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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辐射环境管理现状与对策

2009-03-27张克洪

管理观察 2009年7期
关键词:放射源荆门放射性

张克洪

一、荆门的辐射环境状况

荆门市位于湖北省中部,地处秦岭大巴山余脉与江汉平原过渡地带,下辖沙洋县、京山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和屈家岭管理区六个县市区,是一个以建材、化工为基础产业的新兴工业城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石油化工、磷化工、水泥等数十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使用密封放射源单位多,使用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数量大,在湖北全省位居前列,使荆门的放射环境具有范围广、辐射水平差异显著、影响因素复杂等特征。同时,荆门又是华中电网和山峡输电枢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众多,电磁辐射污染投诉逐年增多。

二、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现状与主要任务

我国的辐射环境管理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从机构、体制、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模式,已基本形成体系,尽管这个体系中的各个要素还需不断完善和规范,但已经为保障公众环境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状与管理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的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体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辐射环境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力度加大,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隐患得到有效监管和妥善处理。多年来各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确定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大重点领域(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之一,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2003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至此,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完全确立起来了。

2.当前辐射环境管理主要任务和存在的问题

辐射环境管理内容较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现行的重要管理内容如下:(1)放射性申报登记。(2)辐射项目的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成后的竣工验收。;(3)密封放射源的管理。(4)核设施环境管理。( 5)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环境管理。(6)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7)应急响应管理。(8)电磁辐射环境管理。(9)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当前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繁重,与现有的管理能力形成较为强烈的反差,主要问题:一是现有的管理机构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二是管理能力低下,表现在人员、设备、仪器和办公自动化水平都离支持管理的差距较大;三是由于历史原因,对辐射环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提高;四是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需进一步建立和修改、完善;五是管理队伍人员少,水平低,需大力培训、培养和扩大管理、监测技术人员,才能适应需要。

三、加强荆门辐射环境管理,确保公众环境安全

荆门虽然有湖北省第一家定编、定员,专职、专责从事辐射环境管理的地市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但从人员配备、管理水平、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差距都较大,为尽快适应当前辐射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应进一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1.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努力提高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特别是领导同志对辐射环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向全社会宣传和提高公众对辐射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认识不到位是影响环境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认识不到位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认为辐射环境污染不像其他污染那么直接严重,公众也没有明显地感觉到污染的存在,所以对辐射环境管理可以放到次要的位置上。二是对辐射环境污染心存恐惧,谈“核”色变,不愿正视辐射污染的存在,也怕公众了解了辐射污染的存在,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三是对辐射环境管理内容不了解,由于辐射环境管理的专业性更强,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同志对辐射污染机理和防治措施不了解,也是导致认识上不去的原因。因此,针对这几种原因。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对辐射环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专业技术知识,举办必要的培训班,使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成为整个环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而对公众进行辐射环境的宣传和教育,让辐射环境成为公众关心的环境内容之一。在此基础上,促进辐射环境管理上水平。

2.依法加强辐射环境监管。一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核与辐射类新、扩、改建项目,必须编制专门的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二是认真执行辐射申报登记制度。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申报登记,做到一源、一装置、一设备(设施)一档;三是认真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督促其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四是认真执行辐射环境定期现场检查制度。对于重点辐射污染源单位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于一般辐射污染源单位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对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五是认真开展辐射监督性监测,逐步实现辐射环境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过渡;六是认真执行废源集中收贮制度。要求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七是认真执行辐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对于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八是及时调处辐射污染纠纷,参与辖区内伴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监督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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