司所赔的权利。

3.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就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合同下,由买方对货物进行投保。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即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不是买方。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由保险单人承担的风险造成,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保险合同包含了“仓至仓”条款,买方仍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虽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契约关系,同样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实际的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单所标明的目的地仓库。因此,FOB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因此,为了保障货物自运离起运仓库至越过船舷时的保险利益,卖方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

三、C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之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装船前,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而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且采用FOB或CFR术语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行情对买方不利、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也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来划分的,但该术语要求由卖方进行投保,并且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一栏应注明为卖方,然后随同其他单证一起转让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卖方对货物承担风险因而具有可保利益,如若在此期间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卖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货物装上船之后,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买方取得货物的可保利益,并通过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成为合法的保险单持有人,享受保险单项下的权利。货物装船后若发生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此,可以说CIF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3.CPT(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PT术语与FCA术语都属于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至于办理货运保险CPT与FCA一样以货物交付启运地承运人为界,买卖双方各自酌情办理。当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时,即便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办理的货运保险也只涵盖货交承运人之后到买方仓库这一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卖方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对风险转移之前的货物加以投保。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CA、CPT相同。在办理货物保险方面,CIP术语和CIF术语都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CIP贸易术语同CIF贸易术语一样,卖方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并采用“仓至仓条款”,然后将背书的保险单转移给买方,才能以一张保险单承保货物的全程。同CIF一样,按该贸易术语成交的保险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四、D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以及DDP五种,均为进口国交货术语,卖方须于目的港或目的地实际交货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几个术语均由卖方负责投买保险,在风险转移之前,可保利益属于卖方,关于货运保险及索赔事宜应由卖方办理;而交货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买方应自行就之后的货物运输进行投保。在这几种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范围为“仓至约定交货地点”。按DDU或DDP成交时,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则该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即为真正的“仓至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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