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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2009-03-27

管理观察 2009年7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王 宁

摘要: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农村信用社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市场机制,实行彻底的商业化经营。目前实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股份制的产权形式。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产权制度 商业化经营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115号]文件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进行试点改革。提出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根据文件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既适合农村信用社发展,又有利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较佳的产权制度模式。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体制虽然改革多年,但长期存在着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所有权应归广大社员所有。但实际上,一是农民在信用社所入的股金,信用社把它视同存款看待,不存在农民对信用社拥有多少产权的问题;二是按照现行合作制原则,社员入股实行不保息、分红的政策,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亏损,没有红利可分;三是社员与信用社风险共担,既不可能,也没有实现过。

(二)内部约束机制不强。一是“三会”组织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职能。信用社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了社员代表大会,信用社领导干部会议代替了理事会,监事会也基本未能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二是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农民社员代表参与信用社管理。

(三)服务功能较弱。由于每个乡镇信用社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导致农村信用社结算问题长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四)政策定位不清。按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给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并未享有足够的政策优惠。

(五)行业管理不顺。目前,从省一级到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设置不一样,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无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整体支农优势。

二、农村信用社三种产权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

《深化方案》中要求,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改革试点。

(一)合作制金融机构。就是维持现有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合作制金融组织由农民社员入股组成,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农民社员,对农民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这种产权制度有利于帮助广大农民社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但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1.合作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要求金融业务经营必须遵循市场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合作制金融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2.在国家没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实行合作制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非常困难。

3.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亏损,若按照风险共担的要求,根本没有人再敢向信用社入股。农村信用社风险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国家。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即将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产权归股东所有,风险由股东承担,业务经营将完全商业化。

股份制符合农村信用社经营与发展的要求,但不能对广大农民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因此,股份制金融制度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对农业弱质产业进行支持。农村信用社原有“三农”方面的业务和机构目前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业经济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

2.脱离了合作金融的轨道。股份制改造后,农村信用社将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彻底脱离了合作金融的体制。

(三)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将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其资本构成:90%为股份制成分,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10%为合作制成分,由广大农民入股组成。业务经营90%按照纯商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10%按照合作制方式进行运作,支持入股农民社员搞好生产经营。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股份制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大胆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兼顾广大农民社员的利益,对广大农民社员优先提供金融服务,优点比较突出。

三、因地制宜选择产权制度模式,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杜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信用社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要因地制宜。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具体选择如下:

(一)股份制这一产权制度,应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最终选择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科学选择产权制度模式。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从各地实际出发,不能操之过急。

1.组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成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2.组建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地区,可选择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银行机构,名称可叫农村合作银行,也可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3.维持合作制的金融体制。实行单纯的合作制产权制度模式,农村信用社担负着繁重的政策性支农任务,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支农造成的亏损应给予政策性补贴,以此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件》予以撤销。

{三)分步推进,逐步全部过渡到股份制银行机构。

(四)农村信用社管理移交省级政府后,为了便于管理,产权制度最好以省为单位,一个省选择一种模式较为妥当,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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