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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往和谐

2009-03-31周利兵曾德伟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3期

周利兵 曾德伟

摘 要:交往是人们的生存方式,交往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不能实现交往和谐,和谐社会也只能是空谈。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对交往和谐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系统地阐述交往和谐的基本内涵:理解原则、道德论理原则和社会性生成原则。

关键词:交往和谐;理解原则;道德论理原则;社会性生成原则

中图分类号:G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189-02

交往是人们特有的生存方式,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活化形式和动态表现;和谐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一个目标和理想状态。具体来说,交往和谐包含理解原则、道德伦理原则和社会性生成原则三个方面的含义。

1 理解原则

理解是交往和谐的前提。因为交往活动就是遵循“主体—中介客体—主体”的模式,对中介客体意义的理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交往中介是由内容中介和工具中介组成,前者指的是个人交往的信息内容,侧重的是交往什么,后者指是这些信息内容通过什么载体来表达,侧重的是怎样交往,两者一起构成交往中介。”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形态》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内容中介大体可以分为三大层次:与人的自身生产相对应的两性交往,与动物的两性交往有根本的区别,它主要表现为一种情爱交往,是交往内容的最低形态;与社会物质生产相适应的物质交往,是外部实体形式的交往,主要表现为经济交往、政治交往、法律交往等,是交往内容的中级形态;与社会精神生产相适应的精神交往,是内部非实体形式的交往,主要表现为道德交往、心理交往、情感交往和思想交往等,是交往内容的高级形态。工具中介主要是指语言媒介、文字媒介与电子媒介。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相互理解,只有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交往和谐。他认为,当代西方社会的冲突的主要根源不在社会再生产领域和分配不公,而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结构借助功利的手段对人们生活世界之价值的侵入以及精英的专家文化与大众文化、日常实践之间的疏离造成了价值领域意义的丧失、思想的匮乏、规范的失效,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缺乏基本的相互理解。要达到相互理解,实现交往和谐,还得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理想的言谈环境。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类生活状况之改变的话语、言谈途径让所有处于同一环境的人自由地进入讨论自己面对问题的言谈之中,从而通过商谈、对话得出一致的结论,也就是说,通过对话双方选择了一种能够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正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理想的言谈环境应包括:(1)交往双方在机会平等基础上,从事语言行为,任何一方不能独占发言的机会。(2)交往双方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从事解说的语言行为(如,说明、解释、反驳等),任何一方都能对对方的意见进行检讨或批评。(3)交往双方有同等的机会,使用表意的语言行为,以使双方能相互了解。(4)交往双方有同等的机会,使用规范性的语言行为,以排除其中对单方面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特权。二是有共同的社会规范。承认、重视、并尊重共同的社会规范是实现交往和谐的必要前提和条件之一。因为必要数量的、共同的社会规范是交往关系能够不受干扰与破坏而以正常维持并发挥社会同一性作用的基本前提。在人们相互作用和相互交往中发生与形成的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以共同社会规范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中共同的社会规范起着作行为定向的作用。当然,共同的社会规范是被交往参与者共同认可和重视的社会规范,它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遵循。

2 道德伦理原则

道德伦理原则是交往和谐的内在体现。这一思想在中国历史中也有不少的体现,先秦诸子的交往思想就一向被人们认为具有鲜明的人伦向度。老子认为只有保持“慈、信、善”才能实现交往和谐。他提出“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天下为先”。 他首先讲的就是慈,内在也包含着一个“爱”字,揭示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和谐交往关系,表现出一种普世之爱。其次,老子将信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项基本准则。他说:“信不足,案有不信。猷呵!其贵言也”强调与善仁,言善信,他认为诚信直接关系到交往和谐。老子当时面对的社会状况是:随着文明的发展、智慧的开启,不仅在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不自然”的现象,而且由于过分严酷苛刻的社会制度所带来的人性的压迫与扭曲,已经对人的生存处境、对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老子为了圆满解决积极有为和避免纷争的矛盾,实现交往和谐的美好愿望,主张“无为不争、处下守柔贵雌。”其曰:“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知无知,大小多少,报怨以德。”他用宽容大度的胸怀,去化解人们之间矛盾,力图通过相互谦下的平等对待和真诚交往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谐。孔孟儒学则将“忠恕、仁爱”等伦理原则作为和谐交往的基本准则。“仁”是孔孟儒学的核心范畴,孔子说:“仁者安仁,智者利仁。”也就是说,仁者要把“仁”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智者要把“仁”作为自己的事业成就之方,其“仁者”之含义在于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君子无所争。”后来,孟子将孔子的仁爱思想发挥到了极致,要求人们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糼无糼以及人之糼。”更进一步地强调了交往和谐的伦理原则。墨子则以“兼相爱”的道德准则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反对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亏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主张“视人之身若视其身,爱人若爱自身”,“为彼犹为之己也”。强调主体间交往应遵循一种对等的爱。

在西方道德伦理史上,也有不少的关于交往和谐思想的论述,他们反对个人利已主义。康德认为,在人的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诚实守信是必须的德行。他反对由于功利的目的欺骗他人,用谎言博得他人的信任,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把别人当作了手段,使交往失去了主体间性。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绝对不应当……为了私利而伤害他人。”费希特认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把自己看得比别人更为重要,以至于为了私利而伤害他人,即使在自己的利益损失大于其他人时,也不能损害他人。洛克讲:“‘已所欲,施于人这个规则是一切社会的道德基础及不可动摇的道德准则。”(西方思想宝库)叔本华认为仁爱是所有德行之冠。这一德行原则就是:尽你力之所能,帮助一切人。西方一些国家对交往道德非常重视,甚至把些交往道德纳入法律,用法律法规来强化交往和谐的道德行为。在西方的许多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如《德国 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将诚实守信作为最高的法律原则。很多西方国家把尊重他人这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纳入法律,反映了一种对人的价值、尊严的道德尊重,对蔑视他人人格、尊严和价值的行为骼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了“侵犯人之尊严罪”、“歧视罪”。《德国民法典》还对“知恩图报、注重 信义、互利互惠的行为”给以充分的肯定。我认为,通过这样一些他律机制,可以使诚信由外在强制逐渐成为人们的内在自觉。这些实现机制保证了交往和谐理念较大程度的实施。

现在我国正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遵守交往道德规范,追求交往和谐。胡锦涛总书记3月4日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讲话,这一社会主义荣誉观中,其中就有“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交往道德规范。总之,我认为,人们要实现交往和谐,就应该遵循道德伦理准则,当然,一种和谐的交往活动或和谐的交往关系也将体现出道德伦理准则。

3 社会性生成原则

交往和谐并不是一种先验的预设,而是一种实践活动,一种的和谐交往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交往关系达到和谐的一种静态的交往结果样态,当然这种静态并不是指完全静止不变的,只是共时性的一种交往关系的表现形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这种生产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这就告诉我们,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成过程。因此,交往和谐也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成过程,是处于不断生成、不断发展、不断展开的过程;是人与人的实践关系、生产关系、意识关系、伦理关系等的社会展开。社会性生成的交往和谐并不是向着现存的或旧的交往和谐的复归,而是不断产生新的、与交往主体的价值取向、利益需要、社会环境等相关联的交往和谐,也就是说交往和谐是人们在相互交往的社会过程中不断形成的实践结果。这种和谐是建立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之上,是通过交往主体间矛盾运动的过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交往和谐这一社会性生成原则具有鲜明的物质性和实践性。首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生产的物质性基础之上的,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其实就是一种互利共生的物质性关系。交往和谐就要求主体间在各自的需要和利益得到协调实现的情况下,彼此尊重、互利共生。正如洪应明先生所说:“两悔无不释之怨,两求无不合之交,两怒无不成之祸。”双方都需要,就没有不能融洽的交往。这种互利共生的关系也就是指: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者,都有着各自的需要、观念、价值取向、存在方式等,但他们的具体实现又是离不开特定社会关系的。一方面是,人与人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形成了社会的整体性系统。另一方面,每个人的独立存在又给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造成各种各样的可能情况,即可能实现交往和谐,也可能导致交往的不和谐、甚至冲突和激化矛盾。这就需要对我们每个交往参与者的个人正当利益给予尊重,充分满足合理的个人需求,使交往参与者彼此能达到双赢,而不是一方统治、控制、支配、征服另一方,更不是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唯利是图。“见利向前,见害退后,同功专美于已,同过委罪于人。此小人之恒态,而丈夫之耻行也。”其次,交往和谐既是一种交往实践活动,也是交往实践的一种结果,可以说,实践就是交往和谐之源。“马克思和恩格斯阐明了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生存,为此人们首先需要衣、食、住和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东西,即物质生活本身的生产。物质生产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所以任何一个交往主体首先要面临的是必须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个体主体是如此,群体主体也是如此。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对他们而言,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说,人们首先必须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而正是在这种生产活动中,交往主体才能彼此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于是围绕这种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使家庭和亲缘结构、经济和政治结构以及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固定下来的语言结构等等的多重社会结构逐步形成。作为人们之间交往产物的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实际是客体化了的实践活动。通过在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的交往不断得到改造和更新,使交往从不和谐走向和谐,从低层次的交往和谐走向更高层次的交往和谐。总之,交往和谐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展开、不断发展的产物,体现了人们交互作用的社会性生成。

参考文献

[1]@龙柏林.个人交往主体性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2]@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8.

[3]@ (英)亚当•斯密著. 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