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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贿赂门频发折射出什么

2009-03-29吴学安

蓝盾 2009年12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企业

吴学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继中海油、中石油、江苏核电、东方电气等6家国有企业深陷美国CCI行贿案的漩涡之后,2009年8月19日,美国司法部又曝光了3家中国企业。这3家企业分别是:华润电力、大唐电力、定州电力。至此,共有9家中国企业卷入此次洋贿赂门事件。

近期,这几起洋贿赂案在国内掀起不小的波澜。从艾利·丹尼森公司、法如科技公司到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一桩桩行贿案既有受贿单位的名称,又有实施细节,还有行贿手段(包括回扣、旅游、孩子留学学费等)和相关收益的数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便曝光出如此之多的洋贿赂猛料,对舆情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

洋贿赂门缘何此起彼伏

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工程公司,主要为电力行业、核工业、石化天然气行业等工业领域的不同用户提供产品。在中国市场,CCI已为近百个电厂不同类型的汽轮发电机组提供了旁路系统,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

1981年,CCI成为英国大财团IM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IMI的资助下,CCI发展迅猛,先后收购了瑞士苏尔寿公司的阀门及控制分部、BTG瑞典特种阀门公司、意大利STI公司(生产气动执行机构)等多家公司。CCI在中国北京、上海、成都、大连、广州均设有办事处。

美国司法部8月19日公布的系列文件中还包含一份CCI高管MarioCovino的认罪书,承认自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美国司法部在针对CCI公司的起诉书中,罗列了CCI的所有行贿数字:2003至2007年间,CCI总共行贿685万美元,其中490万美元用于行贿国有企业的官员和员工,195万美元用于行贿私有企业的员工。美国检方的结论称。总计685万美元的款项分成236笔汇款汇到了30多个国家。通过贿赂,CCI获得了约4650万美元的销售净利润。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不同的市场展开了竞争,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它们竭尽所能谋求市场优势和利润,于是跨国公司就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法规和监管上的不足,采取某些非常规的手段,来攫取不当商业利益。在国内林林总总的商业贿赂事件中,潜规则似乎成为点击率最高的字眼。而它所带来的隐性成本早已成为企业挥之不去的阴霾。

事实上,力拓、艾利·丹尼森等行业巨头相继曝出贿赂事件绝非偶然,包括沃尔玛、阿尔卡特一朗讯、IBM、德普、西门子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企业此前都曾卷入涉华商业贿赂案件。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咨询公司早在2004年提供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中国有关部门在十年内调查的50万起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

下面,让我们回眸近年来外企在华几起典型的洋贿赂案例:

2004年4月,朗讯公司曝出的行贿案震惊业界。这家外企曾安排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等地游玩。耗资千万美元。

2005年5月,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承认,其天津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以换取这些医院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

2008年12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德国西门子“全球行贿”事件涉及其在华的3家子公司,分别为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西门子交通和西门子医疗集团。西门子中国公司当年12月17日证实。“全球行贿”确实涉及中国电力、交通、医疗市场。

2009年8月,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称,2002年至2005年,其中国有限公司的安全反光膜部门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3万美元,以便从某国有企业获取订单。

在市场供求关系中,卖方向买方行贿的潜规则是由于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尤其是那些质次价高、竞争力弱的企业,采取行贿的方法推销自己的产品,总是能游刃有余、屡试不爽。而那些竞争力强的企业尽管对这种潜规则深恶痛绝,但为了生存也只能默认、呼应这种潜规则。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哪家企业要是向潜规则叫板,就会失去机会和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招致巨大的损失。而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使得它只能向潜规则低头、屈服,乃至同流合污。

应该说,商界潜规则现象的存在是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体现,也是欠发达国家遇到的共同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美国早在1977年就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其立法本意并非是帮助别的国家反腐倡廉。而在于排斥涉外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本国业已确立的良好商业秩序不被破坏。

涉嫌洋贿赂国企难撇干系

近年来,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置公平竞争理念于不顾。在中国集体演绎黑金经济的违法商业贿赂行为,朗讯、德普、IBM、西门子、家乐福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大型跨国公司均曾深陷洋贿赂风波。尽管所有这些行贿事件。最后均被海外司法部门曝光和查处,但其此前在中国境内,均曾至少成功运作过一段时间。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对商业贿赂趋之若骛、乐此不疲,是因为运用商业贿赂手段能够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国市场业绩。

尽管此前朗讯、德普和西门子公司等跨国公司因为在华商业贿赂触犯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而收到巨额罚单,但并未阻止后来者铤而走险。今年继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给中国官员行贿而受罚之后,又有另一家美国公司——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陷入在华商业贿赂丑闻,而这桩洋贿赂丑闻先后牵连了9家中国公司,其中还包括中国三大石油国有巨头中的中石油和中海油。

面对洋贿赂门丑闻,这些榜上有名的中国国有企业急于招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迅速撇清干系。中海油、东方电气以及国华电力先后就此发布过澄清消息。与CCI行贿案没有关系。中海油第一个作出公开回应,称本公司经过调查没有官员受贿:东方电气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通过第一时间的排查核实,集团所属各单位在向CCI公司的采购业务中,均严格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也没有发现相关人员有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国华电力则向媒体表示,经过严格核查,我公司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联系,根本不存在接受其贿赂的可能。

的确,当中海油、东方电气等6家国有企业卷入美國CCI行贿案的消息甫出,国资委就对此事明确表态,这几家中央企业正在展开内部调查,国资委纪律检查“主要是针对央企的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内部的问题首先要自查清楚”。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任何事情都是要讲法律依据的,在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证明自己的员工未收受CCI贿赂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单方面发布的澄清声明都是不可信的。没有业务往来和

合同关系。或者业务合同不大。并不表示就没有商业贿赂行为。现在这些卷入洋贿赂丑闻的国企都忙着与CCI撇清干系,似乎并不能自证清白。

如果这些国企行业老大们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员工没有参与受贿,那么它们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澄清,而不应该是单方面发表声明。更何况,美国司法机关已经调查清楚并公布、确认了CCI行贿事件是真实存在的,但现在卷入其中的这几家中国企业却表示没有查到存在受贿行为,不排除可能有人对受贿事实进行刻意掩盖,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这些中国企业内部失察,且不排除其中有利益关系的因素。

CCI行贿案曝光后,几家涉案中国国企纷纷自证清白,对此。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可。因为,在企业反腐问题上,由企业先搞自查自纠,发现线索,是非常不合适的。更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相关公司的澄清声明用语寥寥,缺乏详细的事实支撑,公信力很值得怀疑。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仍然保持着沉默。不接受媒体采访。他们是否真在“自查自纠”,只有天知道。

假如只有卖家,却没有买家,一桩买卖自然无法成交。同样,假如只有行贿者,却没有受贿者。一桩商业贿赂案也就无法成立。然而。这起洋贿赂案中。只有行贿者。却没有受贿者。美国司法部披露的CCI全球行贿案,尽管有中石油、中海油等9家中国公司赫然在列。然而,除了中海油等国企发表声明否认员工受贿外,其他中国公司甚至不屑一顾地不予回应。或许,明明自己没有受贿,却上了人家的行贿名单,被人栽赃实在是“冤大头”。但从常理看,无论按照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严惩公司行贿行为的法条,还是从美国CCI公司自身利益来考虑,自己没行贿,别人也没受贿。却要捏造出一份行贿名单来。似乎更不符合逻辑。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洋贿赂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挑战,这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和上进心,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将其成本花在商业贿赂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上,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并不是同等价格下最优质的,因为企业最终还是会把花在商业贿赂上的成本转嫁到商品和服务上。”

法律不应对洋贿赂沉默

当一个国家在经济处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蒋姐博士认为,跨国公司的管理者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与明显的劳动用工、环保等方面的“不合规”行为相比,行贿行为更加隐蔽。一些跨国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润,从而爆出了许多洋贿赂丑闻。

洋贿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国公司将视线从研发、服务等正经工作,转移到了对关键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走的正是这样一条“捷径”。该公司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根据中国现有规定。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由此让掌控审批权力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成为决定商业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终让手握审批权的少数人员,享受着该公司以“咨询费”名目支付的“福利”。

除了行政力量人为设置准入门槛外,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在中国同样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国内的公检法、工商税务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许多人眼里,商业贿赂行为早已成为不足为奇、见多不怪的事情。这与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极不完善,现行的一些惩戒手段效用乏力有关。

此前,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列入“黑名单”的成员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回眸近年来众多洋贿赂门事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的事例。对于洋贿赂行径缺乏应有的法律威慑作用。正如《法制日报》近日在报道中总结洋贿赂时评论称:“这几乎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统一模式”。即美国公司違反海外腐败法被巨额罚款,中国国内舆论一片哗然。但最后却不了了之。文中还追问:“同样的开头,同样的过程,这一次是否还将是同样的结局?”的确,从近年来的朗讯、德普到后来的西门子公司商业行贿案,无不验证了这“统一模式”的存:在。

洋贿赂门事件正使中国的相关执法部门受到严峻的炙烤——海外的行贿者已经纷纷认错服罚,然而国内的“疑似”受贿者或是沉默不语,或是站出来辩称清白,而执法部门却很长时间保持沉默。究其原因,势必涉及到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的诟病。一方面,执法体制亟需理顺,各级都设置相应级别的执法监督机关,层层级级。人浮于事。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状况;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习惯于集中整顿的工作方式,只有问题严重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会进行集中查处,如此被动执法、等待执法,势必导致执法不力,而执法不力必然带来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相形之下,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则更像是悬在众多跨国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再次对CCI公司的贿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中国与美国同属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国,司法资源共享。美国作为司法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在美国已经确认CCI存在行贿事实的情况下,中方如果想对此进行调查是很容易的,拥有强制措施等调查手段,并且负有对贪污贿赂进行调查职责的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借助《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方提出调取证据,但相关执法部门面对美国司法部的“公开举报”,很长时间沉默不语,按兵不动。这种局面无疑使得公众疑窦丛生,大失所望。

商业贿赂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实际也是一种权钱交易。治理起来万万不可手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邵道生曾撰文论述:“软弱就是腐败的机会”,即指对腐败行为打击不力便形同纵容。从洋贿赂门事件多数由美国司法部门查处的事实来看,国内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机制亟待完善,而铲除商业贿赂现象的唯一方法,就是必须依法严厉查处,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市场机制,指望企业问自行摈弃商业贿赂的想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当然,对于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必要的经济手段,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放弃贿赂手段,选择合法竞争的方式还是很有必要的,但前提是政府必须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国内肆意蔓延,执法机关处置不力,难有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吓跑了投资者。阻碍经济的繁荣发展。事实上。为了发展经济而一味迁就商业贿赂,不但会进~步加重社会腐败,而且会破坏经济和投资环境,尤其是商业贿赂如果成为各行各业通行的潜规则。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频频发生的洋贿赂门事件,肯定会让一些海外投资者望而却步,因为国内的投资环境让守法经营者进退维谷:搞商业贿赂,意味着向潜规则屈服、让步;不搞商业贿赂,又难以生存发展。有鉴于此,政府正确的抉择只有痛下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与商业贿赂的潜规则较真,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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