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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移泊时责任承担的应对措施问题

2009-04-02

航海 2009年6期
关键词:比较

宋 彬 陆 祎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航次租约下,安全港内发生强制移泊,如果合同没有列明,有关港口使费和时间损失是由船东还是租方承担的问题。进而比较了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下,究竟哪个对船东或者租方最有利。同时也从租船和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避免争议产生的措施。

关键词:强制移泊 港口使费 时间损失 英国法 美国法 比较

1. “托勒斯·珍珠”号在卸货港产生移泊费和滞期费争议大致经过

⑴ “托勒斯·珍珠”号合同中有关卸货和卸货港的条款:(GENCON94)

--- Cl.4 Discharging port or place: 1 SPB PENANG, MALAYSIA AAAA

--- Cl.13 Freight rate: FRT USD ☆☆PMT FIO BSS 1/1

--- Cl.23 LOAD RATE / DISCH RATE: TOTAL 8 WWDS SHINC

--- Cl.24 OWNERS AGENT AT DISCHAGE PORT

--- ARBITRATION IF ANY 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APPLY

⑵ “托勒斯·珍珠”号卸货(7000吨/240根水泥管)情况回顾

卸货港Penang,Malaysia,集装箱泊位NBCT Berth 4。卸货期间发生两次移泊,让出泊位给集装箱船。

⑶船东/租方针锋相对的计算

根据合同定明的一个安全港口,一个安全泊位。船东要求租家支付强制移泊费用,承担所有强制移泊的时间损失。根据代理的事实记录,导致两次移泊的主要原因是货物只能卸NBCT Berth 4,在此泊位,集装箱船有优先靠泊的权力;

租方则认为船东应该承担强制移泊产生的对于船舶的费用,如额外的拖轮费和引水费。另外由于只剩下27件货物未卸完而导致的第二次移泊,因为船东的代理没有合理速遣,所以第二次移泊时间不应算在laytime内。

a. 租方派出港口船长协助卸货,并且付给卸货港代理速遣的BONUS。

b. 第一次移泊后,卸货顺利,代理通知租家估计卸完时间是24日早上,没有其他集装箱船预计靠泊,港口船长离开卸货港回国。但是24日早晨7点,船上仅剩27根水泥管,又被迫给陆续到来的几条集装箱船让出泊位4天19小时50分钟。直到强制移泊发生后一个小时代理才邮件通知租家(通知的时间仍然不是OFFICE HOURS),使得租家失去了和收货人沟通速遣船舶的机会。

c. 由于马士基,万海等集装箱船大公司和港口当局签订有关卸货效率的协议,码头强制“托勒斯·珍珠”号腾出泊位。在第二次移泊期间,当ST QINGDAO号预计到达时,代理邮件告知租方,可以让青岛号等泊数小时,让“托勒斯·珍珠”号回靠码头继续卸货。说明集装箱船优先并不是码头惯例,而是人为可控。

2. 涉及的基本法律原则

强制移泊是指移泊并非来自租方的要求或者船东自己的需要,而往往是由于船东/租方或者他们的代理以外的第三者,如政府当局或者码头经营人的强制或者半强制的要求,船舶离开作业泊位。比较常见的是恶劣天气到来,港口当局怕船舶在港内出事而影响整个港口的设施与操作,去下令船舶离开泊位到公海避风。也可能是由于政治因素或者是商业上让其他“重要的货物”优先靠泊。

移泊本质上是一个暂时性的行为。如果船舶被下令移出港外,但是不允许再在回到港内卸货,那么不管是否到其他地方把货卸下来,租约被视为终止。所以说强制移泊包括了离开泊位,和重新回到此泊位或者其他泊位继续卸货。为了商业目的的自愿移泊不被视为强制移泊,而且通常租家要支付移泊所产生的全额费用,比如油轮合同Asbatankvoy第九条款,船东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不为商业原因所导致的移泊支付相关费用。

第一个问题:谁去承担強制移泊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与时间损失?

提出移泊要求的一方应该是有一个法律默示的责任去补偿相关的费用,在使费方面,如果移泊是来自租方的要求,而这个要求并非是租约允许的移船,那么租方承担费用。但是对于第三者提出的强制移船,没有租约的明示,租方也没有违约或者要去为第三者负责,船东就没有任何诉因去要求租方承担有关使费。

但在计算装卸时间方面,船东的地位比较有利。装卸时间一旦开始起算,就不会停止,除非是船东有错或者租约中有明示的免责/装卸时间停算的条文去针对。把强制移泊产生移泊费用和装卸时间以及在强制移泊期间可能产生的滞期费区别开来非常的重要。通常来说,坏天气通常租方可以通过“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去停算装卸时间。本合同Cl.23 LOAD RATE / DISCH RATE: TOTAL 8 WWDS SHINC,所以强制移泊期间下雨的3小时应当不算装卸时间。但由于强制移泊比较少发生,租约很少会有一条明示条文来针对强制移泊,通常强制移泊不能停算装卸时间。

第二个问题:安全港内船舶强制移泊,英美法哪个对船东比较有利?

船东和租家双方,在确定航次租约的主要条款以后,都要解决移泊费用由谁支付这一问题。根据Asbatankvoy合同格式第9条,强制移泊费用通常由租方承担。但是,针对此条款,只为了商业目的的移泊明确被认为不能算是强制移泊,不管是英国法下,还是美国法下。

根据英国法律,有约束力的判例有"The Isabelle" [1982] 2 Lloyds Rep page 81。当时船舶遭遇名为“冲浪”的恶劣天气,港口当局发布行政命令关闭港口,进港挂靠泊位装卸货物的船舶也要离开。所发生的移泊费用最后是由船东承担的。船东抗辩港口不安全,租家没有尽到他们的义务去选择一个安全的港口,所以租方有责任赔偿船东后来所发生的强制移泊费用。很不幸的是,英国法对安全港口的定义对于船东的抗辩毫无用处。判例"The M/V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中,安全港口的定义为: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应该保证他所指定的装卸港口安全,所谓安全港,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船舶而言,可以安全到达、安全使用和安全驶离,良好的船艺可以使船舶避免遭受损害和风险的港口。(A port is safe if, at the time of nomination by the charterers, the vessel can reach it, work cargo there and leave from it without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ould be avoided by good seamanship.)定义的最后一句粗体字,不利于船东。只要港口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都安全的,租方就算没有违约。

但是,在美国法下船东有希望抗辩成功港口不安全。美国仲裁裁决强调,由于恶劣的天气(如台风)逼近或天气越来越差呈现出港口即将变成不安全港口的真实威胁,泊位/港口被视为暂时不安全。

美国法的立场下,港口安全被认为是租方的持续义务之一,并且在一些情况下,承租人应被视为接近于要承担船只强制移泊的额外费用。所以伴随着这个持续义务的履行,由于在泊位被视为暂时不安全的情况下发生强制移泊,租方可能因此而有责任承担费用。换句话说,根据英国法只要船移出泊位但是能回靠继续卸货就算是安全泊位。但是根据美国法律,则可证明该泊位暂时不安全,从而可以允许船东向租方收取他们因为移泊所产生的费用。这是一个与英国法完全不同的做法。

美国仲裁裁决的移泊费用、赔偿责任的船只、在强制移泊期间的时间被持续计算为装卸时间/滞期费,适用于商业上的公平分配可能发生风险的原则,而不是更多的参考英国法中的法律条文。

那么船东是否只要选择美国法为合同适用法,就可以增加他们向租方追回移泊费用的可能性了呢?当然不是这样的。合同是否选择美国法为适用法,取决于各种原因。也许在合同的其他方面,英国法或其他任何一个适用法或者合同定名的法律权限能让合同缔约方更加认可和接受。

3.结论

那么船东或者租方对此可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

(1) 首先从实务方面看,在签订租约以前,要通过当地代理了解卸货港口以及泊位的情况,了解当地卸货惯例。另外无论是租方还是船东指定代理,都应该找一个当地比较正规和强势的代理。这样的代理一般和港口当局、卸货公司、驳船公司有长期协议或者合作关系,对安排船舶优先靠泊、速遣非常有利。如果装卸效率是CQD的话,那么船东为了速遣,最好是指定船东代理,如果有装卸货效率,比如托勒斯?珍珠号,那么最好是用租家代理。虽然船东坚持用他们的卸货港代理,租家也可以指定一家保护代理监督船东代理速遣船舶。最后还剩余200吨货物,卸货时间最多用2小时。此时,如果代理及时和港口当局沟通,哪怕支付给港口当局BONUS或者赔偿集装箱船2小时时间损失,而不是马上通知该轮移泊,还是有可能避免浪费长时间等泊,和随之的大额滞期费。

(2) 其次从定约条款方面看,为了避免定约双方以后有可能为了强制移泊这个问题长时间的纠缠不清,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凭此条款把定约时往往无法预计到的移泊/强制移泊的风险转嫁到对方身上。

a.船东可以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增加如下语句:

"In the event of enforced shifting, which is shifting for safety or other reasons - excluding shifting requested by the Charterers for commercial reasons - involving either berth, port terminal, cargo or the Vessel or all or several of these, the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Owners shall / shall not be reimbursed in full / in half by the Charterers. Any shifting on the Charterers orders already allowed under this C/P or specifically agreed to by Owners on the Charterers request shall be fully at the Charterers risk, cost and expense and in Charterers time / time on demurrage, including shifting time and waiting time". (如果发生强制移泊的情况,无论是船东出于安全方面考虑还是其他原因-移泊所产生的涉及泊位、港口码头、货物或船只的所有费用,或实际发生的其中几个费用,租方应该全部偿还船东(或者偿还一半),租方要求的出于商业目的移泊除外。如果在合同中定明租方可以移泊或者船东在合同中另外特许租方移泊,那么一切移泊所产生的费用、时间、滞期时间(如果发生)都由租方承担,包括移泊时间和等待时间。)

b. 租方可以在租约中加入广泛免责/停算卸货时间条文

在保护船方利益的金康94下,并没有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这会带来装卸时间的延误,只要不是出租人有错,或者是出租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装卸时间就要一直算下去。而承租人可以做的,就是加入一条广泛免责条款,可以参考Stemmor租约格式下的第5条款:“The lost at any time by reason of all or any of the following causes shall not be computed in the loading or discharge time or as demurrage viz: War, Rebellion, Tumul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Political Disturbances , Epidemics, Quarantine, Riots, Strikes, Lock-outs, Stoppage of Miners, Workmen, Lightermen, Tugboatmen, or other hands essential to the Working, Carriage, Delivery, Shipment or Discharge of the said cargo whether partial or general, or Accidents at the mines, at ReceiversWorks or wharf, Landslips, Floods, Frost on Rivers, Canals or on Railway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control of Charterers.” 其中有Political Disturbances的免責事项,就应该可在因为行政/政治理由被强制移泊The “Dora” (1925) LloydsRep.204判例的情况下,把所有等泊时间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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