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设置
2009-04-01王生智
王生智
摘要本文就媒体法学教学的重要性,教学内容设置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媒体法学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一、媒体法学的学科名称
在新闻传播学的各学科里,大概算媒体法学的名称最混乱了,有媒体法学、媒介法学、传播法学、大众传播法学、新闻法学、新闻传播法学等等,一些新办的新闻系甚至把这门课程叫做新闻法规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在英美法系国家,有“Media Law”、“Communication Law”、“Mass Communication Law”、“Press Law”等。名不正,则言不顺。学科名称的混乱表明学科核心概念、理论体系和内容的混乱。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体系,如法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与义务,民法学的中心概念是民法,基本概念是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等,刑法学的中心概念是刑法,基本概念是犯罪、刑罚等。0新闻媒体存在的理由和基本职能是传播信息,而媒体传播的信息不仅仅是新闻信息,新闻媒体上的内容除了新闻稿件外,还有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文学作品,影视剧等非新闻信息,所有这些信息传播的载体或主体都是媒体。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用媒体法学这个概念较合适,能够准确、全面覆盖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媒体法学研究对象是媒体法,基本概念是媒体和传播。媒体法是调整媒体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开设媒体法学的重要性
新闻院系是培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的摇篮。一般而言,今日的新闻院系学生就是明天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院系开设媒体法学课程,直接影响到未来的新闻工作者的实践。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规避新闻纠纷。自从第一起新闻诉讼即1983年杜某诉沈涯夫、牟春霖新闻诽谤罪以来,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许多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都被推上了被告席。随着新闻体制的改革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笼罩在记者头上的无冕之王的光环被消解,新闻媒体不再具有以前的那种神秘色彩和威严感。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与普通的法人和公民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旦自己的权益被新闻记者或媒体侵害,人们不再慑于媒体或记者的光环而忍气吞声,而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新闻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学习媒体法学。新闻专业学生可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时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掌握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在已经发生的新闻权诉讼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媒体和作者的恶意诉讼。这些恶意新闻侵权诉讼给媒体和作者不仅带来了物质损失。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干扰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典型的例子是徐州市作家袁成兰被吴敢起诉名誉侵权案(1993--1997年)。在两审败诉后,袁成兰愤而向江苏省高院申诉,终获成功。但是,这个旷日持久的官司给袁成兰带来的是“虽胜犹败”:“我为了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官司,受了27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败诉后的吴敢仍然能易地为官。恶意诉讼还导致舆论监督止于诉讼,造成了攻守关系的转变。批评报道发表后,媒体和作者本来是进攻者,但是一到法庭,这个关系就颠倒过来了。为了应对这些恶意诉讼,新闻工作者必须学习媒体法学,学会维权。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学知识,有利于新闻工作者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但是旧前国人的法律知识贫乏,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新闻媒体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宣传法治观念的使命。启蒙者必须先自我脱味,为了完成这个使命,作为未来的新闻工作者,新闻院系的学生应该学习媒体法学。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学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防止犯常识性错误。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习惯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来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在采写稿件中时常出现法律用语不准确,对法律程序的阐述不正确的现象。比如一些记者在新闻稿中把“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叫“村长”,把“犯罪嫌疑人”称作“罪犯”,将“询问证人”写成“讯问证人”。2006年1月11日某报一则标题为《非法驾培遭罚不服两度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判决》的新闻标题中使用了“两度上诉”一词。这个用词犯了法律性错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上诉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第一次称“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把“拘留”说成“拘役”,把“扣留”说成“拘留”,把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说成“学习”,把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把“罚款”写成“罚金”,“缓刑”写成“缓期”,“侦查”写成“侦察”等等。
三、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
因为媒体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媒体法,所以要科学地设计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首先必须理清媒体法的内容体系,否则在教学中很难把握媒体法学的内容,不同的教师由于自身的专业兴趣或对媒体法学的理解的不同,安排的教学内容也迥然不同,这从已出版的媒体法教材或著作能看出来。媒体法是一门跨多个部门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很难归入某个单独的法律部分,因此媒体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从涵盖的法律部门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媒体法的内容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领域的媒体法:新闻侵权法
从广义上说,新闻侵权的客体包括人格权、财产权、著作权、自由表达权、知情权等。为了便于分析,这里对新闻侵权取狭义的理解。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几乎已经出版的每本媒体法的教材或著作里都有新闻侵权的内容,几乎每个新闻法学教师都要讲授这个内容,并且这个内容无论在教材还是课堂教学中都占据了大部分篇幅。但是,目前的教材和课堂教学中对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讲述的很多,对肖像权讲的比较少,忽略了对法人名誉权问题。
理论上,法人作为拟态的人也有名誉权。因此,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也有可能与法人的名誉权发生冲突。实践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如2000年恒升电脑诉王洪、《生活时报》侵害名誉权案,晋州市海龙棉织厂业主孟林茂诉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富士康公司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侵害名誉权案,广州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世纪星源诉《财经》,海尔诉陈毅聪等。法人与公民的名誉权的权利内容、侵权形式、抗辩事由、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赔偿方式都不同。所以有必要在媒体法学的教学中详细新闻媒体与法人名誉
权问题。
1媒体著作权法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是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却相对淡薄。媒体的一切信息传播活动都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记者的新闻采访,对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作品的编辑,作品的转载与转播,节目的创意,版面版式等等都涉及著作权问题。所以,无论从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还是从保护自身著作权的角度,都有必要在媒体法学安排媒体著作权内容,对学生讲授媒体著作权法知识。
3媒体行政法
媒体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对媒体的日常管理,包括媒体的创办、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媒体的经营活动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等。尤其在我国这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制度环境中,政府对媒体的管理更是全方位的。
4广告法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生活在广告时代。广告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生活于其中的人无从逃遁。新闻媒体是重要的广告发布媒体。广告也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但是现实中,违法广告问题很严重。它们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经济秩序。所以,必须在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中安排广告法的知识。在现有的一些教材中,仅对虚假广告做了简单介绍。实际上违法广告不仅包括虚假广告,还包括无证经营、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广告、具有新闻性质的和误导广告。
5宪法领域的媒体法
(1)表达自由权
表达自由是媒体法学乃至整个新闻学的核心和灵魂,新闻传播学和媒体法学的一切命题最终都可以抽象为表达自由问题。表达自由也是媒体法的难点,是新闻立法的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对表达自由的价值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此,在媒体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应该把表达自由作为重中之重。
(2)信息公开与知情权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的。知情权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的前提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媒体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也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力推动者与监督者。
6记者的权利与义务
记者作为一种职业身份,理论上不享有任何高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现在有学者把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概括为宪法权利与义务、社会权利与义务、职业权利与义务和个人权利与义务。但是现实中记者却享有一些“角色特权”。因此,有必要在媒体法学的教学中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量大,且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具备新闻学、法学和政治学的知识储备,所以适宜安排在第6或7学期,不少于48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