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进展
2009-04-01王琼
王 琼
摘要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履约工作进展快,压力大。目前,在参加、举办国际会议以及接待国外代表团和派出访问团等工作中已取得了一些经验。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履约中,执法和测试技术需要加强。建议针对UPOV 不同技术工作组组建国内相应的专家组,参与和承担UPOV测试指南的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关键词中国林业;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形式;经验;展望
中图分类号DF4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3-0106-0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是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该公约于1961年在法国巴黎签署,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修订。该公约以对植物新品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为宗旨,提供一个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鼓励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截至2008年底,已有成员国67个,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的成员国,实行1978年文本。
1履约形式
西方成员国经过近50年的发展,无论在组织机构、测试技术,还是社会认识上都已经很完善、成熟和深入。而我国加入UPOV到现在仅仅9年多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实行9年来,依据《条例》和《细则》制定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程序和工作制度;建立中英文网站;创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及时公开公示品种权审批事项;成立复审委员会,为植物新品种权复审、无效宣告、品种更名等工作做准备。2005年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周;2006年参加全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等;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了全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国家林业局已批准在全国建立5个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分中心和2个测试实验室,实质性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牡丹、月季、一品红、杏等重要植物种类的专业测试站建设也已陆续启动,使林业DUS田间测试按气候带逐步形成网络,建立完整的测试体系(李东升,2005)。UPOV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每个成员国自本公约在其国内生效起8年内至少有24个属或种应被保护。而我国单就林业来说,截至2008年底就已经有78个属种被列入了保护名录,远远高于UPOV公约1978年文本的规定。目前我国农、林业品种权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4位。可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很快的。
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贸易体系中日益突现其重要性,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来自国际的压力也在增大。截至2007年底,UPOV的65个成员国中,40个实行1991年文本,24个实行1978年文本,1个实行1961/1972文本。已加入UPOV的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5个亚洲国家中,只有中国是实行1978年文本,其他四国实行1991年文本。而且自1998年4月24日后交存加入书的国家,只能加入UPOV1991年文本公约。2003年以来,UPOV一直希望我国尽早加入其1991年文本。1991年文本比1978年本在保护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提高,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同时,也对成员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若加入1991年文本,一方面能使我国的保护更好地与其他UPOV成员国协调一致,使更多更好的国外品种进入我国,消除国外育种者在中国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疑虑;另一方面可能对我国的种植业、育种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冲击(李东升,2005)。2004年6月份UPOV同我国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召开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优势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益处会议”,意在敦促我国加入其1991文本,因此履约压力很大。
2履约经验
积极参加UPOV召开的理事会、行政和法律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会议以及UPOV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会议。随着测试基地建设的全面启动,急需相关测试技术支撑,2006~2007年,先后参加了5次UPOV技术工作组会议,通过参加国际会议,掌握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会前针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对案;会议中,按照国家奉行的外事原则,适时发言表态;会后,针对有关文件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并将专家意见及时反馈UPOV,避免不利于我方的规则出台。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和筹办UPOV国际会议,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先后举办过“UPOV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会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优势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益处会议”、“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处理技术会议”、“亚洲植物育种者权益保护会议”,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受到了UPOV官员以及与会各国代表的充分肯定,也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内的社会影响。考虑到在我国举办UPOV技术工作组会议,有利于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制定工作和测试基地建设,2007年7月在昆明举办“UPOV观赏植物和林木技术工作组第40届会议”,承担国内测试指南制定的主要起草人积极与其他成员国的专家进行了有效的交流。从召开会议的效果来看,在国内主办UPOV技术工作组会议,可以一次培训数量众多的相关人员,比派员出国参会节省经费和时间。并且通过这种国内办会的形式,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个学习和讨论的平台,大家一起研究讨论,对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及时与UPOV的官员和外国专家交流,促进大家对UPOV测试指南编写规则的理解和掌握,从而指导自己的测试指南编写工作,对我国测试指南制定工作十分有益。同时,会议在国内举办也有利于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影响,增强地方政府、行业、民众对它的了解。此外,多次接待来访的各国代表团,如韩国、日本、美国以及欧盟等。2006年6月派员到德国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学习生物分子测试技术,这些人员回国后提交了很有价值的学习报告,对开展此项工作十分有益。2007年8月派员到日本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DUS测试培训,这对月季测试基地开展月季测试工作十分有益。通过学习、交流、参观,了解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3履约工作展望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4年底,法院已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460起,整个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守法意识亟待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因此,应加强执法,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与加强;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为植物新品种创造一个好的法制环境,切实使育种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使从科研育种到市场获利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激发育种者培育出更多有市场潜力的新品种,造福于社会。
随着测试基地的建成,相关测试技术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以保证测试工作得到有力的技术支撑。针对UPOV 不同技术工作组组建国内相应的专家组,参与UPOV测试指南的制定。继续做好国内测试指南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对已承担的牡丹、山茶属国际测试指南的编制工作,应按UPOV的规定,充分履行权利和义务。今后应多争取制定更多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从被动履约向主动履约转换。另外,履行国际公约不可避免地要参加、举办国际会议,参与多边或双边活动,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政策、业务、外语、外事纪律等方面要有很好的能力和把握。要提高参加国际会议的实质作用,研究工作的持续开展和深入、人员的培养和稳定是关键。因此,开展对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十分必要,而这些又需要项目和经费保障。目前,还要加强与国外测试技术发达国家的合作,以争取更多的培训项目;还要继续深入开展1991年文本的调研工作,以便为决策机关的决策提供依据。并且应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准备工作。
4参考文献
[1] 李东升.中国林业新品种保护的形式和任务[J].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2005(2):39.
[2] 李东升.认清形势 积极行动 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全面开展[J].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200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