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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白驹:“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

2009-03-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收治

王 婧

“以‘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遵循的是一种比第22条军规更荒唐的逻辑,实际是彻底剥夺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权利”

中国新闻周刊:在精神病人被强制入院时,是否有一个标准来判定他是不是应该入院治疗?

刘白驹:关于强制住院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中国新闻周刊:这里面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也列入强制治疗的范围了。

刘白驹:这是很荒唐的。“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许多精神病人“丧失自知力”,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患病,但是,所有精神正常者都不会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科医生自己。以“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遵循的是一种比第“22条军规”更荒唐的逻辑,实际是彻底剥夺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权利。

中国新闻周刊:有精神病专家称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因此强制他们住院才是真正保障他们的权益。

刘白驹:精神病学在整体上仍然是经验科学。精神病是由人来判断的,因而可能发生误诊。另外,医生可能先入为主,既然亲属说有病,那就很可能有病。一个精神正常的人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很可能会一再声明自己没病,而不承认有病恰恰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越说自己没病就越是有病,精神病人都说自己没病;这个人还可能会进行反抗甚或使用暴力,而这种表现也恰恰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他可能还会诉说遭到了亲属的迫害,对此家属自然是彻底否认,而医生会认为这个人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中国新闻周刊:在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中,还存在亲属和医院合谋把病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的情况。

刘白驹:有些家属有可能出于不良动机,把精神正常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而有的精神病院为谋求经济利益,根本不在乎被送来的人是否有精神病,只要其亲属能够支付治疗费、住院费,就会把人留下,所谓检查要么不做,要么走走形式。最严重的情况是,精神科医生出于某种私利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明知就诊者(通常是被家属、单位强制就诊的)没有精神病,而故意诊断为有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这是彻头彻尾的侵犯人身自由,在刑法上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国新闻周刊:《民法通则》上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只是被这些家属滥用了。

刘白驹:实际上《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可以强制精神病人住院。从现代人权与法治的立场考察,强制精神病人住院,构成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有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是事关公民基本人权的问题,本质上主要属于公法范畴。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精神病人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受到宪法规定和保护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如果确有必要限制甚至取消某些精神病人的住院权,国家应当通过公法加以明确规定。在多数国家,对强制精神病人住院的问题,一般是由精神卫生法加以规定的,这些国家的民法都没有授权监护人或者家属可以强制精神病人住院。精神病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病人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病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目前,在国际上,精神病人的住院权得到普遍的承认。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也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权。在国内,精神病人的住院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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